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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97条。「意思分解」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标准之一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发布普通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次性地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所实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4)5)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依《行诉解释》第97条,注意《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参照关系。第五条本法第54条第(四)项。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体现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判决12)具体34)具体5行政复议不仅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所在。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强制措施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诉解释》第1~5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政复议法》第7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直是司法考试重点,年均必考3111、1221条第2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六类行为,尤其是第(三)、(四)项所列行为。「不要混淆」联系《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相同与不同。第三章管辖「重点法条」第十四条「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6、8条。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司法考试的切入点一般都是考查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114条所列32解释》第8条对第14条第(三)项的具体解释,尤其是第8条第(一)项之规定,注意其1)被告是县级以23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为最新规定。「不要16条,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具有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214条第(一)项,并非所有有关专利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是限于“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71诉讼的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2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3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可以复议机关所在法院为管辖4务请参见《行诉解释》第7条所列举的31)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的;23)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处理2)种情形强调“对定性产生了影响”。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9条。第18条也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再加上《行诉解释》第9条的扩张解释,愈使这一条1《行诉解释》第9条第1款对“原告所在地”的扩123)被限2第9条第2319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条」本法第21~23条;《民事诉讼法》第35条;《刑事诉讼法》第25条;《行诉解释》第101讼法的规定都不一致。《行政诉讼法》采“最先收到起诉状”的立法例,《民事诉讼法》采2释》第10321~23条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管辖权移送与《民事诉讼法》相同。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11~18条。《行诉解释》第11~18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题,是有待于以后司111条对“近亲属”2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行诉解释》第14315418条。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19~23条。第25条一直是司法考试重头,此次《行诉解释》用了5个条文加以具体规定,估计在以后的司法考试中,有关第25条内容的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会炙手可热。11)直接起诉的案件,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5)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6)法律(7)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8)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910)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231)应变更被告,原告2)应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诉。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24条。127条及《行诉解释》第241)判断第三人2)若利害关系人为2人以上,其中224条第2款第三人的上诉权,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第五章证据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22~23、52、59~61条。《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行政诉讼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解释,也相当少。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1被告为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必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且一般仅限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1)在行政程序中,被告可以收集到而没有收集的证据,在行政程序终结后,特别是(2)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但没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具体②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2会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产生(比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1但是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2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3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原告必须对行为的存在、损害的存在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1)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属于原告的举证“权利”,而非其“责任”,原告不能证明被诉行为违法的,被诉行为并不因此而具有“合法性”。(2)原告提供的证据,根据在行政程序中是否已经提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的,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依据;但被告为对抗这种“新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政程序中被告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但是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该类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依据。5(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①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的10日内提供。(3(4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6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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