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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FAC文件第1/08(3)號方便營商諮詢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議程第3(c)項:零售業工作小組的工作匯報目的本文件匯報自方便營商諮詢委員會(方諮會)上次在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舉行會議以來,零售業工作小組的工作進展情況。零售業工作小組的工作進展情況2.零售業工作小組正考慮以下事宜:(a)有關美容產品/化妝品/藥物類別的規管檢討;(b)營養資料標籤制度;(c)中成藥業關注的問題;(d)《食物內防腐劑規例》的修訂建議;以及(e)擬議的《食物安全條例草案》。有關美容產品/化妝品/藥物類別的規管檢討3.業界促請衞生署對維他命、礦物質、其他健康補給品及消毒劑實施較寬鬆的註冊程序,或豁免這些產品註冊成為藥劑製品。零售業工作小組已根據業界的意見,整理出一份美容/健康產品的建議清單,載列可獲豁免註冊的成分類別的明確資料,供生署考慮。生署正積極考慮該份建議清單。該署會敲定須註冊成為藥劑製品的美容/健康產品指引初稿;以供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在二零零八年二月的下次會議上通過。該署會在敲定指引前,再次徵詢業界的意見。24.在回應零售業工作小組的轉介時,生署承諾把業界有關精簡維他命及礦物質等健康食品註冊程序的具體建議轉達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的註冊委員會,供該委員會在二零零八年二月的下次會議上考慮。5.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及其註冊委員會就業界的建議作出決定後,生署即會把結果通知業界,並在適當時間向業界澄清該決定背後的理據及考慮因素。6.生署最近發出一套有關藥劑製品重新註冊的新指引,以及有關成分的毒藥分類新指南。該署亦已修訂藥劑製品註冊須知。這些參考資料已上載生署網頁,而業界已知悉有這些資料可供閱覽。該署稍後會評估這些指引/須知的成效,並因應業界的意見作出適當修訂。7.雖然生署要求增加人手不果,但該署承諾繼續致力精簡藥物註冊處理程序,以及盡可能藉行政措施方便業界。零售業工作小組會繼續監察工作進度。營養資料標籤制度8.政府當局再次諮詢零售業工作小組及其他有關方面後,已進一步收窄香港預先包裝食物的建議營養資料標籤制度涵蓋的範圍。修訂建議訂出標籤規定的一些豁免,並使標籤規定更有彈性,以方便業界營商。政府當局已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及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分別向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和零售業工作小組提交修訂建議。9.政府當局在修訂建議中提出以下事項包括:(a)規定所有預先包裝食物(除非獲得豁免)的食物標籤上標示熱量、反式脂肪及六種核心營養素,即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飽和脂肪、鈉及糖,以及為其作出聲稱的任何營養素。如就膽固醇含量或脂肪含量及/或種類作出聲稱,則亦須標示膽固醇、單元不飽和脂肪及多元不飽和脂肪的含量;3(b)食物經營商可自行把預先包裝食物所含其他營養素的分量加入食物標籤內,例如鈣及食用纖維等,只要提供的營養資料真確無誤,食物經營商就可彈性處理。因此,只要食物標籖內所載列的任何營養資料是真確無誤,食物經營商就無須加以遮蓋;(c)容許以千卡路里或千焦耳為單位標示熱量,以及以每100克/毫升或每一食用分量形式標示營養素;(d)在實施營養標籤規定前,給予兩年寬限期;(e)准許豁免若干類別的預先包裝食物遵守營養標籤規定(例如預先包裝食物的容器表面總面積少於100平方厘米);以及(f)根據營養資料標籤制度,為每年銷售量為30000個單位或以下的食品實施小量豁免制度。10.零售業工作小組普遍支持政府當局的修訂建議。對於政府當局與業界及其他有關方面制訂建議細節的進度,零售業工作小組表示滿意。零售業工作小組特別歡迎政府當局致力方便業界營商及建議一項惠及消費者的計劃。