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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十一章第二二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目录基础理论行政法第一章行政的涵义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的涵义一、行政的涵义1、科学涵义:是指一国统治阶级为实现其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有组织的管理活动。2、有关行政的各种学说A、国家意志执行说B、目的实现说C、除外说D、行政的广义和狭义说第二节行政法的概念1、涵义:指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征:A、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B、行政活动是通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实现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实施的具有法律后果和效力的行为。分类: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3、调整对象---国家行政关系A、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B、类别行政机关相互间关系及与公务员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一、概述1、概念:指由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区别于行政关系3、特点:A、双方当事人,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B、当事人间权利和义务由行政法规范预先确定。C、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主体地位不对等。D、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E、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处理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二、构成要素1、主体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A外国组织和公民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国家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及境内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及无国籍人。行政法上权利能力:能够享有行政法上权利和承担行政法B上义务的资格。行政法上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2、客体A、物作为B、行为:不作为C、精神财富3、内容A、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B、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三、行政法律事实1、定义: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可事实。2、分类:A、法律事件B、法律行为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1、产生条件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3、消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内容的消灭。A、原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消灭。B、原内容为新内容所代替。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合性法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概念1、定义:指贯穿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调整和决定行政法律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2、特点:A、普遍性;B、基础性;C、自身的特殊性;二、作用1、是行政法规范的制定根据;2、具体规范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时,可依据基本原则作出解释或直接适用。行政合法性原则一、概念1、涵义:行政权的设立、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2、行政程序合法的要求:(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的法官;(2)裁决行政纠纷不能偏听偏信,要给当事人辨论的机会;(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事务时,应预先通知,让其发表意见;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权都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抵触;3、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运用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宗旨。行政合理性原则一、概念1、定义:指行政机关的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2、产生原因:(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2)行政法中规定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二、具体要求:A、行政行为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B、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之上,要有正当的动机;C、行为内容应合乎情理;•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第二章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概述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一、涵义1、定义: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2、特点A、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B、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C、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二、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2、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二节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一、行政职权1、定义:指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2、特点:A、强制性;B、不可处分性;C、职权与职责统一性;3、内容:立法权、许可权、确认权、检查权、奖励权、物质帮助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合同鉴定权、复议权5、行政优先权: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各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二、行政职责1、定义: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2、内容:A、行政主体须按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B、须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C、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概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国家行政机关概述一、概念1、定义:一国统治阶级依照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2、行政组织行政机关(有法人资格)行政机构(是机关工作部门)3、特点:A、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B、担负着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C、其活动是在社会全体公民中依法进行的。D、必须按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按科学方法活动。二、种类1、按所辖区域分: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2、按工作权限分:一般权限机关与专门权限机关3、按行业和产品分:农业、工业、教育等4、按行政活动的环节可分: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监督机关。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一、设置的趋势:1、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2、从现代行政管理的功能来看,从决策执行混一而向单一决策、执行、咨询、监督等全面多功能发展。二、设置的原则:1、适应需要的原则;2、精简原则;3、高效原则;4、依法设置原则:A、在法定权限所许可的范围内设立。B、依照法定程序设立。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一、行政机关组织法1、定义: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的法律规范总称。2、要点:A、使行政机关组织方面的立法系统化;B、要健全组织法中的编制法规;二、基本内容1、法律依据;2、隶属关系:行政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以及他们之间的权责关系。A、垂直领导;B、业务指导;C、双重领导;3、职责权限A、概括规定;B、列举规定;C、折衷规定;4、任职期限5、机构设置: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A、列举式;B、概括式;6、人员编制:机关的人员定额及各种人员结构。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一、概述1、定义: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2、职位和人员作单位工作部门政府上级政府3、行政机构的纵向结构*决定纵向结构的因素:管理层次:纵向等级层次;管理幅度:一级行政机关或是一个领导人直接领导和指挥的下级单位或人员的数目。4、行政机关的横向结构二、行政机关的体制1、定义:指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2、主要形式:首长制:委员会制:层级制:职能制:集权制:分权制:能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一、国务院1、制定行政法规权;2、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3、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它职权;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1、制定规章权;2、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1、制定规章权;2、行政事项处理权;3、裁决争议权;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行政事务管理权;2、裁决争议权;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制定规章或发布决定、命令权;2、本区域行政事务管理权;3、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六、地方政府职能部门1、发布决定和命令权;2、主管行政事项权;七、工方政府派出机关1、发布决定和命令权;2、管理行政事务权;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一、行政授权的概念和特征1、定义:批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2、特征:A、由法律、法规授权;B、授予的职权和职责同时转移;C、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自主活动;二、类型本身是公务组织。1、事业单位一般社会事业活动或与公用事业有关的组织。2、企业单位3、社会团体三、法律地位1、具有独立行政法主体的法律地位;2、行政诉讼法规定被授权组织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被委托组织一、概念及特征:1、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某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办理。2、特征:A、委托人必为国家行政机关;B、委托事项要在行政机关职权范围;C、被委托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为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二、委托条件1、有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2、行政机关行使该职权确有困难的;3、行政管理中影响较小、程度较轻的部分;4、被委托组织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三、法律地位1、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活动;3、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管理活动;4、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四、与授权组织之间的区别:1、性质不同2、产生根据不同3、行为的后果不同公务员公务员的概念及法律地位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概念及法律地位一、概念1、定义: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法律地位1、身份A、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不得以国家名义从事活动;其行为代表个人,不具强制性,行为效果归属自己;B、公务员以公务机关名义从事公务行为;行使职权享有优益权,同时要承担行政职责;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行为效果由公务机关承担;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2、两种法律身份的冲突及其划分A作为公务员享有更多的权利,履行更多的义务;是权利、义相统一的表现;基于不同法律身份所产生的不同行为,其性质、效力和责任承担方式不同;B、划分1、按时间分;2、按职责权限划分;3、按法律适用分;4、按名义或公共利益公个人行为民事行为机关行为公务行为*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主要标准(1)、作出活动的名义;(2)、是否在职权范围内;(3)、执行命令或委托则不存在越权;三、公务标志及意义:行政职务关系一、行政职务关系1、定义: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我国《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公务员的规定:A、权利(1)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2)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5)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提出批评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依照本条例规定辞职。(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B、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产生(1)选任(2)委任(3)调任(4)聘任2、变更(1)罢免(2)撤职(3)辞去领导职务(4)免职调动工作不再任原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政常工作一年以上;已到退休年龄不再留任的;因机构减少、精简,职位减少不再留任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5)降职(6)转职(7)调职(8)升职3、消灭(1)死亡(2)丧失国籍(3)辞退(4)开除公职(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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