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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行政程序法第一节行政程序法概述行政结果的事先救济、事中救济和事后救济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行政程序的种类:内部行政程序/外部行政程序抽象行政程序/具体行政程序自由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判程序其他分类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的意义确保行政权的有效实施通过行政相对人的民主参与,扩大公民参政途径,确保公民民主权利实现。从程序上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时效制度、代理制度、不停止执行制度、紧急处置制度第二节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民主原则行政效率原则教材概括程序公正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效率原则基本制度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辩论和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时限、时效制度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简易程序制度第三节我国程序法的发展发展实践: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6年《行政处罚法)对行政程序的规定2000年《立法法》对行政程序的规定2003年《行政许可法》对行政程序的规定发展特点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共存一体程序法在内容上已包括相关制度及规则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展望案例分析与讨论在一次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会中,行政机关认为该许可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只在举行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参加,并且在听证的当天婉言拒绝了一名想旁听听证的群众参加听证。为了使听证顺利进行下去,行政机关指定受理该项许可的张科长主持听证。在听证后,张科长口头对听证作出了总结,结束了听证。随后,该行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了行政许可的决定。问:上述听证过程有哪些程序违法之处。•8简要提示在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错,应当在7日以前;违反了听证公开的要求,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听证主持人不应当是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应当是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张科长口头总结错,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许可决定错,应当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听证许可决定。•9第九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第一节行政违法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违法行政的概念行政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对社会造成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特征主体客体(违反行政法,侵害行政关系)后果(尚未构成犯罪/承担行政责任)•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主体有相关的法定义务且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违法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强调主观过错)违法行政的构成要件违法行政的表现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职权事实依据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侵权行政违法分类主体违法作为/不作为违法实质/形式性违法内部/外部行政违法其他分类违法行政的法律后果对行为本身效力的影响:一经确认,自始无效对行为人责任的影响:承担行政责任对法律救济的影响:确认违法撤销其行为相应处罚第二节行政不当行政合理性原则及行政裁量行为行政不当的概念行政主体所作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行政不当特征:与行政违法相区别行政不当的法律效果不导致行为无效(部分影响效力)可以改变、撤销,但不具有溯及力一般不引起处罚性行政责任因为不违法救济方式:不存在司法救济,一般是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救济第三节行政责任概念: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要件: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存在违法行政或行政不当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行为;履行职务/纠正不当行为行政赔偿;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公务员行政责任的特点责任方式:赔偿损失、行政处分行政责任的追究追究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追究方式权力机关追究行政机关追究:自我担责/上级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司法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免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力)的行为第十章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重点内容国家赔偿的概念特点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第一节概述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或者出现法定损害结果,由国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特征赔偿主体:国家赔偿范围:2010年修改后扩大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2010年完善赔偿程序多元化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国家补偿民事赔偿公有公共设施损害赔偿大桥坍塌、高速公路车祸如何补偿?二、国家赔偿法概念渊源: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判例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国际条约性质(性质:在某种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私法说:保护私权利/赔偿时平等、自愿公法说:公益目的/国家责任/无过错原则折中说:国家法说:民法+诉讼法+自身特有规则国家赔偿法的作用落实宪法保障私权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发展:19世纪中叶以前全面否定(主权豁免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相对肯定二次大战后全面肯定阶段理论根据:拟人化理论/公平负担理论国外的历史与现状:教材P368—374我国的情况:1994年(2010修改)《国家赔偿法》第二节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构成要件之一:主体要件侵权主体必须是执行公务的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具体范围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构成要件之二:行为要件执行职务行为违法或出现法定结果关于执行职务行为界定标准:职权(岗位)/时空/名义/目的分类: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性:权力行为与非权力行为根据是否直接发生法律后果: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违法或出现法定结果(归责原则)多元化的归责原则:违法、过错、不法积极违法与消极违法法律行为违法与事实行为违法构成要件之三:损害结果要件:损害范围:人身权/财产权损害对象:国家对其负有特定保护义务的人或物因果关系: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联系国家机关与权利人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教材P403缺乏因果关系的事实: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第三者介入构成要件之四:法律要件必须有法律规定目的在于限制国家的赔偿范围案例分析与讨论:储某在省道上设摊卖早点,被市城建局监察大队执法队员阻止。双方发生争执。这时,恰好有一辆垃圾清运车开过来,该执法队员叫随车清运工将储卖早点的器物装进清运垃圾车销毁。当清运工将储某做饼用的案板装进垃圾车时,储又抢了回来。就在储抢案板时,该执法队员又将他卖早点的三轮车掀翻。于是,清运工将洒在地上的锅盖、油壶等物扔进车厢,储不顾一切将手伸进垃圾车去抢,右手臂被早已启动的垃圾车刮板夹住。后经诊断为“右肱骨干骨折伴桡神经损伤”,花去医药费4000元。储某不服,依法向某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四万元。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同意补偿申请人一定的费用,申请人撤回申请,案件终结。•33问题:储某的财产损失是否能得到国家赔偿?储某的手臂被压受伤,医药费、误工费是否能得到国家赔偿?•34简要提示:储某手臂压伤与执法队员的违法执法执法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不予赔偿。•35第三节行政赔偿一、概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特征赔偿责任主体与侵权主体侵权主体与侵权行为侵权对象:合法权益与相关概念区别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补偿:合法职务行为侵权的补救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二、行政赔偿范围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其他致人伤亡的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其他行政处罚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拍卖等违法征收、征用财物其他违法行为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害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保险、公费医疗三、行政赔偿请求人概念:受害人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特征资格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损害与行政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范围:公民:受害人本人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害者/承继者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参加赔偿诉讼、支付赔偿费用的行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单独/共同赔偿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案例分析与讨论: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原告尹某开办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发生盗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的店主和旅客。他们即向本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处理。20多分钟后,小偷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被盗货物价值24546元,被毁坏物品折价455元,共计25001元。原告认为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出警,违反了职责,是行政不作为,要求县公安局赔偿损失。县公安局是否应当赔偿尹某的损失?•44简要提示:《人民警察法》第2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21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国家赔偿法》第2条:“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45五、行政赔偿程序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确认加害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自己确认/行政复议确认/行政诉讼确认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处理赔偿请求:协议式/决定式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或协议书2、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问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赔偿的时效:指请求时效2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内2年时效仅适用“单独提起”赔偿的情形不适用时效中断时效的起算点行政追偿的问题国家赔偿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托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追偿的条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行政机关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追偿程序追偿的主体:赔偿义务机关与被追偿人追偿的金额第四节国家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法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法》第35条:精神赔偿一:国家赔偿的方式具体方式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金钱赔偿/其他方式赔偿方式之间的关系: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
本文标题:行政法学---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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