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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节诉与诉权诉讼程序简要流程图示(原告)起诉——(法院)审查起诉——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当事人)提起上诉——(法院)审查上诉——决定是否受理——二审——再审第一节诉与诉权一、诉的概念: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诉具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标的和理由二、诉的种类: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三、诉的合并和分离:诉的合并的情形: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就同一事实对若干相对人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相对人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向同一法院起诉的;3、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新作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同一法院起诉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的。【解释46条】要求三同:同一诉、同一程序(一审)、同一法院四、诉权:相对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法律救济的权利。包括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与区别。诉权的种类:被害者诉权;利害关系者诉权;民众诉权第二节起诉与受理一、起诉1.起诉条件[法院审查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格原告](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具体的权利主张和人民法院作出何种判决的要求。事实根据是指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明确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即不仅包括案件事实(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而且还应包括诉讼请求的法律、法规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诉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期限起诉作为案件全知道已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有例外的从其例外【行诉39条】知一半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且在(应该)知道行为内容2年内【行诉解释41条】全不知既不知行为作出,又不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解-2-释42条】起诉不作为有履行期履行期届满后可以起诉,期限3个月无履行期行政机关接到申请满60日后仍不履行的可以起诉,期限3个月紧急情况当时便可以起诉,期限3个月【解释39条】复议后起诉复议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诉38条】复议不作为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诉38条】二、受理(立案)指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以审理或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诉讼行为。予以受理接到诉状后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诉42条】不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该裁定可以在10日内上诉【诉42条】先予受理接到诉状后7日内不能决定时先予受理【解释32条】受而不理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不予理睬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解释32条】第三节诉讼一审程序一、一审1、准备阶段(1)组成合议庭可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绝对无简易程序,行政诉讼必须合议审理,不能简易审理、独任审理(2)通知被告应诉: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副本后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并提交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3)法院工作人员审查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4)调查收集证据:是否调查、是否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是否需要鉴定、是否证据保全等;(5)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6)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7)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3日前,应以传票或通知书通知当事人。2、开庭审理:原则上开庭审理(1)庭审准备:通知当事人;公告相关内容(2)审理开始:预备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3)评议阶段:合议庭评议(4)宣判阶段:判决裁定(5)闭庭-3-3、审理延阻含义适用情形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将已定的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审理推迟至另一日审理1、需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2、当事人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做出是否回避决定;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诉讼中止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原因而诉讼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需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其他。诉讼终结在诉讼开始后,出现使诉讼不可能进行或进行下去已无必要的情形,法院决定结束对案件审理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3、因原告死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组织终止三种原因,使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又有特殊情况的4、相关制度(1)撤诉: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解释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自愿撤诉一改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动因:①被告自主改变②法院建议改变【撤诉规定1条】改的表现:①对作为: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撤诉规定3条】②对不作为:履行法定职责;履行职责已无意义的,采取补救补偿【撤诉规定4条】③对行政裁决:改变裁决内容;如果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书面认可该和解协议二撤出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撤回起诉三裁【裁定允许撤诉】裁的条件:被诉行为的改变①不违法违规、不越权弃权、不侵犯法益②书面告知法院③第三人无异议【撤诉规定2条】裁的时机:①被诉行为已改,并履行完毕,应当裁定准许撤诉【撤诉规定5条】②被诉行为已改,但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4-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裁的内容:可以载明被诉行为改变的情况;改变后履行的情况;明确被诉行为全部或部门不再执行裁的救济:准予撤销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解释36条】不愿撤诉(被告已经改变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却不撤诉)具体情形处理方式对作为不撤诉继续审理原行为如果原行为合法,本应判决维持,但原行为已经改变,无法再维持,因此应判决的驳回诉讼请求如果原行为违法,本应判决撤销,但原行为已经不存在,无法撤销,因此应作确认违法判决对不作为不撤诉继续审理不作为的合法性;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原告不撤诉并起诉被告改正之后的行为两个诉讼均应审理并判决,可以合并审理视为撤诉视为撤诉缺席判决对象原告或诉讼人原告、诉讼人或被告条件①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②未经许可中途退庭③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可以概括为不来的、先走的、不交钱的)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②原告或诉讼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第三人缺席的,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结果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重新起诉,但未交诉讼费的例外产生与正常审判同样的法律后果(2)缺席判决:适用情形:1、被告拒不到或中间走;2、原告申请撤法院不准许,原告拒不到或原告为申请撤但法院两次传唤拒不到。(3)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解释48条】(4)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行诉法解释48条]一般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法院先予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行政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申请先予执行,无需提供财产担保。-5-针对行政诉讼裁判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财产保全适用于裁判可能难以执行时,法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采取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难以执行时,法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先予执行适用于行政给付案件,只能依申请适用于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情况,只能依申请第四节行政诉讼二审一、行政诉讼二审:1、上诉解释第65条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程序:提起人:原被告、第三人,如果当事人均上诉,上诉方均为上诉人。提起法院:可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实践中是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答辩状等程序均有原审法院处理完结交由二审法院。2、受理(1)审查上诉状(2)送达上诉状副本及答辩状3、审理(1)审判组织: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审理方式:①书面审理②开庭审理:适用事实有争议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3)审理对象: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4)审理期限:2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4、裁判第五节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分为上级法院的指令再审和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自行再审两类。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原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最高检、地方检察院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提起事由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起时间生效文书生效两年内提起方式院长提起,审委会讨论地方检察院向法院抗诉,最高检向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6-一般案件审理过程图示一审二审再审提起人具备原告资格的人一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对象具体行政行为①未生效的一审判决②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异议裁定①生效判决或裁定②特定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期限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当事人申请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其他方式无期限要求审理方式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按原审理方式进行,但要另组合议庭审理期限3个月,需延长审限报高院批准,高院需延长审限报最高院批准;基层院延长审限直接报高院批准,但要到中院备案2个月;延长审限的批准同一审一审再审3个月,二审再审2个月,延长方式与原审相同判决效力可上诉,不上诉则生效生效判决,通过再审可推翻①一审重申可上诉②上级提审的一审再审、二审重审最后生效第六节行政诉讼裁判一、裁定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于程序性问题所做出的裁决。二、决定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目的是解决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适用事项法律效力裁定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4、中止诉讼;5、终结诉讼;6、移送或指定管辖;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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