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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结四、专卖执法的思考三、修改条文对比二、修正案亮点一、修订背景•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历经三次审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背景•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行政诉讼的实质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原告是这一程序的启动者。案例安徽省政府要求烟花爆竹企业整体退出合肥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原告:安徽翔鹰花炮有限公司等24家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企业•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7日,被告安徽省政府作出皖政办(2013)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意见。《退出意见》限定全省现有的75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在2014年年底前整体退出,分两批进行。24个原告均在第二批整体退出企业名单中。•原告不服45号通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7月4日,被告作出皖行复(2014)13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45号通知属于内部行为,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起诉至法院。4月20日(与行诉法司法解释同一天),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要求烟花爆竹企业整体退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省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据最高法院统计,2014年1-6月,法院受理行政一审案件66543件,同比增加22.25%,同期一审案件合计受理4777054件,同比增加7.87%,行政一审案件占一审案件的1.39%;法院受理行政二审案件23695件,同比增加35.56%,同期二审案件合计452161件,同比增加13.62%,行政二审案件占二审案件的5.24%;法院受理行政再审案件705件,同比增加7.31%,同期再审案件合计受理17462件,同比减少12.29%,行政再审案件占再审案件的4.04%。•由此可见,行政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均远超同期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增幅。行政案件的上诉率和申诉率较高,一审服判息诉率仅为64.39%,一审裁判结果认同率偏低。•《安徽律师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14)》5月26日在合肥发布,2014年,全省律师全年办案140698件,同比增长17.7%,其中刑事辩护代理案件24629件,民商事诉讼案件113784件,行政诉讼案件2285件,仅占比1.62%。•为做好新行诉法的适用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1、破解“三难”问题二、修正案亮点•立案难: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并不完全是我跟你说“不”,而是给你拖着。•破解:实行立案登记制,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要求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审理难:“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中面临的尴尬问题,诉讼代理人出庭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行政干预”庭审现象依然存在。•破解:完善了管辖制度,增设提级管辖、跨区域管辖、巡回法庭等内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执行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做出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同的决定。•破解:明确了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将被公告。对不执行判决的有义务协助执行的相关人员,或将面临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等行政处罚,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是扩大了受案范围。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原有的八类,增加到十二类;其中,增加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不服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新的受案范围。3、延长了起诉期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法的三个月,修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同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4、增加了调解制度。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修改为“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5、可跨区域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为破除对行政诉讼的干扰,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注:我省在申请恢复巢湖中院,专辖行政案件。6、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为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功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7、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得到完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撤销之诉外规定了新的诉讼类型,包括履行之诉、给付之诉。8、行政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案件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以及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9、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原告方就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审查请求,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后决定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并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注:“红头文件”的制定要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等备案审查工作,避免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10、扩大了原告和第三人诉讼主体范围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为原告起诉,未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案件处理结果利害关系人均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强化了对公众行政诉权的保护。1、法院受理范围的扩大:这次修改是参考了行政复议法,并对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进行了整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法列举的8项增加到12项,扩大了受案范围,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三、重要条文修改解读与对比受理范围:修改前: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修改后:2、提级管辖,对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由省部级以上提为县级以上政府。能有效避免行政干预。把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可提起诉讼的原告范围有所扩大,增加利害关系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4、增加第三人的上诉权(第二十九条)更好的保护了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5、证据种类有所丰富增加了电子数据,同时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这是三大诉讼法的统一做法。电子数据: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6、起诉期限和形式的变化。由原来的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增加一条作为第5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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