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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建交〔2009〕369号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规定,现将我市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项目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2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4名以上(含)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含1名房地产经纪人;分支机构有2名以上(含)房地产经纪人员。(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三)外埠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北京首次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当地营业执照和资质备案证明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机构备案,分支机构的备案依照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备案。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进行变更备案。(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证明所载内容、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到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因备案业务类型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变更,办理变更备案后其下设的全部分支机构也应办理变更备案。(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联系电话、其他从业人员等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房地产经纪”频道内部管理系统(以3下简称管理系统)直接在网上申请修改。(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跨区迁址的,应向迁出地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及所需材料,迁出地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该企业所有档案封好后交由申办人送往迁入地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跨区迁址的,应先到迁出地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再到迁入地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初始备案。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下设分支机构因注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办理注销备案。(一)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未按要求办理注销备案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直接注销其备案,收回备案证明或者公告备案证明作废。(二)对不符合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条件的、根据机构备案中的注册地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向社会公示1个月,对仍未改正的可直接注销其备案,收回备案证明或者公告备案证明作废。对因此被注销备案而再次申请备案的企业,需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实地检查未发现其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后,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机构备案条件为其重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后,管理系统自动注4销该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后,其下设的全部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备案。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遗失或破损的,可申请补证、换证。《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遗失,补发后仍使用原备案证明号,由系统自动在补发的《备案证明》上注记“补证”;《备案证明》破损,换发后仍使用原备案证明号,由系统自动在换发的《备案证明》上注记“换证”。五、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发生变更、企业注销或其他原因停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之日起30日内,进行相关备案申请,登陆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新用户需先进行注册),在线打印相关备案登记表格,并持相关材料(所应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见附件一)到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六、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时,应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支机构备案的,为5个工作日),通过管理系统审核该公司、主要人员基本情况和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核发(换发、补发)《备案证明》。对因房地产经纪机构跨区迁址变更备案的,由迁入地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换发《备案证明》,房地产5经纪机构原备案号不变,分支机构备案号重新编排。企业在领取换发的《备案证明》时,应向发证机关交回原《备案证明》原件,由发证机关统一销毁。备案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由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基本情况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通过“北京市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八、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见附件二),并通过管理系统查看本企业是否有涉嫌违法违规案件,在接到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反馈情况、提交相关材料。对已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未按要求反馈情况并提交材料或完成整改的企业,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九、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但未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经营范围内无“房地产经纪”项目的,以及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违规需由工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情况移送工商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十、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2009年7月1日前已取得备案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原备案证明到期前61个月换领新备案证明,从2011年7月1日起应符合至少有1名房地产经纪人,且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的条件;对因原备案到期被注销备案的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机构备案条件重新备案。原《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7〕301号)同时废止。二○○九年五月十九日主题词: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5月19日印发7附件一申请办理相关备案所应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一、申请办理相关备案所应提交的材料:(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初始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4、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5、法定代表人、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办理初始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4、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5、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身份证件。(三)申请办理变更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备案登记表》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表》;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83、变更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4、变更后的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四)申请办理注销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登记表》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登记表》;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副本)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原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证明。(五)申请办理遗失补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证登记表》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补证登记表》;2、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竞报》中一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六)申请办理破损换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换证登记表》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换证登记表》;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副本)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原件。二、申请办理相关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二)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9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三)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10附件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备案。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地产经纪广告未载明机构名称、备案证明号。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宣传发布虚假、过时房源客源信息;冒充交易当事人骗取房源客源等交易信息;未经交易当事人委托而擅自发布相关房源客源信息。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有效的备案证明正本、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本机构投诉电话、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证件和材料。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未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造成委托方认为其利用格式(自制的)合同对自己做出了不合理、不公正约定。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无本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及资格证书号。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房地产经纪业务档案存档未满五年。八、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冒充交易一方当事11人违规进行房产交易、抵押、登记等行为。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规定。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房屋租赁经纪管理有关规定。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十四、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制度。十五、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文标题:房地产机构备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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