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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实训黄利红2015年3月内容和要求简介•内容执法篇一、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案例二、行政征收和行政给付案例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例复议篇诉讼篇•要求了解各行政行为的细节要求,根据案例书写相关文书。第一讲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工伤确认一、程序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2、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3、实质审查,判断是否成立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4、公布与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参考法条•《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的废止,2010新制定)、•《工伤保险条例》(2003制定,2010修订)三、相关文书样本1、工伤认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和受理决定书3、认定或不予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盖章)年月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盖章)年月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职业/工种/工作岗位:年月日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专用章)年月日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职业/工种/工作岗位:事故时间:年月日事故地点:诊断时间:年月日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年月日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专用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四、案例•2005(2011,下同)年5月9日,王祖权因在此前未关重庆龙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门受到公司处罚。2005年5月10日,王祖权按规定将公司大门关闭,同日上午十一时许,公司驾驶员钟勇送货回厂,见大门关闭,嫌王祖权开门来迟,便骂了王,在王还未将公司大门打开之时,双方在大门内就开始口角争执,直至发生抓扯、打架,其间王祖权被钟击伤右眼,造成其右眼钝挫伤、玻璃体积血、晶体伴脱位、视网膜脱离的伤情。•2005年6月6日王祖权向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依法向重庆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该公司未向社保局举证。•问题:(1)确认为工伤的条件是什么?该案的当事人是否构成工伤?•(2)如果当事人(包括王祖权和所在的公司)对行政确认的结果不服,如何处理?案例所涉重点法条•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修订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具体法律适用探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案例:谢永平、王月英诉市社保局工伤认定案谢永平、王月英之子谢志强系公司生产部主管,于2011年3月30日在鸿都科技园门外约80米处,被刺伤死亡,要求认定为工伤。黄荣平因多次向谢志强辞工均不批准,只能自动离职,怀恨在心,并于当天约上同伙伺机将谢志强殴打一顿……•2011年3月30日18时许,黄荣平购买了三把水果刀,分发黄荣波、尹秋林各一把,自己随身携带一把。三人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天富安工业区1栋西侧马路上守候谢志强。当日22时许,谢志强下班步行回住处,刚走出工业园门外约80米处被黄荣平、黄荣波、尹秋林拦截。黄荣平持刀朝谢志强的右腿捅了一刀。刀断,留在谢志强腿上。谢志强反抗,黄荣波又在地上拾起一把刀朝谢志强胸部猛刺数刀,随即逃离现场。谢志强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处理过程2011年9月29日,市社保局作出深人社认字(宝)[2011]第531595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称谢志强于2011年3月30日在鸿都科技园大门前80米处被人刺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谢永平、王月英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粤人社复决字[2011]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谢永平、王月英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谢志强因履行工作职责,和黄荣平产生矛盾,导致黄荣平怀恨在心,并纠集了黄荣波、尹秋林两人伺机殴打谢志强,导致谢志强因抢救无效死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谢志强在下班后行至鸿都工业园外约80米处被殴打致死,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亦不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谢志强受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市社保局作出的深人社认字(宝)[2011]第531595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支持。谢永平、王月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判决驳回谢永平、王月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处理过程•二审法院认为,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员工因为提供劳动而受到伤害,这种伤害应当由雇主也就是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可通过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来分散责任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或者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本案中,谢志强拒绝下属辞职属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却因该行为而受到了不法暴力伤害,确系工作原因。该伤害行为发生前,谢志强正在公司加班,不法侵害人已经在工业园外守候谢志强;该伤害行为发生时,谢志强刚下班走出工业园约80米处。综合以上案情,市社保局作出谢志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谢永平、王月英要求撤销涉案工伤认定并要求市社保局重新作出认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例•傅与沈于1997年结婚。2003年上海市房产登记处核发的房产证(2003)第004939号载明傅为权利人。•2008年二人离婚诉讼之中,沈于2008年9月2日申请该房产异议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上海市房产登记处当日作出异议登记。•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傅于2008年9月8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上海市房产登记处当日注销了异议登记。•2008年10月10日,沈以夫妻关系存续为由申请对该房屋的异议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上海市房产登记处当日作出异议登记。•傅认为房产登记处两次受理异议登记,违反《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中“不受理同一申请人再次以同一事项申请异议登记”的规定,而且异议登记没有通知傅,侵害了其权益,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两次申请异议登记是否构成同一事项(同一事实和理由)?2、异议登记是否要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相关法规没有规定告知的义务)•案例的相关法条•《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九条登记异议因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的三个月期满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登记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裁决(以广东省为例)一、程序•1、应急办公室接到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纠纷的性质,确定主办单位,并交其办理。•2、承办单位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交应急办公室退回申请;属申请材料不全面的,退还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3、对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通知当事人填写《环境污染纠纷调解申请书》,其内容必须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纠纷事实;具体申请事项;当事人立场和理由。•4、本局接到有关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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