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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一般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渝工商办发〔2008〕142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局、直属局:为了加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规范注册登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两种类型。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办理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把握好以下原则和要求:下载时间:年月日—2—(一)企业类型。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类型分为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其中,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二)登记管辖。1.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直接向市局提出申请的,由市局负责登记;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局、直属局提出申请的,也可由区县局、直属局负责登记。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的股权投资类公司由所在地区县局、直属局负责登记;其中,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区县局按照委托登记的有关规定以市局的名义进行登记。2.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区县局、直属局负责登记。(三)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类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其经营范围则相应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四)注册资本和出资数额。1.公司。股权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股东应当全部以货币出资,且首期缴付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3—2.有限合伙企业。属于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全部以货币出资,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的认缴出资数额不得低于1亿元、实际缴付出资数额不低于5000万元;属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五)已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变更。已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意见》规定,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二、加强监督管理(一)加强日常监管。各局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依法对相关企业的虚假登记、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及时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行为。(二)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市政府金融办是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市政府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政策和规范管理等各项工作。各局要认真参与由市政府金融办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检查,积极配合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4—等有关部门规范企业行为,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和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移交线索,共同构建起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5—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类投资机构不断发展,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创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动地方资本市场建设;有助于完善资金资产管理功能,形成要素市场辐射,推动金融中心建设。为形成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来渝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外来投资参与我市经济建设,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活跃我市金融市场,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推进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6—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一)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二)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三)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二、加大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6〕114号)等有关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如下财税优惠政策:(一)在我市规划的中央商务区、金融核心区和北部新区内,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租赁的自用办公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同地区同档次楼盘的平均租赁价格计算)。—7—(二)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对纳税确有困难的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三)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四)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三、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监督和自律机制(一)市政府金融办作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市政府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政策等各项工作,—8—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监局建立共同决策制度,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备案管理意见,协同开展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各项政策实施及风险防范工作。(二)市政府金融办应加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等注册登记事项后,应到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及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三)重庆银监局应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日常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委托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四)组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平台,以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自律管理,畅通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各类合作交流,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四、完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环境(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9—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要充分发挥股权投资类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快发展,又要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及时发布我市投资项目信息,主动为股权投资类企业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并积极帮助股权投资类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五、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主题词:企业登记股权投资△通知抄送:市政府金融办。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11月27日印发(机要室13份,企业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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