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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天津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法律系列讲座之二主讲人:李忠群行政诉讼的制度安排,就是通过行政诉讼法将个人利益上升为法权,并授予个人以诉权来对抗政府,以达到公权与私权相对平衡的宪政目的。行政诉讼的核心任务就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审查所依据的就是证据。“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这一法律谚语告诉我们,无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赖的事实多么真实客观地存在,但如果在形式或内容与法律规定的要求相悖,行政机关就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一方面有助于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获取和认定活动,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威信。引言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并且存在较多衔接关系,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正确识别之必要。二者的区别:性质不同;目的不同;范围不同;证明对象不同;调查取证的阶段不同。二者的联系:行政诉讼的一部分证据来源于行政证据;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种类划分基本相同。区分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有利于培育并确立现代法治和正当程序观念,促进行政程序的相关立法,从而实现行政法治。一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证据的关系(一)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二)证据的种类及形式要求(三)证据的特征(四)证据的保全(五)证据的审查与证明(六)证明标准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法对特定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责任。三大诉讼制度关于举证责任规定的比较: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公诉人及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参见下页。(一)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就起诉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在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应证明其曾提出申请的事实;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依申请追加的第三人应对其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承担举证责任;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般情况:被告举证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特殊情况:被告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于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举证。新的证据:如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可于二审程序中提供。逾期不举证,视为无证据。2.举证期限指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举证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3.新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用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Ω其他特殊证据(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形式要求以其内在属性,即所记载之内容和思想来反映一定事实的证据。记载的方式一般包括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要求: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1.书证(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据规定》第十条以其外在属性,如存在位置、物质属性、外部特征等来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形式要求: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2.物证《证据规定》第十一条(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以可视可听的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储存的信息来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3.视听资料形式要求: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一)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证据规定》第十二条证人对自己通过感知器官所了解到的事实进行的陈述。4.证人证言形式要求: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就其感知、理解和记忆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作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形式要求:法律上暂无明确规定。某方面知识专家凭自己专业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对特定事实以及专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的专门性结论。6.鉴定结论形式要求:形式要求: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证据规定》第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依一定程序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测活动中形成的文字记载。形式要求:行政诉讼法中未进行规定,可参照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173条)7.勘验笔录(一)勘验时,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二)勘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173条指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活动中依一定要求制作的文字记录,等等。形式要求:参《证据规定》第十五条: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现场笔录涉外证据涉外港澳台证据涉密证据9.其他几种特殊证据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1)涉外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2)涉港澳台证据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对确实涉密的,由法庭决定是否需要出示并质证。一般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不出示,不质证,但不影响其证明效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法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出示,决定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3)涉密证据(三)证据的特征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即只有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的材料不具有证据意义和价值。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参《证据规定》第57条真实性:包括证据形式上的真实和内容上的真实。其中,形式上的真实是内容真实的前提和保证,真实性的核心是内容的真实。不具有以上特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也不具有证明效力。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紧急情况下,由执法部门或法院采取特定措施予以固定或保护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执法部门在诉讼当中,如果发现有关证据可能会灭失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保全。法院调取证据的限制是不得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证据的保全1.证明力的有无①不具有证明效力非法证据的排除其他②证明效力受限制:对特定对象无证明效力,即在行政诉讼中,不能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该证据在其他方面并不必然无证据能力。2.证明效力的大小证明效力的大小,又称证明力,指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参《证据规定》第63条。(五)证据的审查与证明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证明标准是指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所应当达到的说服力程度。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六)证明标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以上我的发言,请各位不吝赐教!谢谢!发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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