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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的权力。例如,行人闯了红灯,警察可给予警告或者5-50元的罚款,至于处警告、还是罚款,处多少数额的罚款,由警察决定。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滥用自由裁量权,会造成坏的结果。例如,对于同时闯了红灯的甲乙两个学生,处甲5元罚款,处乙50元罚款,就会产生不公正,降低行政机关的威信,使人们对执法机关产生抵触情绪。历史上最典型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案件是《纳德诉博克案》,这个案件涉及到震惊世界的水门事件。1972年,美国总统选举期间,尼克松总统集团(共和党)非法窃听对方的选举活动,全国因此指责总统集团。司法部因此在1973年6月任命了一位特别检察官进行调查,同时颁布一项法规,规定特别检察官的职位除非由于非常不正当的行为外,不能免除。1973年10月,代理司法部长奉尼克松总统之命,免除特别检察官的职务,没有特别指出特别检察官的有任何不正当的行为,随后,废除设立特别检察官的法规。三个星期后,司法部再颁布一个法规设立特别检察官,内容和上一法规基本相同,同时任命一位新特别检察官。本案中,虽然司法部有权制定、修改、废除法规,但是权力的行使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废除原来法规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免除原来特别检察官的职务。司法部长这一行为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常见的权力,人们在路上行走,在路边停一下车,都有可能有警察过来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因为权力的行使者是有弱点的人,不是每个人都能禁得住权力的诱惑;再有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可以造成极坏的后果,小到造成不公正,达到改变政局,改变历史,因此,自由裁量权应该受到制约,自由裁量权所说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因该是相对的自由。那么:1、什么是自由裁量权?分为哪些种类?(概念和种类)2、既然自由裁量权能造成权益的损害,为什么自由裁量权依然窜作,也就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设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3、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利用什么标准来衡量行政机关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呢?(滥用表现形式)4、预防和纠正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办法?(策略)对于以上四个问题,我们作一学理上的分析。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种类(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一种。根据行政权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羁束权和自由裁量权。羁束权是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比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权力,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在税收领域,羁束权比较常见。例如,税务机关征税,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以及税种、税率征税。(在媒体上形象地将其比喻为“规定动作”,而将自由裁量权比喻为“选择动作”)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仅对行政目的、行为范围作一原则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权力。例如《行政许可法》第62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自由裁量权不仅包括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还包括行政立法中的2权力:根据《立法法》第56条,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制定哪个领域的行政法规,在什么时候制定,制定什么内容的行政法规,都是由国务院自主决定的。我们怎样根据法律,判断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呢?首先,看法律中有没有“可以”的字眼,在法律使用了“可以”二字,我们从法律规定能够明显看出来,例如上面列举的行政许可机关“可以”检查企业产品和经营场所,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其次,看法条中是否规定了幅度或手段等要素的选择,为了避免用语上的罗唆,法律不是重复使用“自由”二字,但是法条中规定了选择要素,“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没有“可以”的字眼出现,但规定了两种以上的手段和一定的幅度,这就是选择要素。最后,从法条文字看不出可选择的要素,但根据我们的常识,仍推断出来选择要素。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强制传唤。对于强制传唤的手段,只字未提,是使用警绳,还是手铐,需要公安人员视情况而定。(二)、自由裁量权的种类1、决定裁量权。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是否做成某个行政行为的选择权。例如,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5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根据该法,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特定区域,如学校、医院和疗养院附近,在特定时间,如高考时,禁止行车和鸣喇叭。行政机关可以划定制定区域,也可以不划定制定区域。这种权力是决定裁量权。2、手段裁量权。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采取一定手段达成行政目的的选择。3、幅度裁量权。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在法定幅度内作出一定额度行为的选择权。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33条,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手段的选择——处拘留还是罚款、幅度的选择——多长时间的拘留和多长时间的罚款,都是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的。4、程序裁量权。行政机关所具有的选择一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的选择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这是一个简易程序,行政机关也可以采取一般程序,经过调查询问、收集证据、陈述申辩,制作笔录,作出决定,最后送达,来完成一个行政处罚。二、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现代国家以人民主权为立国原则,人民选出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反映民意,行政机关只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行为应该严格依据法律,这样才能完全体现人民的意志。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设想正是如此,在美国,开国元勋规定总统权力的时候,当然没有打算设立一种权力很大和十分重要的公职,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可能只打算设立一个纯粹的行政长官,使他忠实实行立法机构的命令。