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中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近几年来,随着中国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中国的网民已有6800万户,上网计算机2500多万台,有近50万个网站;上网用户已经超过日本跻身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位。计算机网络已经深刻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不同民事主体和他们的利益也不断发生碰撞,加之网络违法、侵权行为和犯罪的出现,中国法院受理涉及网络的纠纷已经层出不穷,其中网络著作权、商标权的纠纷首先“登台亮相”,也就首先得到国家、社会和人们的特别的关注,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确认了网络传播权,同时修改的商标法虽然为涉及网络问题,但明确规定了确认驰名商标的标准,提供了对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权进行司法保护提供了法律前提,而在这两部法律修改前、后建立和完善的网络著作权、商标权和网络域名权益的司法保护机制,以它独特的魅力,规范和调整着我国网络虚拟世界的著作权、商标权等民事关系,并给其他法学领域和立法积攒和创造了可贵的经验。一、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998年美国颁布了千禧年版权法(DMCA),应对了网络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不少人士谈起美国的千禧年版权法(DMCA)来津津乐道,谈到美国某个联邦法院的某个案例来也津津有味,但在该法案颁布两年里,中国也有了自己的DMCA,而在中国DMCA公布实施前后中国法院已经审判了上百件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2000年12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正是被一些专家特别是国际专家称之为与美国DMCA相媲美的一个法律机制。正是这个机制因应了中国网络事业的飞速发展,不同程度地规范和促进了我国网络信息事业有序发展的法制环境的形成。这个机制的实质性规定包括:(一)诉讼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为什么规定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的所在地,实际上那些涉嫌侵权的行为都是通过这些设备进行的,行为人的位置变动性较大,但他使用设备的位置相对固定。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选择这样的管辖连接点,方便受害者选择法院起诉,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辖权和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判。对设备的位置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在自己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样既避免了完全破坏原告就被告住所地诉讼的基本管辖原则,同时又辅之于难以确定的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使原告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保障。(二)作品的传播权属于作者明确规定作品数字化后,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费用的上载、传播、复制等都属于侵权行为。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各种临时措施。(三)对有限定的部分作品转载的规定中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它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的这项规定能否适用在网络环境下,一些人士说不行,尽管网络上传播的“豆腐块”文章,如果要使用既要付费又要许可,否则不能完全的保护著作权。这种主张与计算机网络“海量信息”,并且常常隐去作者信息,又要广泛、快捷传播来体现互联网价值的网络环境形成尖锐的矛盾和冲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纳著作权法该项规定适用网络作品传播的立场,即已经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司法解释明确了三个要点:一是网络上允许转载、摘编作品的范围不得超过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作品范围,主要是短小的文字作品,录音和录像制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都被排除在外;二是使用者应当支付报酬;三是要注明出处。这样中国在新的立法前目前网络作品的转载适用于网络对纸介、纸介对网络、网络对网络和纸介对纸介的作品转载行为。但是无论是网络上还是报刊杂志上作品,只要权利人在自己作品等在时简单注明“不得转载”字样,司法解释转载的规定不再适用。国内国外一些人士对此条司法解释规定的理由不太理解,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大法官们做出这样的选择,有何理由?今年7月我在美国费城出席中美网络法圆桌会议事向美国网络法律专家们说明:3yearsagowhenthesupremecourtofchinajudgesmadetheinterpretationsincludingarticle3,theythoughtseveral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points:(1)UndertheChinacopyrightlawarticle32(2),Chinajudgeshavethepowertointerpretthearticleforhandlingcopyrightcasesoninternet;(2)thebalancedoctrine;(3)websitesarethesamewithnewspaperormagazineetc.Theyareallmediumsandshouldhaveequalrights.(4)Itisconcerningverynarrowboardofworksandthecopyrightownercanchoosesomewaystoprotectthemselves;(5)Inpracticecoulddecreasethelawsuitsandletlawyersmakemoneyoutofcourtroom.Whatisthebalancedoctrine?什么是平衡理论呢?Thefundamentalbaseofthecopyrightlawalwayshasbeentheattempttofindabalancebetweenthenecessityofprotectingtherightofauthorsinordertoencourageproductionofallkindswork,andthenecessityofprovidingpublicaccesstoworksinordertomaintainademocraticandeducatedsociety.Maintainingsuchabalanceiseasiersaidthandone.Nowadaysthebalancehasnotonlynationalitybutitalsohasinternational.Eventhoughthetechnologydevelopingsofastandmodern,thebalancealwaysisnecessary.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Wesay,perhaps,OSP’sliabilityisasmalltouchstoneforthebalancedoctrine.Protectioncopyrightatinternetisabiggertouchstoneforthebalancebetweentherightsoftheauthorandtheneedforademocraticsocietytohaveaccesstoinformation.Judgesarethemaintenancemenofthebalance.(四)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责任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所提供的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直接适用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提供网络服务内容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前者指仅提供连线、接入等物理基础设施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指提供BBS(电子布告板)、Newsgroup(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等有关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等。由于上述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进行编辑控制能力有所不同,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相同的。司法解释设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法律责任,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要依法制止和制裁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是要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一个法律责任的“安全港湾”。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侵权的过错责任,不使其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以保护和促进新兴的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对其行为做出约束,明确在何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因此对他人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因此在明知侵权发生或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负有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停止侵权内容继续传播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义务的,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人网络注册资料的情况下,负有提供该注册资料的协助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违反了上述义务,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五,著作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索要注册资料请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必须提供三类资料:一是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二是著作权权属证明,包括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三是侵权情况证明,包括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所在位置等。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就应当视为著作权人已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或索要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而且著作权人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则视为未提出警告或索要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置之不理。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方便网络服务提供者做出判断,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陷入过多的侵权诉讼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人提出上述资料后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申请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中国法院将从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著作权人的要求采取移除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不应为此向被控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著作权人指控的侵权不成立,而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给被控侵权人造成损失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应由提出不当
本文标题:中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0878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