該計劃確保在市場上約有九成半(以容量計算)預先包裝食物須受標籤規定規限,同時讓以小量出售的食品可繼續在市場售賣。11.零售業工作小組仍有一些是他們認為需要政府當局進一步考慮的意見:(a)如就以小量售賣的食品作出任何與營養素相關的聲稱以繼續提供多類健康食品以供選擇,而這些健康食品大多只佔市場一小部分,則政府當局不應取消以小量售賣的食品的豁免資格;(b)為公眾健康着想,根據一般原則,那些並非食品法典委員會所規定的營養素聲稱,如可經科學方法證明並獲原產國批准,在香港的新規則下應予照准;4(c)脂肪聲稱往往是“低脂(或不含脂肪)”,因此不應規定聲稱含有脂肪的食品標示單元不飽和脂肪及多元不飽和脂肪,而且根據定義,食品的單元不飽和脂肪及多元不飽和脂肪的含量極低;以及(d)不同食品有不同貯存期限,因此應加入免責辯護條款(一如英國的情況),為那些在指定日期前銷售或標籤的食品,無須遵守新規則在法律上提供的免責辯護。12.政府當局回應如下:(a)對有誤導和失實成分的聲稱作出規管,是香港實施營養資料標籤制度的最重要目標之一。因此,政府當局認為,附有營養素聲稱的食品應遵守法定的標籤規定,是至關重要的。如食物業經營商決定作出聲稱,則應負責向消費者提供全部所需的資料,以證明有關聲稱。根據食品法典委員會有關營養標籤的準則(食典準則),就食物作出與營養素相關的聲稱時,必須附有營養標籤。同樣,根據食典準則,如就食物作出營養素相關的聲稱,則有關食物的小量豁免資格將予取消;(b)根據政府當局的修訂建議,如就膽固醇含量或脂肪含量及/或種類作出聲稱,則應標明膽固醇、單元不飽和脂肪及多元不飽和脂肪的含量。這項規定跟食典準則所載的規定一致,而其他強制實施營養標籤制度或按聲稱標明營養資料的國家,也曾採用類似方法;(c)政府當局在修訂建議時,力求在利便消費者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選擇與維持有多類食品選擇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政府當局認為,修訂建議已適當地加入一些方便貿易的措施,因此可進一步放寬規定的空間不大;(d)至於加入其他非食品法典委員會規管的聲稱,除了如“低糖”、“低蛋白質”等香港常用的聲稱外,政府當局也請業界提供有科學理據支持的具體建議,以供政府當局考慮。雖然5政府當局知悉現有多項非食品法典委員會規管的聲稱由不同國家採用,但仍認為,把所有非食品法典委員會規管的聲稱加入修訂規則附表內的做法,並不恰當,因為海外國家未必經常使用這些聲稱,而且在標籤標準方面亦沒有共識;(e)政府當局察悉業界對寬限期的關注,並會考慮有關方面的意見,然後才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規則。政府當局在參考其他國家的經驗後,會進一步研究加入免責辯護條款的建議是否可行;(f)根據政府當局的評估,加拿大、美國等國家的食物標籖規定比香港更為嚴格,而某些國家(例如新西蘭及澳洲)的標籤規定則與香港相若,因此,這些國家的食品在遵守香港的營養素標籖規定方面應不會有太大困難。由於歐盟的食品在標籖規定方面沒有那麼嚴格,對這些食品實施小量豁免制度,多少都會有助減少規管影響;以及(g)政府當局在向立法會提交立法修訂前,會與業界代表(包括入口商、經銷商、零售商等)舉行另一輪技術會議,釐清餘下仍未解決的問題。政府當局的計劃,是在二零零八年年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規則時發出技術指引的最後擬稿。在參考立法會對修訂規則的意見後,政府當局會為指引定稿,以待修訂規則通過後隨即發出。13.依委員同意的決定,零售業工作小組已致函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促請政府當局充分考慮工作小組的意見,並進一步完善該修訂建議,藉以減少業界遵從規定的成本,以及提供多種類食品供消費者選擇。零售業工作小組也促請政府當局繼續努力,藉着技術會議與業界澄清和整理實施細則,然後才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修訂規則,並在修訂規則獲得通過後發出最後技術指引。14.零售業工作小組會繼續監察有關發展的進度。6中成藥業關注的問題15.有關中成藥註冊的進展,生署繼續優先審理14000宗過渡性註冊申請。依零售業工作小組的意見,該署同意在落實發出“確認中成藥過渡性註冊通知書”(通知書)的安排前充分諮詢業界,以免在繼續售賣尚未註冊/其註冊申請在審理中的產品是否合法這個問題上產生任何混淆和誤解。