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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充装前检查人员培训讲座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操作安全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充装站安全管理编制:LYP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操作安全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充装站安全管理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充装的基本要求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前检查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运输操作安全四、危险介质泄漏与带压密封技术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应急处理措施六、液化气体、压缩气体消防安全3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的基本要求1、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五)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六)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由组织系统、控制系统、法规系统所组成,应有相应清晰的图表;•(六)有一定的气体生产(储存)能力,应有与充装介质、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关的标准、规程和规范;•(七)有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事故处理及救援措施。42、充装许可证管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场地明显的位置悬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并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核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53、应当履行的义务•(1)、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负责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软管进行认真检查,并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安全性负责;(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查验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操作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相关的有效证件,并对充装行为负法律责任;*(3)、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4)、对充装后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跟踪,督促移动式压力容器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加强运输途中的安全管理以及指导、配合充装介质使用单位进行安全卸液(气);(5)、配合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6充装站至少应查验如下相关证件和资料•(1)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证;证件内应有详细可读的检验信息、罐车信息,以及有效期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年度审核专用章”;•(2)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含有运输使用参数的并且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3)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员、押运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4)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5)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74、用人要求•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保持充装各环节基本技术力量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经营管理负责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检查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包括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充装操作人员应当经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各自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岗。8•2)、人员条件(1)有经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关证书的管理人员和本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任职资格;(2)应配备与充装介质种类、规模相适用的并经过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证书的充装操作人员,并且每个作业班不得少于两名(含两名)持证操作人员;(3)应配备经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关证书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充装后检查人员和充装介质化验员;(4)应配备经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关证书的(消防)安全员,负责各种介质充装的(消防)安全工作。9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前检查•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要求及充装前检查人员要求;•2、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常见缺陷的检查与判别;•3、移动式压力容器附件及安全装置常见故障的判别与处理方法;•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检查项目及合格要求;10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和发证•新出厂或新过户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持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出厂技术文件(属过户的还应持过户文件)、行驶证复印件、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复印件、危险货物运输公司介绍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当地省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证”。•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出厂技术文件包括:•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说明书;4.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总图和主要部件图;5.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予注册发证•1)、无相对应的设计、制造资质或资质过期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移动式压力容器;•2)、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定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3)、申报资料不齐全或经核定申报资料与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相符的,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是否合格或不真实的。121、“充装前检查人员”的基本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检查人员,必须掌握所充装的介质的物理、化学特性,必须熟悉所充装的各种移动式压力容器、附件和安全装置的结构、原理、性能,必须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方面的基础知识,必须熟悉所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状况并掌握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并经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方可进行检查工作。13相关规程要求1)《容规》的相关要求第119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第120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14第121条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3、安全附件失效。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6、过量充装。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9、其他异常情况。15第122条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第127条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质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第128条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充装许可,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充装作业。162)《罐规》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二条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省级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17第四十四条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第四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第四十六条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本规程第42条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18第四十七条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1.汽车罐车使用证;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3.押运员证;4.准运证;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7.运行检查记录本;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见附件五)。19第四十八条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20第四十九条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21第五十条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本规程第49条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7.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8.装卸完毕应按本章第51条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22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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