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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第11届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11)会议情况报告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于2007年4月16至20日在伦敦总部召开了第11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有: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及相关修正案准备、为统一实施2004年压载水公约制定相关导则、MARPOL附则VI及NOx规则的审议、以气体为燃料船舶规定的制定、为防止船舶在海上过驳油类而造成海洋污染而对MARPOL附则I的修正等议题。本次会议的情况通报如下:一、会议总体情况54个成员国、联系会员中国香港、一个非IMO缔约国、欧洲委员会(EC)以及25个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就以下议题成立3个工作组和2个起草组:WG1: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及相关修正案准备;WG2:为统一实施2004年压载水公约制定相关导则;WG3:MARPOL附则VI及NOx规则的审议;DG1:气体燃料船舶规定的制定;DG2:为防止船舶在海上过驳油类而造成海洋污染而对MARPOL附则I的修正。秘书长致开幕词:2007年的世界海事日主题为“IMO对当前环境挑战的回应”。海事日主题为IMO提供了一个表明海事界的确非常关心环境并且一直站在环境挑战的昀前线的机会。特别是目前对MARPOL附则VI以及NOx技术规则的审议工作,为IMO以及海事机构共同预防和减少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提供了表现的机会。为避免单方面和区域性行动,维持MARPOL公约的全球性地位以及IMO在制定和管理公约方面的首要地位,IMO将通过MARPOL附则VI的修订,制定长期的防污染策略。二、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及相关修正案的准备工作分委会在本次会议上作出如下决定:(1)同意对植物油脂肪酸的评估标准适用于IBC规则中所有货品;并指示ESPH工作组制定一个BLG通函;(2)同意不在IBC规则第19章中引入“CAS”编号;(3)对于临时评估信息以及三方协议的公布问题,同意在IMO公共网站上及时公布,并请求MEPC审议在GISIS数据库中增加一个关于三方协议的新模块的可行1性;(4)关于GESAMP/EHS工作组的长期资金来源问题,将考虑采取IMO与工业界分摊的方法;(5)运输MARPOL附则II货物安全数据单(SDSs)的要求已在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系统(GHS)的附则4中予以更新,请化学品公司及制造商确保及时更新SDSs。三、统一实施2004年压载水公约的导则制定1.导则审议结果本次会议批准了下述三个导则草案,将提交MEPC56通过:G7-根据A-4条款给予免除的风险评估导则G13-包括紧急状态的附加措施导则。“南极条约区域的压载水置换导则”2.压载水处理技术的适用性(公约D-5条)在MEPC55会议上,压载水审议工作组对压载水处理技术可行性的审议结果为:压载水处理技术将有可能达到D-2标准。但考虑到仍存在达不到的不确定性而需要推迟D-2标准昀早实施日期,IMO法律办公室给出四个选项:-制定一个议定书;-制定一个关于“D-5条审议”和“D-2标准的实施”之间联系的共同解释,但只有当该共同解释得到一致批准(没有异议)后,才有效;-加入公约的国家共同发表一个保留的声明;-通过一个MEPC决议,呼吁各国在一定时间限制内不要强制执行昀初的符合日期,直到压载水处理技术达到D-2标准。本次会议上意见不一,没有定论。但秘书处解释,制定议定书选项应作为昀后的选择。3.压载水公约的追溯性问题在大会上,IMO法律办公室解释了压载水公约追溯性问题,其认为压载水公约一旦生效,将不会追溯适用。秘书处解释为:“如果到今年年底公约的生效条件还达不到,则公约只能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才生效,因此D-2标准的首次适用日期将推迟到公约的生效之日。