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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要点解读授课重点一、弄清一个报告二、掌握两个公式三、会填个两表主要内容一、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概况二、设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的依据和作用三、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四、COD监测与监察系数和SO2监察系数的核算方法五、监察系数核算审核与上报程序授课时间时间:大约100分钟一、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概况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与进展目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提出SO2和COD均下降10%,到2010年,SO2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COD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国务院随后批复下达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是约束性的指标,是必须完成的,国务院每年要向全国人大报告年度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完成减排目标,涉及到结存量、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据专家测算,2010年在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新建项目环保措施都落实和GDP年均增长10%情况下,要实现减排目标,实际上SO2和COD需要从老污染源中分别减排670万吨和570万吨,相当于2005年排放量26.3%和40.3%,每年老项目平均要削减上百万吨。只有这样才能把新增的全部抵消掉,而且还要再削减10%,任务非常艰巨和繁重。进展:2006年和2007年上半年,全国COD和SO2的排放量仍然处于“双增”的局面。到2007年三季度末,开始出现拐点,COD和SO2的排放量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0.28%和1.81%。2、总量减排的领导机构和政策文件机构:国务院设立了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温家宝总理亲自担3任组长。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面的工作,并设立了总量控制办公室。会议:国务院在2007年4月召开了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文件: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家节能减排综合型工作方案》,、《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其中转发了国家环保总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总局先后印发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等文件。3、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主要措施一是抓好三大减排措施,即污染治理工程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减排,环境管理减排。二是抓紧三大体系建设,即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三是抓实三个重要环节,即日常督查,定期核查,年终考核。4二、设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的依据和作用1、依据(第一条):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2、作用(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时,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so2(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的意义:1、真实反映污染减排的实际情况;2、体现对认真减排和遵守环保法规行为的奖励和对违法超标排污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行为的惩罚;3、彰显环保部门执法监察、督查和监督性监测的权威。5三、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第三条)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总局各督查中心和总局环监局在核算期内实际检查的企业数的总和。请注意,这里的“实际检查”既指现场执法检查,也包括实施监督性监测和联网在线监测,而且三个层次的环保机构参与核算的实际检查范围各不相同。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检查的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和单位的检查数;二是对列入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COD和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检查数。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与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两者不重复计算;总局环监局或总局各督查中心与省级环保部门联合检查的企业不重复计算。2、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中,主要包括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在核算期内实际检查的企业数。因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中规定: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地(市)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6性监测数据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享共用,省、市(地)、县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监测。3、总局各督查中心检查的范围包括两方面(第六条):一是对辖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量减排项目开展的日常督查中所有检查的企业和项目数——此项是依据国务院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七条的授权和总局《核查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二是对辖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其他有关督查工作中所有检查的排污单位数。4、总局环监局检查的范围(第七条):包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环境执法检查的情况。四、COD监测与监察系数和SO2监察系数的核算方法(第二条)总体要求: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要求执行。1、COD监测与监察系数核算方法(1)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新增COD排放量时,使用监测与监察系数进行校正的公式为:〔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总数×当年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7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可以看出,监测与监察系数是带有奖励性质的。监测与监察系数越大,对计算用GDP增长率的扣除越大,则计算的COD排放量越少;反之监测与监察系数越小,则计算的COD排放量越多。(2)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算式为: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请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所谓“监察达标企业数”,就是指各州、市国控企业现场执法检查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污企业和减排项目数;一个是这里的监测企业总数、监测达标企业数和监察企业总数、监察达标企业数应分三个层次来决定:第一个层次是总局环监局,将根据总局以及总局联合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环境执法检查情况,特别是在执法检查中所发现的排污企业和减排项目中超标排放或不正常运行的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及总局各督查中心上报的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进行最终核定。第一个层次是省级环保部门:监测企业总数是指他们在核算期内对实施在线监测与监督性监测的COD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数8与减排项目数的总和,而监测达标企业数则是指在这些国控企业和减排项目总数中所有达标排放的数量;监察企业总数是指在核算期内进行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COD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数与减排项目数的总和,而监察达标企业数则是指在这些现场执法检查的国控企业与减排项目总数中所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数量。在多次开展监测和监察工作的情况下,只要发现有一次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就不应计算为监测达标企业数或监察达标企业数。需要说明的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对环保部门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频次是有明确规定的,要求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第三个层次是州、市(含县、区):在对辖区内各州、市报送的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中所发现的所有COD排污企业和减排项目中超标排放或不正常运行情况,应累加计算这些企业和项目的监测企业总数、监测达标企业数和监察企业总数、监察达标企业数(与地方环保部门9联合督查的超标排放或不正常运行情况不重复计算),然后重新核定其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再进而重新确定其监测与监察系数。需要说明的是,《核查办法》对总局各督查中心在开展总量减排项目日常督查中所督查的项目的比例是有明确规定的,要求对核查期内新建和上年度接转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应为100%,对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20%,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水、so2废气治理工程检查率不低于30%,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20%。(4)确定COD监测与监察系数的方法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时,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达到90%及以上为1.8%;达到80%及以上为1.6;达到70%及以上为1.4%;达到60%及以上为1.2%;达到50%及以上为1%;低于50%为0。可以看出,COD监测与监察系数的特点,就是反映一个区域的排污企业和减排项目中达标排放和设施正常运行的总体情况,体现的是一个整体性的评价。(5)举例:红河州共有国控企业8家,其中COD减排5家,SO2减排3家,无年度减排项目(如果有年度减排项目的加上减10排项目数)。假设:在今年一、二季度其8家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和日常抽察性监测均达标,日常监察污染治理设施也正常运行,而在第三季度州监察支队检查发现其有一家COD减排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一家SO2减排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而当季度监督性监测有另外一家不达标,其余七家达标。省总队检查发现当季度有另外一家COD减排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一家SO2减排企业未能正常运行。即从第三季度起即所存在问题的4家企业的COD减排企业监察与监测系数和SO2减排企业监察系数即视为“O”,不再从新计算前三季度的平均值,其第三季度的COD监察与监测系数。州核算为: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5-1/5×50%+5-1/5×50%=0.40+0.40=80%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1.6%。省核算为: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11=5-1/5×50%+5-1-1/5×50%=0.40+0.30=70%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1.4%。COD监测与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2008年9月9日序号所在地区企业或项目名称类别监督性监测情况监察情况COD监测与监察系数备注达标与否监测日期正常运行与否监察日期111112008-03-182008-06-162008-08-071122008-02-092008-06-262008-09-03211122008-01-032008-05-222008-08-091112008-03-052008-05-042008-09-15311112008-06-242008-08-212008-09-061122008-02-182008-04-062008-07-06411112008-03-122007-04-062007-09-151112008-01-092008-04-232008-07-13511112008-07-022008-08-022008-10-19112008-02-092008-05-222008-08-01填报人;负责人:(6)对COD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按照《核查办法》第二十六条和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有关规定执行。a、生产设施运行期间污水治理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b、偷排、暗排或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的;12c、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d、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的;e、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50%的;f、属于国控重
本文标题: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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