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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教案(首页)适用班级:法学本科课时90分钟课题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的证据编号06教学目的要求行政诉讼在我国是解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诉讼活动,因而其具有一些区别于其他国家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的特殊制度与规则。本章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进行了介绍。行政诉讼证据在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收集、提交、采信方面都有不同于其他诉讼的规则;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1.掌握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2.掌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3.了解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保全,以及如何对行政诉讼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4.学会区分现实案例中各种证据及其证明力。重点难点重点: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规则;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难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实施步骤方法教学内容提要时间复习旧课导入新课讲授内容复习回顾行政诉讼参加人知识回顾引入行政诉讼证据等的概念(案例)1.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征2.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通过案例分析复习所学知识5’5’15’20’35’10’板书设计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的证据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第二节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三、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课后练习掌握:1.为什么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主要的举证责任?2.行政诉讼证据方面有何特殊规则?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典及司法解释相关问题《行政诉讼证据规定》预习:1.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保全2.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与审核认定后附讲稿(或讲授提纲)共页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一切用来证明案情事实情况的材料,行政诉讼证据就是在行政案件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材料。证据多由提交当事人,但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均无预决力,所有这些证据都必须经法院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行政诉讼证据具有与其他证据相同的特征即相关性、客观性与合法性。除此之外,行政诉讼证据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1.证据种类的广泛性。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中包括了其他诉讼证据中所不具备的现场笔录,另外,尽管《行政诉讼法》并未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作为法定证据,但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同样起着一定的证明作用。因此行政诉讼证据的范围要大于其他诉讼的证据范围。2.证据来源的特定性。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自于行政程序中,并且主要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给人民法院。这是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遵循先举证、后裁决的规则以及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定性所决定的。3.举证责任分担的特定性。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举证规则,而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对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4.证据审查阶段和方式的特定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均“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将法院审查证据的活动限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而不应在其他诉讼阶段。这是为了加强行政诉讼证据审查的公正性,以便接受当事人监督。三、行政诉讼证据种类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为了适应行政审判的特殊性而设置的。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相比,存在以下区别:首先,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广泛,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制作。其次,制作程序不同,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的自身感受,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勘验笔录的制作程序较为复杂。再次,制作内容不同,勘验笔录是对一些专门的物品和勘测后所作的记录,所反映的多是静态的客观情况,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制作的;而现场笔录则是对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为动态的事实,而且具有即时性。最后,证据效力不同,勘验笔录都是间接证据,即与待定事实之间只有间接关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现场笔录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行政机关在制作、运用现场笔录时应遵循下列规则:首先,现场笔录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适用:第一,在证据难以保全的情况下,如对变质食品、数量较大的伪劣药品等;第二,在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如对不洁餐具等;第三,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时。其次,制作现场笔录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第一,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第二,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证人签名盖章。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行政诉讼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同样起着一定的证明作用,具有证据的效力。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提供作出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将承担败诉责任。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行政机关所提供的法律、法规,规章能够成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至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虽不具备直接适用力,但经过人民法院的鉴别、评价和判断,也能够作为判别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第二节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了举证责任这一概念,并规定了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特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其特征为:1.行政诉讼法强调了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被告的举证责任与法院依职权取证以及原告、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置于同等地位。2.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右被告行政机关承担。3.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不仅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还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及举证规则(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分担是指法律规定当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应判由谁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从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行政案件的核心问题,当被告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将承担败诉后果,而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败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人们通常称之为举证责任的倒置。之所以规定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行政行为构成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因此,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有充分的事实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第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无须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同时行政机关拥有足够的行政经费、专门的仪器设备和技术保障手段,因此行政机关较之相对人不仅有取证优势,而且举证能力也更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目的,其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从而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这无疑将有力地促进和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第二,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只要提出初步证据即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表面证据,即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就应受理,而案件的举证义务,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举证责任转而由被告承担,被告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法院将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这对缺乏举证能力的相对一方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二)被告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如果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也就不会发生行政诉讼。从这个意义上说,由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也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一般举证责任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体现。况且,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证明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是行为者行政机关一方的责任,我们不能要求原告来证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如刑事诉讼中不能让控方自证其罪一样。被告在承担举证责任时应遵循以下规则:1.举证期限。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时。被告在此期限内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之所以对被告的举证期限作如此严格的限定是为了防止被告行政机关在一审期间非法收集证据。这一规定也是采纳了许多国家在行政诉讼制度中所适用的“案卷主义”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基于已经调查的证据,即先取证,后裁决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程序规则。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就应当获得。一旦进入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行政机关的决定能否成立,法院只能根据行政机关作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行政机关作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以使其决定成立,事后又收集其他证据支持其决定,法院不予采纳。而行政机关作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一般都记载在行政机关作决定时的记录之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内容,仅限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案卷。(1)延期提供的证据能够成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提供证据;②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③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④被告在正当事由消除后的10日内提供证据(2)被告补充提供证据能够成为定案根据(一审)必须满足的条件:①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②经人民法院准许。二审中必须是“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3)在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上述证据、依据的,应当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被告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径行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是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举证范围。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不仅局限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还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必备要件,缺少任何一个因素,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有瑕疵的,就是违法的。因此被告行政机关要证明被诉具体行为是合法的,就必须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1)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被告。(2)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证明其适当性。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期限。(3)被告提供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必须具备的条件。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即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在行政程序中,被告可以收集到而没有收集的证据,在行政程序终结后,特别是在诉讼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第一,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第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如果自行收集,该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②该被收集的证据在行政程序中充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的证据,但没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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