故,在2009年1月1日和公约生效之日之间建造的船舶,将不要求符合D-2标准直至20142年或2016年(根据船舶压载水容量)。”但挪威、德国、美国等对上述解释提出保留,要求得到更多的法律建议。4.GESAMP-BWWG的工作方法(Methodology)GESAMP-BWWG工作组审议了涉及工作方法的如下几个问题:(1)关于压载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短期存在的物质(游离基)或者也存在于自然环境中有着类似浓度水平的物质是否属于活性物质的问题,经讨论认为,只要压载水系统在处理压载水过程中产生了任何化学物质或游离基粒子以及产生的其他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有害的副产品,都需要进行毒性试验评估,而不管是短期存在或者也存在于自然环境中。对于这些物质,如果认为在排放入海时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也需要有充分的分析数据证明不需要GESAMP-BWWG进行评估(应给GESAMP-BWWG工作组一个技术性解释)。(2)对于压载水处理方法到底适用于G8还是G9的问题,经讨论认为,任何处理系统,不论是在处理压载水过程中使用了还是产生了活性物质或游离基物质用以杀灭微生物,都应由GESAMP-BWWG工作组进行评估并向MEPC提出建议。对不属于G9适用范围的系统,也可能会产生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有害以及影响船舶和船员安全的化学物质或副产品,这种影响在G8中已经考虑而不必适用G9导则,但对G8导则下的生态毒性影响的评估可能有必要重新评估。也有不同意见认为只要设备改变了海水的化学成分,都需要GESAMP进行评估。(3)对于按G9进行基本认可和昀终认可的要求如下:-对基本认可,排放试验是基于实验室技术和模拟设备进行的,包括如下步骤:a.由生产商产生所需的数据;b.由主管机关备注;c.由GESAMP-BWWG工作组评估;d.由MEPC批准。-对昀终认可,排放试验是基于岸基型式认可过程中使用经处理过的排放压载水进行的。获得昀终认可的前提工作包括:a.首先获得基本认可;b.提交申请的成员国应按照G8进行型式认可试验。由于按G8中的型式认可对系统效能试验要求使用三种试验用水(fresh,brackishandseawater)的两种,而G9中的岸基毒性试验只要求一种试验用水类型。另外,考虑到在处理与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会影响到处理后的压载水的毒性,因此将请MEPC同意:对于昀终认可,应使用两种试验用水并在两个适合的时间段(处理后很短时间内和处理后较长时间段)进行毒性试验。35.后期工作:由于时间限制,本次会议没有完成下述审议,将请求MEPC56同意推迟完成目标时间至2008年:-对G2审议-关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长期效果、维护和可靠性;-关于涉及压载水操作紧急情况安排的通函的制定。四、MARPOL附则VI及NOx技术规则的审议本次会议主要审议内容和结果如下:1.新造柴油机NOx标准(TierII/TierIII)TierIITierII的实施日期被定为2011年1月1日,而且是采用机内技术能够达到的标准。对于如何反映TierII标准的方法问题(如确定的排放值g/kWh,%减少量,按转速或燃油类型划分),根据多数意见采取“确定的排放值g/kWh”。工作组昀终采用现有的附则VI模式,根据柴油机的转速范围,提出了以下标准的建议草案(均在现有标准下,下降2-3.5g/kWh),仍放在方括号中:【(1)n130rpm,NOx:15-13.5g/kWh(相当于在现有基础上降低11.8%-20.6%);(2)130≤n2000rpm,NOx:45*n(-0.2)g/kWh(减去2-3.5g/kWh)(相当于在现有基础上降低11.8%-35.7%);(3)n≥2000rpm,NOx:7.8-6.3g/kWh(相当于在现有基础上降低20.4%或35.7%)。】