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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行政法学11国家赔偿范围程序计算
赔偿请求人:自然人请求权转移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继受法人或组织请求权转移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继受请求权时效计算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请求,但请求人被羁押期间不计时效的中止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可中止,消除后继续计算五、赔偿的分类1、行政赔偿范围:同前述赔偿义务机关:单独行政赔偿该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共同行政赔偿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责任委托机关赔偿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侵权由委托机关赔偿继受机关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赔偿撤销机关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又无继受机关的,撤销它的机关赔偿复议机关赔偿复议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赔偿(按份责任)派出机关赔偿执行自身职权由自己赔偿,执行交办任务由交办机关赔偿2、刑事赔偿范围:案件类型主要含义不赔偿的例外情况错拘案件无犯罪事实或无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而拘留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于追究的人犯罪被拘留错捕案件无犯罪事实而逮捕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于追究的人犯罪被逮捕错判案件对无罪者判处并执行刑罚减刑、假释、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驱逐出境、保外就医)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只赔实际羁押部分才赔,且必须当事人是无罪对于死刑已经执行的,只要是轻罪重判,即使改判当事人有罪,仍然要赔暴力伤害司法人员或其唆使的人实施与职权有关的非法暴力造成死伤公民自伤自残行为;司法人员个人行为人身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伤正当防卫使用武器、警械的案件类型主要含义不赔偿的例外情况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罚没财产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原判决被改变,但仍然有罪的(这里的无罪是指原来判处没收财产的罪被改判无罪,其他罪名不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未生效一审错误判决生效错误判决拘留机关赔偿批捕机关赔偿一审法院与批捕机关共同赔偿原审法院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3、司法赔偿范围违法采取排除妨碍诉讼措施仅限于司法罚款、司法拘留两者(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不赔)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指执行行为错误,而不是被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暴力伤害司法人员或其唆使的人实施与职权有关的非法暴力造成死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伤赔偿义务机关:错拘案件赔偿由错拘机关赔偿;检察自侦案件中仅由公安机关实施强制的视检察院为错拘机关错捕案件赔偿由错捕机关赔偿(一审判无罪的,批捕与公诉检察院不一致的由批捕的赔偿)二审改判案件赔偿一审法院、批捕机关共同连带赔偿(批捕与公诉检察院不一致的由公诉的赔偿)二审发回一审改判无罪的视为二审改判二审发回不起诉或撤案的视为二审改判再审改判的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民事行政案件赔偿做出侵权行为的法院赔偿(多个法院有委托关系的,谁违法谁赔偿)司法人员侵权案件该司法人员所在机关赔偿六、赔偿程序1、含义:国家赔偿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处理赔偿案件的过程及规则。国家赔偿程序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2、行政赔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确认违法具体行为可由复议机关、法院、赔偿义务机关确认;事实行为则不能直接通过复议、诉讼确认请求赔偿请求人应在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赔偿请求处理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2月内处理;如不赔、不决定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在3月内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对此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注意:一并提起的,注意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赔偿请求,单独提起的情况如下:起诉条件须以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但不问处理结果如何管辖法院①地域管辖原则上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级别管辖同一般的行政诉讼②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单独提起的为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时限①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起3月内可以起诉②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算,但不得超过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1年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确认违法后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后者必须在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处理复议机关处理仅适用于法院非赔偿义务机关时,在30日内向义务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议,复议期限为2月处理程序赔偿委员会处理(设于中级以上法院,其决定为终局)①对复议不服或复议逾期不决定的,在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的赔委会申请②赔偿义务机关包含法院的,在30日内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的赔委会申请③赔委会应在3月内决定,院长可批准延长1月,再延长应报上级批准,时间不得超过3月经过确认违法第一步: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义务机关不含法院赔偿义务机关包含法院第二步:上一级机关复议第三步:复议机关同级法院赔委会处理第二步: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法院赔委会处理七、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1、国家赔偿的方式国家赔偿方式主要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采取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精神方面的损害未列入赔偿范围。但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等时,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2、计算:限制人身自由支付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支付医疗费加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不超过年平均工资5倍劳动能力丧失支付医疗费加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20倍,并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造成公民死亡支付死亡赔偿金加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对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侵害名誉荣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并造成名誉、荣誉损害的,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害财产权利①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返还恢复,不能的给付赔偿金②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③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④其他损害赔偿直接损失新华报业网讯佘祥林代理律师周峰表示,“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哦年8月31日在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京山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他将获得近46万元的赔偿和补偿。法院定于9月2日就佘祥林国家赔偿案进行宣判。据周峰介绍,佘祥林今年5月13日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各方进行了多次协商,终于达成这一折衷协议。这近46万元将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对佘祥林的直接赔偿,佘被羁押4009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国家工作人员日平均工资63.83元的标准补偿,再加上无名女尸的丧葬费,共计近26万元,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另一部分为20万元补偿,由京山县政府支付。练习1、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是()A.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B.他们的监护人C.监护人所委托的律师D.法定代理人2、1995年1月5日,钱某因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995年6月1日,法院以盗窃罪终审判处钱某有期徒刑3年。1997年1月,经复查发现钱某犯罪时尚不满16周岁,法院根据刑法规定改判无罪,予以释放。钱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都不承担赔偿责任B.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5年1月5日算至1997年1月C.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5年6月1日算至1997年1月D.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5年1月5日算至1995年6月1日八、国家追偿国家补偿1、国家追偿国家追偿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者有法定情形,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对赔偿请求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第14条)追偿的要件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追偿权的对象(被追偿人)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几种人:(1)行政赔偿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2)刑事赔偿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4)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等等。执行上级错误的命令产生的赔偿责任如何追偿?需解决的问题追偿金的确定依据什么原则?追偿适用什么程序?追偿权的行使有无时效的限制?对追偿决定能否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3、国家补偿指国家机关在其合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国家机关对其所受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一种制度。理论依据国家责任说:国家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安全服务,使之免遭犯罪的不法侵犯。如果国家没有尽到这种责任,就应当对犯罪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或伤害,给予适当的补偿。公平负担平等说种类政府经济措施造成的补偿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国家无过错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程序与救济
本文标题:行政法学11国家赔偿范围程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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