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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十四章行政诉讼证据(下)第五节举证时限和补充证据一、举证时限(一)概念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以及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等不利影响的制度。(二)内容1.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时限和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的理解,如下:(1)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时限是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2)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延期提供证据需要正当事由(3)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4)在特定情形下,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时限可以延长到第二审2.被告的举证时限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的理解,如下:(1)被告举证时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3)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必须是“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司法实践中,可见以下“某公司诉某市国土资源局违法登记案”之例:2000年1月19日,某公司同某市禹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禹王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将某公司所属面积为5821.6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禹王公司。由于禹王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双方后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来的买卖关系变更为租赁关系,每年由禹王公司支付某公司租金10万元。5月30日,禹王公司持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估价报告等材料向某市某银行申请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之后,禹王公司持同样材料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该局审批后为其颁发了种类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载明权利人为该市某银行,义务人为某公司。2005年6月30日,某银行因抵押货款纠纷起诉禹王公司、某公司,要求禹王公司、某公司分别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该市中院于9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某公司的抵押合法有效并判令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某公司这才发现其土地已被禹王公司贷款抵押,大呼冤枉,遂于9月27日以该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该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并未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对此所提的问题: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的行为会导致什么后果?其回答要点就要联系上述行政诉讼的被告举证时限相关制度内容。我们的立场是:在本案中,某市国土资源局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并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况且作为抵押当事人的某公司并未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合同并不成立。国土局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未能审核抵押当事人是否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当事人是否在抵押合同上签章以及抵押合同是否成立的事实,其作出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据此,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国土局作出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二、当事人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和补充证据。(一)补证的概念和意义是指案件中已有的证据不足,尚不能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补充证据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行为。其意义在于为法院收集证据提供依据。(二)补充证据的种类1.当事人主动进行的补证和人民法院要求或者允许当事人进行补证2.对己方提供证据的补证和反驳他人所提供证据的补证3.原告的补证和被告的补证(三)补充证据的意义和内容积极意义内容如下:1.被告补充证据的条件(1)将被告补充证据的情形限于“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一种情形,将因不可抗力等着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归入延期提供的情形之中(2)限制了被告补充证据的时间2.明确了对于被告或者原告、第三人均不愿意提供的证据,如果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1)必须弄清补充证据与举证的关系(2)不能将举证责任的转移混同于补证(3)研究补证问题主要是研究对补证的合理限制问题(4)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观点出发,也应当注意对原告或者第三人补充证据的限制问题请见以下习题: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某市税务局对T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在行政诉讼中市税务局发现缺少一些证据,重新向T公司取证B.察某起诉某海关暂扣其货物的行为违法,某海关于2003年7月2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结果5日遭遇火灾,收集的证据在火灾中化为灰烬,海关于7月8日向法院申请逾期提交证据,法院予以准许C.缪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04年8月18日开庭,缪某在8月25日提交了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其无正当理由延期提交证据,不予认可其提交的证据的效力D.梁某向某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认为其发明创造性不够而驳回其专利申请,梁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在法庭调查中,梁某展示了新的证据,证明其发明专利具有创造性的科学说明。专利局认为梁某在之前的申请中并没有向专利局出示该证据,因而要求补充证据,法院予以准许。答案:BCD。A项错在某市税务局在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取证。B项中,某海关本应在7月12日之前提交证据,但因为遭遇火灾,向法院申请逾期提交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证期限的要求,法院予以准许是正确的。C项中,缪某作为原告应当在开庭审理即8月18日之前提交证据,其无正当理由却在8月25日才提交证据,法院不应当认可其提交证据的效力。D项中,原告梁某在诉讼中提交了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证据,被告某专利局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第六节证据的提供要求、调取和保全【事例情形与问题引导】某县植物检疫站在对个体水果苗木繁育户王某进行产地检疫时,并没有杨梅苗木,该站在执行市场检查时发现了王某有少量的杨梅苗木在市场上销售,检疫人员发现后,对其杨梅苗木进行了检疫,并在制作了《现场笔录》后,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当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王某对该《现场笔录》拒绝签字,检疫人员在《现场笔录》上载明了王某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苗木数量、苗木来源和拒绝签名情况,因当时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故《现场笔录》上也没有其他证人的签名。后来王某不服处罚,把检疫站起诉至人民法院,称现场检查时他不在现场,并出具了一个朋友的证言为其作证。有如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现场笔录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无法认定,现场笔录难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现场笔录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试分析:哪一种意见正确?既没有违法行为人签名也没有见证人签名的现场笔录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一、提供证据的要求(一)对证据形式的要求1.关于提供书证的要求2.关于提供物证的要求3.关于提供视听资料的要求4.关于提供证人证言的要求5.关于提供鉴定结论的要求6.关于提供现场笔录的要求(以上内容,请参见前述课件“证据的法定种类”)在实践中,尤其须注意:行政机关的现场笔录,通常在时候难以取证或者证据难保全的情况下使用,行政机关制作现场笔录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现场笔录应当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这是现场笔录的应有之义。现场笔录应当有执行职务的人、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有关这方面的司考真题,如下:2003年司考真题100.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A.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B.法院可以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C.法院对原告是否闯红灯无法认定D.法院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认定解析:答案:A本题干中的现场笔录,尽管没有当事人或证人的签名,但并不影响其证据的效力。另外,还须注意,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1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题干中原告朋友的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故应选A.(二)对某些特殊证据的特殊要求1.关于域外证据的要求(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的证据应当满足的要求(2)对于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要求2.关于对外文书证和外国语视听资料的要求3.关于涉密证据的要求(三)提交证据的要求和证据的交接要求1.提交证据的要求2.证据的交接要求(四)证据交换1.证据交换的范围2.证据交换的方式和法律效果3.证据交换的时间和次数二、证据的调取和保全《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一)人民法院调取证据1.比较:“调取证据”与《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调查收集”的区别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关系2.调取证据的性质、条件和范围3.调取证据的程序和方式请见以下司考必备: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1.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收集的:(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得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3.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法院也可依职权调取证据:(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事项的。(二)证据保全1.概念和特征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对证据资料采取收存等方法,以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特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其目的在于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2.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1)申请保全的证据需要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当的关联性(2)申请保全证据必须在举证时限内提出(3)申请保全证据必须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4)如果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3.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方法(1)证据保全的程序(2)证据保全的方法和效力(三)重新鉴定和勘验现场1.重新鉴定2.勘验现场请见以下司考考题:2007年试卷二第45题关于行政诉讼中得证据保全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B.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C.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口头形式提出D.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口头形式提出答案:B。本题考查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第七节证据的质证一、质证的概述(一)质证的基本原则1.直接言词原则2.职权探知主义和当事人进行主义相结合原则(二)质证、出示证据的顺序1.当事人质证的顺序2.法院调取证据的出示3.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出示4.不得公开质证的情形在此,请特别注意这些情形的规定,如下题:2004年司考真题(单项选择题):47.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无须再质证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答案:D,之所以ABC不正确的原因就在于:解析: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据此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并非“应当”出
本文标题:行政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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