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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时间2015年秋季第一课课程导论授课内容•课程介绍•学习方法•行政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定位•行政法自身的法律体系•行政法学的体系本课重点:掌握行政法在国内法系体系中的定位一、教材与学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48课时(共16周)二、评分与考试平时成绩占30%,根据到课情况、期中测验成绩给分期末考试成绩占70%,闭卷笔试课程介绍三、课程目标本课学习行政法总论、行政救济法,不涉及具体的行政法1、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概念、法源、基本原则2、行政法主体的种类3、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行政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一般原理4、行政救济法:复议、诉讼、行政赔偿课程介绍本课学习方法•课前预习教材:熟悉概念、掌握制度(以通说为准)•听讲授,质疑与提问•读案例(事例),以案例连接行政法知识与法条、透视人性与社会——形成问题意识,运用分析方法,得出自己观点•选择一个行政机关,经常登陆其网站,了解其机构组成、职责、权力清单(行为种类)、日常运作信息等,思考其中涉及的行政法问题•精选课外读物与网络资源(公法学网站、博客)进行泛读行政法在国内法律中的定位宪法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仲裁法刑法Expertstudents第1问:课后阅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白皮书《中国的法治建设》(2008.0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10)问题:你认为《土地管理法》属于哪个部门法?No.1行政法自身体系行政法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信访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城乡规划法。。。。。国家赔偿法公物法行政法学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渊源与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概述行政授权组织行政机关行政委托组织行政公务人员行政行为原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监察与信访行政程序法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第二节行政+法第三节行政法+学本章重点:掌握什么是公行政与行政法?本章引导案例谁在行使打假的权力?---工商打假与淘宝打假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工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39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2、《淘宝网出售假冒商品认定和处罚规则与实施细则》No.2第一节行政应掌握的知识点:•私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政•宪法法治原则公权力行政权•“行政国家”与庞大行政法部门的形成实质国家行政的特征公共性国家职权性执行性积极性区别对象私行政自治管理活动狭义立法活动狭义司法活动行政私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政社会公行政行政私行政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国家行政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社会公行政国家行政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行政私行政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行政私行政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国家行政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社会公行政国家行政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行政私行政行政公共行政私行政行政行政私行政行政国家行政公共行政私行政行政社会公行政国家行政公共行政私行政行政社会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公行政国家行政国家行政社会公行政国家行政国家行政社会公行政形式标准实质标准一、行政的概念-行政法学概念树之根基•“水果刀”:削“水果”的刀•行政法:关于“行政”的法——问题来了,什么是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主要是形式行政,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公共事业组织的行政比如公立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地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比如村委会、居委会团体性自治组织的行政比如律师协会等其他公共行政私主体受国家授权或委托私行政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行政比如公司、企业民营非营利组织的行政比如私立的学校其他•宪法法治原则公权力行政权•权力合法伤害(恩惠)权1、国家权力依靠合法的暴力垄断而发号施令。2、合法伤害权———吴思:《潜规则》合法地祸害别人的能力,乃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这是一门真正的艺术,种种资源和财富正要据此分肥并重新调整。No.3讲一个现实或历史中官吏如何“合法祸害别人”的小故事案例思考•什么是行政?某县工商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葺一新,并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于2000年6月与该县居美家具公司签定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定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县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县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7000元。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县法院经审查仅仅受理了第二项要求。第二节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新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略本节引导问题:《公司法》是否属于行政法?No.4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调整对象:行政关系•目标:规范与控制行政权•形式特征:无统一法典,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关系、因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监督主体产生的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的各种关系。(1)行政管理关系(是核心):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思考并回答:潘长江被交警穆雪峰以非法从事客运处罚,潘不服拨打公安部纪委监察局开通的12389电话投诉该交警违法并被受理,同时,潘一并就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例中存在哪几种行政关系?行政法的目标(理论基础):•管理论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律,也是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法律。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较为流行。•控权论“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这是此学科的核心”。------威廉.韦德《行政法》(中文版)第5页•平衡论“如果你讲“管理论”,那么你是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如果你讲“控权论”,也是支持一方,反对一方。在现行的体制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绝对化,要兼顾,要考虑两方面的利益和情况。”---罗豪才行政法怎样规范和控制行政权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行为(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行政法的形式特征第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分散的、大量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二,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多样、数量繁多。第三,行政法律规范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稳定性相对较差。第四,行政法中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划分不严甚至互相交织。行政私行政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行政一般行政法:行政程序法、处罚法、公务员法等广泛适用各行政领域的法公共行政行政公共行政行政公共行政行政行政公共行政行政公共行政行政公共行政行政行政行政公共行政行政行政行政公共行政行政特别行政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仅适用特定行政领域的法行政法No.5列举出全部的“一般行政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第三节行政法学•课外阅读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法源(法律渊源)是个多义词•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即行政主体或法官应从哪些规范性文件中去寻找法律依据。No.6本章引例:《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57号)是否属于行政法源?如是,属于何种行政法源?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不直接适用(教材52页观点值得商榷)法律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地方性法规由省、省会、经济特区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制定国际条约和协定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No.7-8根据《立法法》等,思考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不一致时,该适用何者?教材第52页第一段的观点值得商榷---是持过于理想观点的少数说•2001年最高院在对山东高院的“齐玉苓案”批复中,认为:陈晓琪等人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具体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适用”还是“提及”法学界争议激烈?•2008年12月18日,最高院以“已停止适用”为由公告废止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司法解释--《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宪法能否直接适用•我国法院一直拒绝适用宪法——1955年最高法院在给新疆高院的批复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但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986年最高法院在给江苏高院的批复中,再次指出在审理民事与经济案件中可以引用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没有提及宪法。——2009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根本没有提及对宪法的“引用”。•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民事处处长吴兆祥撰文介绍了此份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并就关于引用宪法规定的问题作了特别说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解释和监督实施机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不受理宪法诉讼案件,也不以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所谓的‘宪法诉讼’案件,不得将宪法引入诉讼程序,不得改变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职能配置,绝不允许损害宪法权威。。。。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得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规定。对于宪法和法律都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裁判案件。”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确立的关于法律的解释体制•立法解释-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最高法、最高检•行政解释-其它具体运用-国务院及部门•一般来说,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2000年)《立法法》确立的关于法律的解释体制•第45条——需要明确具体含义+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4条——司法解释-审判检察具体运用-最高法检•立法法通过后,从法理上说,行政解释变成了“无权”解释,但其实际作用很大二、判例•英美法系,判例是重要法源•在中国,判例仅具有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且成立了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案例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以后,将在全国以指导案例的方式向全国法院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规定第7条)。”No.12-13回答下列问题截止201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了几批指导案例?共多少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例有哪几件?三、习惯和惯例四、行政法原则•权威学说的总结•制定法或判例法的确认案例分析•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进行处罚。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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