有许多法学家也对自由裁量权持坚决反对的态度。英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戴雪将自由裁量权等同于专断。指出:“与专断的权力相比,正式的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性和主导性,排除政府任何形式的专横的、特权的,或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存在”,“哪里有自由裁量权,哪里就有专横,共和制和君主制国家一样,(不能以为到了共和制国家自由裁量权就不一样了)政府一方专横的自由裁量权,必然意味着公民一方的法律自由难以保障。”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意味着行政机关自主决定的权力,带来了行政机关脱离人民意志的风险。就象我们选举一个人作我们的公仆,却赋予他在一定范围内自作主张,我们的公权力3难免成为他牟取私利的工具,然而,即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职能非常有限的时候,行政机关就享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还只是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在立法规定的框框内的自由权,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行政机关更是获得了自行立法的权力,也就是,立法机关在某些领域,先让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矩,自己执行。自由裁量权既然有滥用的可能性,为什么在法律上自由裁量权还客观呢?大体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有如下三点:(一)法律是抽象的,无法对复杂的现实情况一一作出规定。文字的功能本身是有限的,当我们试图用语言文字表达一件事情的时候,常常会发现力不从心。法律具有抽象性,只能对于现实情况作出概括的规定,而现实情况是复杂的,法律不能够穷尽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情况。法学家曾经设想过对现实情况一一作出规定,适用法律的时候只要对号入座就行了,但现实证明是行不通的。就拿行人来说,过马路闯红灯可以发生在:不同年龄的人:可以是未成年人也可以是成年人;不同身体状况的人:可以是能看能听的健康人,也可以发生在聋哑人和盲人;不同心态:可能是故意的、也可以是无意的,没有注意到红灯;违法形态不同:有的完成了闯红灯的行为,有的中止了,看看车多,有返回白线,等待绿灯。造成的后果不同。可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导致人身、财产损害。上述不同的违法情形一组合,就会产生许多的具体案件。面对不同的情况,警察首先要判断行为的危害性,再决定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处罚的目的是教育违法人,防止人们再次违法,罚的轻重应当使违法人觉得不值得违法(使违法的苦超过他所得的利),使他知道悔悟,并且警戒别人不犯同样的违法行为。怎样把握这个尺度,需要警察根据自己的判断、经验来作出处罚,就象医生对不同的病人应对症下葯一样。抽象的预设的法律很难和现实一一对应,因而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二)法律是的滞后的,无法预先对未来将发生的事情作出规定。现在社会发展非常快,10年以前,手机对于普通人来说,还是奢侈品,网吧也是个陌生的概念,拥有私家车,对于处于工薪阶层的人来说,连想都不敢想。如今,手机在城市的人们来说,成了日常用品,网吧见怪不怪,身边拥有私家车的朋友越来越多了。物质生活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满足了人们多元的生活需要,然而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以前利用手机和网络违法是属于高科技违法的,可现在利用手机和网络违法的行为很常见,强制定制短信、短信骚扰、手机偷拍、发送病毒邮件的事情出现了,青少年留恋于网吧,有的连续十几个小时打游戏,直至晕倒。房子多了,可是车库没有相应增加,许多车没地方停。有些老住宅区通道太窄,甚至开不进去车。马路上停车的也比比皆是,妨害交通。类似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没有法律依据怎么办,先解决问题再说。对于缺乏法律规定,而由行政自由裁量的情况,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王名扬先生概括了如下几点:1、现代社会变迁迅速,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只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决定;(社会变化快)2、现代行政技术性要求高,议会缺乏能力制定专业性的法律,只能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者目的,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行政技术性高)3、现代行政范围大,国会无力制定行政活动所需要的全部法律,不得不扩大行政机关4的决定权力;(行政范围大)4、现代行政开拓众多的新的领域,无经验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试探性的决定,积累经验;(新领域)5、制定一个法律往往涉及到不同的价值判断。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价值判断应当由立法机关来决定,但由于议员来自不同的党派,议员的观点和所代表的利益互相冲突,国会有时不能协调各种利益和综合各种观点,得出一个能为绝大多数人接受的共同认识,为了避免这种困难,国会可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或者需要,采取必要的或者适当的措施。现代社会,行政机关不仅享有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还享有一定程度的行政立法自由裁量。在没有委托人立法机关的法律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为受托人,自己立个法,作为行为的标准和依据,虽然不如立法机关的法律能够体现民主,但总是比行政随意要好的多。就我国来说,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85%以上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这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根据社会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制定的。就全国范围来看,2005年全国人大颁布有关行政的法律和批准的公约36件,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答复、函复等文件达173件;2006年截至到12月20号,全国人大颁布、修改的有关行政的法律和批准的公约25件,法规达229件。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立法裁量权对于社会的积极作用。(三)针对外交策略、国际间谍和反间谍活动,不适宜制定规则。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公开性,在特殊领域不适合制定法律,只能授权政府随机应变、根据发展中的情况处理。外交策略政策性太强,要审时度势,同时要在双方活多方的互动中作出行为,行为的作出往往要看对方的态度和努力,固定的法律限制人的自由性,是不现实的。对于间谍和反间谍活动,本来就是秘密的,更不能制定法律。总之,行政制度的发展是从人治到法治。摆脱专制和压迫的统治方式,实行法治,按照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统治,这是人类的一大进步,然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需要有自由裁量权,因为灵活处理事情本来就是行政的特点。自由裁量有人治的色彩,反对人治不是排除行政机关具有的自由裁量权,只是反对人治中的专横、任性。那么什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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