TierIIITierIII的实施日期建议为2015/2016年,基本采用现有的附则VI模式(按转速),以表格的形式列出了3种分别由日本、美国和挪威在提案中给出的具体建议,供继续审议(挪威将130转及2000转之间的柴油机又分为两档:130-1000rpm,NOx减排目标40%);1000-2000rpm,NOx减排目标50%):OptionA(日本)OptionB(美国)OptionC(挪威)在TierI基础上减少百分比,%80%83%-85%40%-50%适用柴油机所有新的柴油机所有单缸排量30升及所有新的柴油机4以上的新柴油机适用的地理范围全球范围内距离昀近陆地50海里内近岸的特定区域(类似SECA的划定)全球范围适用技术后处理(SCR或HAM)后处理(SCR或HAM)先进的机内改造或EGR实施日期201620162015燃油影响某些SCR技术需要低硫燃油才某些SCR技术需要低硫燃油才不清楚,依据采用的技术2.现有柴油机(2000年以前)NOx排放的追溯对现有柴油机是否需要追溯的问题,大多数意见是肯定的,而且都认为应选择性的对某些柴油机追溯,如限于对2000年以前生产的大型2冲程柴油机;或适用于大型2冲程和大扫气量的4冲程现有柴油机(单缸30升及以上)。并认为现有柴油机应该符合现有的VI标准(TierI)。工作组认为需要收集以下信息,以便为制定追溯标准提供参考:-对达到现有VI标准所需采取的改造技术进行汇总;-识别不能运用这些改造技术的柴油机的类型;-对不能满足此标准船舶可能采取的等效方法给出一些选择;-与CO2排放之间的权衡。3.燃油硫含量问题经本次会议讨论,在原有4个Options基础上,又增加了2个Option:(1)OptionE:对距岸一定距离船舶,SOx为[0.4g/kW-hr],或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的燃油;(2)OptionF:全球顶限Max3.0%in2012,Max1.5%in2016;SECA区Max1.0%in2011,Max0.5%in2015。同时可采用替代方法(如废气清洁系统)。原OptionA被删除,其他5个Option将交给后面的MEPC和BLG审议。4.VOC管理计划本次会议批准附则VI第15条关于增加“VOC管理计划”的要求的文本草案,补充新(1)条:要求所有载运原油的船舶(包括原油油船和载运原油的兼装船)应备有一份VOC管理计划。同时批准“VOC管理计划制定导则”草案,为制定“VOC管理计划”提供指导。5.吨位定义5关于附则VI中适用的吨位标准,工作组认为,应采用1969国际吨位公约。6.NOx规则审议NOx规则的具体修订工作主要围绕IACS及EUROMOT提出的对NOx规则的条款澄清或与ISO8178协调的修订建议展开,并讨论了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柴油机参数记录簿、附则VI第16条船上焚烧章节编排问题。已经完成或作出的决定有:(1)批准第12条修正案,增加“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的要求;(2)对IACS提出了Reg13条是否适用移动式柴油机以及临时安装到船上短时间工作的柴油机是否适用的问题,仍维持原决定(由主管机关自己决定)。尚未完成并需在后续会议继续审议的问题有:(1)NOx规则符合ISO8178的剩余条款;(2)制定标准格式的柴油机参数记录簿;(3)对柴油机排放的PM评估,需要先对PM进行定义;(4)对IACS提出的钻井目的船舶上的柴油机问题;(5)IACS对Reg.16条的2个修正版本;(6)对IACS的UI进行了讨论;五、气体燃料船舶的规定制订BLG10通信组进一步制定了“气体燃料发动机安装安全的临时导则”。由于该导则还需要FP、DE和STW分委会的审议和意见输入,在本次会议上成立起草组,分解出需要上述三个分委会审议的部分如下:部分或章节分委会要求的行动2.3部分-用于气体燃料存放的位置和空间分隔2.4部分-进口和其他开口的布置FP52确定与IMO其他法律文件之间的可能存在的不一致,向BLG12报告2.10部分-通风系统第3章防火安全FP52审议和修正该部分,向BLG12报告2.3部分-用于气体燃料存放的位置和空间分隔2.5部分-一般管路设计2.9部分-燃油加油系统和机器处所外的分配系统4.1部分-通则第V章-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DE51确定与IMO其他法律文件之间的可能存在的不一致,向BLG13报告6第VI章-压缩机和气体发动机7.7部分-操作和培训要求STW39审议和修正该部分,向BLG12报告起草组还识别出需要进一步审议的章节并
本文标题:出席IMOBLG分委会第11次会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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