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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书写作实务的若干问题第24期预备法官班2015年9月22日NationalJudgesCollege欢迎的四有老师——有崇高理想——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2015年教师节行政裁判文书与司法公正(一)行政裁判文书水平昭示着司法公正1.裁判文书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窗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重点在“公正”、“公信力”。以公开促公正,目的是提升公信力。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第八条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2.体现法官办案质量和司法能力的“名片”以法院名义法官署名法官责任(二)行政裁判文书写作中存在的问题1.缺乏行政审判特点2.只注重实体结果一是忽视程序性表述。二是忽视程序性论理。3.写作水平有限4.心存畏惧5.法院管理缺乏相应措施奖励5万四中全会:裁判者——宣传员一是有些法官不善于准确归纳焦点,阐述理由不充分;二是有些法官缺乏逻辑、语法、修辞方面的训练及其技能;三是不符合规范化制作要求,如:——格式不标准,从当事人称谓到案由确定以及阿拉伯数字与汉字的用法等较为混乱;——内容要素不完整,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随意取舍,遗漏当事人以及漏判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写颠倒当事人的名字;——不善于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文不对题,并与判决主文相脱节;——将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变为审查原告行为的违法性;将案件事实部分与理由部分混淆,在理由部分认定事实;——以事实的罗列代替说理;——适用法律引用不全面、不完整、不具体,轻视引用具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二审改判案件只引程序法不引实体法等;——判决主文中所列内容不明确,不写履行期限,不便执行;——文书结构分散,逻辑混乱,文理不通,使用方言土语,乱点标点符号,等等。(三)认真对待行政裁判文书写作1.提高对行政裁判文书的认识法院职业价值之所在要牢记让人读懂、让人信服的基本准则培育法官法治理想“法之理在法外”“法之力在法内”司法的尊荣感司法的责任感人文情怀法治理想社会民众的认知和需要行政裁判文书不合格的负面意义法院严谨、公正的形象降低外界对法官素质低下的抱怨司法权威丧失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2.提高对行政裁判文书写作的能力精通法律把握行政审判特点全面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夯实书写裁判文书的基础促进法律和社会进步事理明晰法理透彻文理信达对审判职业的执着和热情行政裁判文书新样式的特点与主要种类(一)行政裁判文书新样式的主要特点1.突出审判中心问题重视通过证据交换和庭前准备程序发现并确定当事人无争议和有争议的问题,以便让其后的审理和裁判文书制作紧密围绕争议问题,重点突出。2.强调论理增强可读性更加强调裁判文书的论理性和可读性,注重文书撰写的繁简得当,重视文书对法理问题和争议问题的阐述分析。3.规范化与个性相统一更加强调裁判文书规范性和个性化的统一,在确保裁判文书基本要素完整、主要结构规范的同时,也注意兼顾为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个人对文书的发展续造预留空间。4.适应现实与创新需要适应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的需要,新样式在格式方面也有一些创新,比如要求所有的判决书都要以附录方式载明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以当事人看得见、听得懂、能理解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为了适应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新增了一审行政协议类行政案件用判决书、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一审行政案件用判决书、行政调解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行政裁定书以及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用的处理建议书等。最高法院提供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只是提供一个基本模式,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文书所必需的基本要素虽不可或缺,但不要求必拘泥于样式,限缩发展创新的空间。(二)行政裁判文书新样式的主要种类1.行政判决书类(1)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用(2)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3)一审请求给付类案件用(4)一审请求确认违法或无效类案件用(5)一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案件用(6)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7)一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用(8)一审行政协议类案件用(9)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10)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11)再审行政案件用(12)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简易程序案件用(13)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类简易程序案件用2.行政调解书类(1)一审行政案件用(2)一审简易程序行政案件用3.行政赔偿调解书类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4.行政裁定书类(1)不予立案用(2)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用(3)依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用(4)管辖权争议时指定管辖用(5)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指定管辖用(6)受移送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用(7)依职权决定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案件用(8)驳回起诉用(9)证据保全用(10)先予执行用(11)依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12)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用(13)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14)一审按撤诉处理用(15)中止或终结诉讼用(16)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不予立案裁定用(17)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用(18)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19)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二审发回重审用(21)上一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22)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23)依职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24)依职权裁定再审本院生效裁判用(25)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26)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27)上级法院复议非诉不予受理、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用(28)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用(29)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5.司法建议书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用6.处理建议书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用行政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首部应当注意的问题1.案由的确定案由问题.doc2.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恒定的3.要准确地反映开庭审理和当事人的参加情况4.要充分说明审理程序的合法性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一是行政管理的范围。如:公安、工商、环保等。二是行政行为的种类。如:处罚、强制、许可等。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行政行为种类。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税务行政处罚等。链接个实例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诉”。二是行政主体的类别。如工商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卫计委、海关等。三是不履行特定的行政职责或义务。综合上述三个要素,行政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诉+行政主体+不履行的法定职责或义务。如“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诉规划部门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房屋管理机关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如“税务行政赔偿”、“城管行政赔偿”、“海关行政赔偿”等等。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行政行为的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案由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案由可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行政管理范围1.公安行政管理(4)(1)治安管理(治安)(2)消防管理(消防)(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4)其他(公安)2.资源行政管理(6)(1)土地行政管理(土地)(2)林业行政管理(林业)(3)草原行政管理(草原)(4)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5)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6)其他(资源)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4)(1)城市规划管理(规划)(2)房屋拆迁管理(拆迁)(3)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4)其他(城建)4.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5.工商行政管理(工商)6.商标行政管理(商标)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4)(1)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2)质量检验行政管理(质量检验)(3)检疫行政管理(检疫)(4)其他(质量监督)8.卫生行政管理(卫生)9.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10.农业行政管理(农业)(3)(1)渔业行政管理(渔业)(2)畜牧行政管理(畜牧)(3)其他(农业)11.物价行政管理(物价)12.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1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4)(1)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2)铁路行政管理(铁路)(3)航空行政管理(航空)(4)其他(交通)14.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15.邮政行政管理(邮政)16.专利行政管理(专利)17.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新闻、出版)18.税务行政管理(税务)19.金融行政管理(金融)20.外汇行政管理(外汇)21.海关行政管理(海关)22.财政行政管理(财政)2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24.审计行政管理(审计)25.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26.水利行政管理(水利)27.旅游行政管理(旅游)28.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29.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30.民政行政管理(民政)31.教育行政管理(教育)32.文化行政管理(文化)33.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广电)34.统计行政管理(统计)35.电力行政管理(电力)36.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37.外资行政管理(外资管理)38.盐业行政管理(盐业)39.体育行政管理(体育)40.行政监察(监察)41.乡政府42.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为种类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3.行政裁决4.行政确认5.行政登记6.行政许可7.行政批准8.行政命令9.行政复议10.行政撤销11.行政检查12.行政合同13.行政奖励14.行政补偿15.行政执行16.行政受理17.行政给付18.行政征用19.行政征购20.行政征收21.行政划拔22.行政规划23.行政救助24.行政协助25.行政允诺26.行政监督27.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和住址,居民的住址应写住所地,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的,写明法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等。原告是不具备法
本文标题:行政裁判文书写作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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