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行政诉讼证据(PPT39页)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研究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第二节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第四节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第五节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重点与难点案例思考题返回增加法条的展示1、增加“电子数据”作为一类证据2、增加被告不举证或拖延举证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3、增加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不得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取证的规定。4、增加被告补充证据的规定5、增加原告可以举但即使原告举证不能也免除被告举证责任的规定6、增加原告举证范围和举证责任的规定7、增加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做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的规定8、增加原告和第三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9、删除对专门性问题鉴定的规定10、增加证据适用的规定,明确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法定31条)转接1.概念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或手段。证据是一种材料,证据不等于事实证据只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而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证据是被认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不一定反映案件的事实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规定》第54-56条)1、关联性:也叫相关性,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可以是和案件事实的条件,原因,或者导致的结果。2、客观性:也叫真实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转接3、合法性:也叫法律性,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的适格性和可得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①证据的搜集、调查必须符合法规定的程序。②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例如法律对证人证言的提供形式就有要求。③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1、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主要审查:①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②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2、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承担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起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法定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电子数据(新增)1、书证(1)优先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副本);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2)提供有挂机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过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3)提供询问、陈述等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4)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技术性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2、物证(1)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象等;(2)原物数量多的种类物,提供其中一部分。3、视听资料(1)优先提供原始载体;(2)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返回4、证人证言(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宁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3)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5、当事人陈述应用广泛且证明力强,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虚假性。6、鉴定意见应对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的资格作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7、电子数据(新增)主要包括短信、微信、微博、光盘、网页、电子交易信息、网络IP地址、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主要特征:①复合性②高科技性③脆弱性④隐蔽性属于证明力较弱的一类证据8、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对物品、现场进行擦看、检验后所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是静态的。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作出的书面记录。适用情况:1)证据难以保全,如对变质物品的保全;2)事后难以取证,如对闯红灯的汽车进行处罚;3)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如对违章机动车驾驶员的处罚。制作笔录的程序:1)应当“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2)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执法人员签名;3)由当事人签章,拒绝或不能签名的,应说明理由;有证人的,由证人签章。行政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1、本证和反证——根据提出证据主体的不同及其证明的事实不同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5.定案证据和非定案证据——根据证据的效能6.法定证据与非法定证据——根据是否有法律规定第二节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期限和补充证据转接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1.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即一种不利后果出现的可能性2.出现败诉后果的条件是承担该风险的当事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3.举证责任这种不利的风险是由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身上,不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构成:推进责任+说服责任转接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1、《行诉法》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①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②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③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2、卷宗主义原则行政机关作出所有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当行为作出形成案件卷宗,如果该行为被起诉带法院,被告只能依据行为之前调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中的所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做的行政行为合法。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3、被告怠不举证的补救。①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无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转接②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无法提供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③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4、行政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责任。①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②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就原行为共同提供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另外复议机关还必须承担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5、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举证原则: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外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被告的举证范围: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的举证范围:初始证明责任:①自己是适格的主体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返回案例简析:王某在广场上散布时遭到了歹徒的殴打和抢劫,这一过程被正在巡逻的区公安分局警察孙某发现,孙某不仅没有上前制止歹徒。而是自顾自逃离现场。时候,王某以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警察应当依职权主动保护王某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王某只需要证明警察孙某当时知道自己遭遇歹徒侵害,无需证明自己向警察求救。(被告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不需要原告举证)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A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B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C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D被告应当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举证时限1.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必须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一身中不提交,法院则会以行政行为缺乏证据为由,判决被告败诉;如果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再提交证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在手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年不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①原告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②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③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午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④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结案前向法院提出上书面申请。补充证据1、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要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当事人主动要求补充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可以要求法院准许其补充相关的证据提供证据的规则一、提供证据的规则1.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行政主体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行政主体举证责任的派生规定,也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先取证,后处理”的要求。例外在于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2.行政诉讼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动、及时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3.在诉讼过程中,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或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4、各类证据的提供规则转接调取、收集证据的规则1.法院的取证规则: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报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法定情形、适用条件2.当事人的取证规则(1)被告的取证规则: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2)原告或第三人的取证问题:举证时效的限制3.当事人的取证申请及其审查:取证申请书,复议一次只有对以下三种类型的证据,才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主题仅限于原告和第三人,不包括被告。)转接四、质证的规则1.关于质证的法律效力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2.可以不经质证的证据及其要求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关于质证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4.质证的方式一般案件应当公开质证,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对质、辩论、说明、解释、反驳的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庭的说明:①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②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③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④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⑤其他当事人有到庭的义务拒绝到庭,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二审与再审中的质证:1、二审下列证据应当质证(1)二审中对一下强制证据应当质证(2)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新证据:①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准许或者取得,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③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届满后发现2、再审中对以下两种证据应当质证(1)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2)因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不同种类的质证规则(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下列情况除外:①出示延误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证据(PPT39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0959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