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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威廉﹒道格拉斯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F﹒弗兰克福特一、行政程序概说行政权的扩张与现代行政程序的形成传统行政权----羁束行政权----实体规则控制现代行政权----自由裁量权----程序控制机制司法审查-事后法律控制行政程序规范-预防性控制行政程序的内涵行政主体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行使行政权(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是由步骤、顺利、方式和时限构成的过程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行为时的程序是作为过程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形式行政程序的分类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法定程序和自由程序抽象行为程序和具体行为程序事先程序和事后程序补充资料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辑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三种程序蛋糕等分刑事审判赌博“长江读书奖”评选风波在学术领域,客观上尽管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标准,但问题在于实体标准难以把握,因而程序的功能得以彰显。程序可以实现实体上无法实现的正义二、行政程序法定化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主体所适用的程序规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时应遵守的程序规范;是规定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程序的外在价值:是否有用、有效——程序工具主义:如,解决纠纷、达致实体上真实或科学的结论等程序的内在价值:其本身是否具有善的品质——程序本位主义:强调程序具有独立的、非工具性的价值.程序本位主义视角下,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最大限度体现形式公正,实现人格尊严防止恣意滥用,保障理性选择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统一模式、分散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总则、行政程序主体、行政决定的一般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法律责任和附则九个部分《行政许可法》——“小行政程序法”案例思考美国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Mathewsv.Eldridge最高法院的衡量在决定行政程序是否合乎宪法正当程序的要求时,必须同时考虑当事人与政府的利益,包括:曾被政府活动所影响的私人利益;利益在程序中被错误剥夺的风险,以及因任何额外或替代性保障程序所可能产生的利益;政府的相关利益,尤其是额外或替代性保障程序伴随而来的财政与行政负担因而,问题的重点在于,现行的终止残疾扶助金的程序,与终止前的听证程序相比较,在上述各种利益的考量下,是否已经满足宪法上正当程序的要求。.最高法院的判决:本案中,行政程序已经满足了宪法上的正当程序要求,无须再举行有关听证程序。法院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来判断何谓正当行政程序,这一利益衡量模式的运用也遭到了诘难,认为在法院眼中,正当程序只有工具价值而没有本体价值。三、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审裁分离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时效制度表明身份制度所有的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在正式行使行政权作出行政行为之始,应向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出示必要的证件、展示必要的公务标志佩戴或口头说明,以证明其享有某种职权并正在或即将开始行使该权力的程序规则。通过行政行为人对其身份的明确使相对人免遭不必要的不法侵害;扼制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越权或滥权。告知制度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将应该让相对人知晓的事项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告诉相对人的程序制度。“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回避制度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进行的一种法律制度。英国行政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任何人不应是涉及自己案件的审判员(法官);任何人都不能在不给予公正的审判机会之前受到惩罚。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的关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告知和通知;公开听证;委托代理;对抗辩论;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过程中的作用?)审裁分离制度行政主体的审查案件职能和对案件裁决的职能,分别应由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两种模式:内部审裁分离、审裁完全分离说明理由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说明作出该行为的法律原因、事实原因和正当性理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筛选事实、选择法律时效制度立法为行政行为的某一步骤或全过程确定合理期限,并规定超越期限将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程序制度。一方面反对拖延,另一方面也反对不合理的急速。提高行政效率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思考题现代行政程序是如何形成的?程序的两种价值分别是什么?如何理解两种程序价值导引出来的行政程序法定化的积极意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何种模式?听证笔录在行政主体作出决定的过程中是否应具有排他的作用?讨论中国公用事业的价格听证中,听证笔录是否应成为价格决策的唯一依据?讨论“餐饮店审批,周围居民先盖章”是否合理?如何平衡各方(居民、商户、政府)的利益?
本文标题: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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