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行政诉讼法条文分析XXXX9
2012年7月版1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发展历程1.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4.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5.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6.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7.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8.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9.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2012年7月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建议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的功能】第二条行政诉讼的涵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学者建议使用“行政处理决定”】第三条行政审判组织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如何保障独立性问题】1999年司法解释: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七条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办[2003]253号: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合法性并不意味着法官不能审查合理性;而是审查合理性的密度和强度有限,司法在合理性问题上应对行政有一定程度的尊重】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第三条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2012年7月版3议庭审核;(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第四条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经开庭审理的案件,主要由承办法官阅卷】第五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第六条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第七条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内容:(一)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四)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五)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六)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第十条(责任豁免)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人民法院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990年10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2012年7月版4定》,200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将其废止。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999年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行政审判政策《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可诉行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12年7月版5第十二条不可诉行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修改建议: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参照行政复议法规定】(1999年司法解释第三条,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1999年司法解释第四条,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1999年司法解释第五条“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1999年司法解释增补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李彩莲、姜伟诉兰州市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及行政赔偿一案请示的电话答复》,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案情:•姜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法条文分析XXXX9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0953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