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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诉讼的证据(4课时)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三、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五、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六、我国行政诉讼举证制度与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区别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三)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回章目录(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第二,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性。第三,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回目录(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行政诉讼证据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一般证据理论,证据通常可作以下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3.本证与反证;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5.定案证据与非定案证据;6.法定证据与非法定证据。回目录(三)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回目录1.书证•书证,即作为证据的文书,是指以其内容来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回目录2.物证•物证,即作为证据的物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回目录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回目录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回目录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回目录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部门指派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结论。回目录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等进行查看、检验后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如对有争议的建筑物进行拍照,确定方位并以文字、表格、图画等形式将所得结果作出的记录。回目录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回章目录(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回目录(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其原因为:1.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2.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3.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4.“行政案卷排他制度”使然。回目录(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依据,而且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2.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一切事实都负有举证责任,而只是在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的其他方面,如解决行政赔偿问题,则不一定都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其主张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对以下事实负有举证责任:(1)其合法权益受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以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2)被告滥用职权的事实,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滥用职权的话;(3)被告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致原告权利受到损害和损害大小的事实。原告的举证责任具体表现在:回目录原告的举证责任具体表现在:(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三、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一)提供证据的规则(二)调取证据的规则(三)出庭作证规则(四)质证规则(五)认证规则回章目录(一)提供证据的规则1.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2.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动、及时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4.各种证据的提供规则(1)书证的提供规则(2)物证的提供规则(3)视听资料的提供规则(4)证人证言的提供规则(5)鉴定结论的提供规则(6)现场笔录的提供规则(7)境外证据的提供规则回目录(二)调取证据的规则1.法院的取证规则2.当事人的取证规则回目录1.法院的取证规则《行政诉讼法》第34条和司法解释赋予了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的;(3)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4)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回目录2.当事人的取证规则(1)被告的取证规则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关于行政诉讼取证的限制性规定,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其一是促使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能够切实做到“先取证、后裁决”,严格依法行政。其二是为了确保行政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允许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补证,就难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原告与第三人的取证规则《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第23条规定,原告或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第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第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回目录(三)出庭作证规则1.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4.执法人员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5.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6.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回目录(五)认证规则1.审查证据2.认定证据回目录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回章目录(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是为了实现法定证明任务,法律规定在每一个案件中诉讼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是衡量证据的证明程度的标准,它既是衡量当事人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要求的标准,又是法官据以确信案件事实以及评判法官对事实认定是否妥当的尺度。回目录(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优势的证明标准。所谓“优势的证明标准”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的证据效力明显地优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根据证据效力占优势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2.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所谓“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指对被告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必须证明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回目录(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由于行政案件的多样性和特殊性,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也并非单一标准。具体而言:1.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行政案件原则上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2.以优势证明标准和严格证明标准为补充(1)对涉及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重大利益的案件采用严格证明标准。如责令停产停业、劳动教养等。(2)对以下行政案件采取优势证明标准:行政裁决案件、非行政行为类案件、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案件等。回目录五、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一)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二)证据保全的条件1.必须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2.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3.提请证据保全的期限。(三)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1.申请方式2.职权方式(四)证据保全的方法(五)诉前证据保全回章目录六、我国行政诉讼举证制度与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区别(一)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二)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不同(三)证明对象不同回章目录(一)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实行“谁行为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回目录(二)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不同•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主要放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基础和合法性上;而行政诉讼的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主要放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和合法性上。回目录(三)证明对象不同•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所主张所事实,包括法律事实和相关的证据事实;而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诉的行政主体要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回目录
本文标题: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初探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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