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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案例•原告李某系A村村民,一直居住在其父留下的老宅中。2005年6月,李某未经村委和所在地镇政府同意,便在老宅基上盖简易堂屋三间。2005年6月18日镇政府以李某的新建房屋影响村庄规划为由,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拆除处罚决定书,限李某3日内拆除清理完毕。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之际,镇政府便先行组织人员强行将李某的房屋拆除,诉讼中,被告镇政府未能提供A村旧村改造规划的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其老宅基上盖房,虽未经镇政府建设行政许可,存在违法之处,但被告镇政府以李某影响新村规划为由对其进行处罚,且未能提供A村新村规划的证据,属处罚事实证据不足;被告某镇政府未等行政处罚生效即强行将李某的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害,应予赔偿,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45元。•案例点评:行政行为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镇政府强制拆迁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必须以具体的法律为依据,否则这种行为将视为违法。•从本案例可以看出,行政行为非常广泛,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概念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活动过程中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行政法的渊源:分散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中,即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法规以及法律解释与国际条约之中。(三)行政法的分类:1.一般行政法例如:《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2.特别行政法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国旗法》等。(四)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特征①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必须是国家机关。②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③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④行政管理与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职能有关。2.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①合法性原则②合理性原则③应急性原则小知识:•行政行为体现的是国家的行为,它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的立法行为和国家公务员外部的执法行为来体现。因此,作为公民和法人的行政相对人来讲,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公务员的执法行为是执行法律所赋予的使命,有法律的依据,因而在行政执法面前,行政相对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不执行将受到更严厉的行政处罚。解释•行政行为的原则之一是合法性原则,是指我们常说的: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行为的原则之二是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的规定,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对行政行为作出的决定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行为的原则之三是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紧急情况下,行政人员可以采取法律上没有规定行为,以保护当事人更大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在事后要达到法律的认可。例如:居民区失火达到难以控制的程度,此时政府首脑命令消防队员在没有失火的居民区内开辟隔离区,将部分没有失火的房屋拆除,使得大火没能继续蔓延,保护了更多居民的合法权益。政府首脑的行为是符合应急性原则的。3.行政行为可分为:(1)抽象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包含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2)具体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用行政立法对特定的人或法人单位做出处理或处罚的行为。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解释•抽象的立法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例如:地方政府在高考前作出规定:高考期间的晚上10:00-早晨6:00建筑工地不得施工就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作出处罚就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案例•我校进行危房改造,少数职工就是不搬迁,由于我校的危改不属于商业开发,学校请求南开区人民政府以行政行为进行干预,南开区政府拆迁办公室首先张贴拆迁的公告,宣布了对被拆迁人员的安置办法,然后逐户进行商谈,商谈未果由我校将拆迁户诉讼致南开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我校胜诉,被拆迁户必须搬迁,这一切都未奏效后,南开区拆迁办向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裁决,人民法院下达裁决令,以公告形式通知拒绝搬迁的当事人,责令他们在一定的期限内搬迁,否则强制拆迁。法定期限到的达当日,执法人员进入强制拆迁现场,向当事人宣读人民法院的裁决令,给当事人最后一次机会,但当事人仍然拒绝搬迁,法官立即下达执行令,执法人员首先将阻拦搬迁的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强制带离现场,其他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将被执行人的财物登记造册,搬运到指定地点,然后拆迁公司人员将被执行人的房屋推倒。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典型案例。三、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一)行政处罚:1.定义:是指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的行政行为2.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规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拘留。行政法案例•几年前,交通民警对骑自行车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采取了由肇事者维持交通秩序一段时间的处罚,即由闯红灯者持旗维护非机动车道的交通秩序,一时间被认为治理违章的好办法而广泛推广。此种做法是否合法?•答案是不合法的。因为:•交通警察对闯红灯人的处罚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的种类中并没有这种的处罚方式。•维持交通秩序是交通警察的义务,交通警察将其义务转移给行政相对人,应当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正因为以上原因,该办法推行不久,因法律届人士提出异议而被终止。三、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1.定义: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申请。2.期限: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3.行政复议受理单位: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5.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几项具体行政法规(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二)《环境保护法》(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四)《网络管理办法》(五)《公务员法》治安管理案例2006年4月1日晚,王某上公交汽车,见一拄拐杖残疾人乘客李某正欲坐到老弱病残人员专座上,便抢在残疾人乘客前面入座,李某见状即对王某进行指责。王某恼羞成怒,口出秽语,脚踢李某用以支撑的拐杖,致使李某站立不稳摔倒在车厢内,李某即拨打“110”报警。案例评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案例点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刑法不处罚,但又是违法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辖范围,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更加接近,大学生中也不乏其例,因此,大学生应当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有明确的认识。(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一、立法目的•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二、基本原则•治安处罚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治安处罚与社会危害的程度相当;•治安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上述违法行为,本法将其归纳为110多种类型。四、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等。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行政拘留分可5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最高不超过20日。罚款可处以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的处罚。小知识:治安管理处罚法新规定的几种违法行为:•向未成年人勒索财物行为•乞讨行为•违法出租房屋•发“黄段子”•偷拍偷窥他人隐私•保安人员搜身•“足球流氓”•操纵强卖花•宠物扰民处罚程序•调查•决定•执行•调查•在调查中规定了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和回避•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告知权利:表现在:•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第八十五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回避•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规定了听证程序和救济程序•听证程序是指公安机关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救济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本条规定,被处罚人如果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采取救济手段,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暂缓的申请,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暂缓执行决定•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六、执法监督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规定。主要有•严禁威胁、引诱、欺骗、刑讯逼供等手段收集证据;•严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体罚、虐待、辱悔违法人员;•不得超时限制人身自由;•不得罚
本文标题:行政法及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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