生署的最新計劃,是在二零零八年三月發出首批通知書。經考慮業界的初步意見後,該署已與中藥組訂定發出通知書的初步計劃,並在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與業界舉行簡報會,以商討有關安排。生署稍後會向零售業工作小組匯報進展情況。16.有關業界就種種對業界造成影響的障礙所表達的關注,例如制訂產品品質標準及測試方法的難處,以及在遵守《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方面遇到的困難等,生署承諾在符合現行規管架構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繼續探討可行方法以釋除業界的疑慮。17.政府當局察悉業界有關改善營商環境的建議。政府當局會繼續致力推動中成藥業。18.零售業工作小組會繼續促進業界與政府當局之間的溝通,以及監察工作進度。《食物內防腐劑規例》的修訂建議19.政府當局向零售業工作小組簡報對《食物內防腐劑規例》作出修訂建議的最新進展。參照食品法典委員會制訂的相關標準而提出的修訂建議,准許使用11個新的防腐劑及抗氧化劑類別和放寬部分現行准許使用量,從而為業界及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政府當局已完成有關修訂建議的公眾諮詢,在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書大都支持修訂建議。有些業界代表要求延長在實施新規定前的寬限期。鑑於有一種防腐劑停用及有一些防腐劑的准許使用量收緊,政府當局在考慮後,建議給予兩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任何一種食物只須完全符合現行規例或修訂規例,即屬合法。政府當局計劃在二零零八年年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規例。720.修訂建議准許使用更多防腐劑及抗氧化劑,讓消費者及業界同時受惠,零售業工作小組對此表示歡迎。不過,零售業工作小組促請政府當局日後提出更改食物標籤法例的建議時,應充分考慮食品的存放期。零售業工作小組建議,可取的做法是,政府當局應仿效英國及其他國家的做法,訂明免責辯護條款,以照顧食品不同的存放期。政府當局同意考慮這項建議。擬議的《食物安全條例草案》21.政府當局向零售業工作小組簡介有關制訂《食物安全條例草案》及實施新的食物安全管制方法以加強保障公眾生和消費者權益的建議。這是行政長官因食物事故令市民對食物安全日益關注而在二零零七年施政報告中承諾推行的措施。政府當局計劃在二零零八至零九年度的立法會會期內向立法會提交《食物安全條例草案》首讀和二讀。政府當局現正就該建議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期會在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結束。22.《食物安全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撮述如下:(a)條例草案的主管當局在新法例下,食物環境生署署長(下稱“食環署署長”)將是食物安全主管當局。食物安全主管當局會獲賦權力,在條例草案的管制範圍內,在條例草案之下訂立規例。(b)“食物”的定義政府當局建議,在條例草案內把“食物”的定義擴大,以涵蓋活魚、活兩棲動物和冰。為使《公眾生及巿政條例》(第132章)內的食物安全標準亦適用於條例草案所界定的這些新的食物類別,以及為使兩條條例一致,政府當局會對《公眾生及巿政條例》內“食物”一詞的定義作出相應修訂。8(c)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強制登記制度條例草案內將有一項條文,強制規定所有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向食物安全主管當局登記。只有已經向食物安全主管當局登記的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才可把食物輸港及分銷。海外進口及本地生產的食物同樣須遵守登記規定。(d)保存記錄的規定條例草案將訂定條文,規定所有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保存為其供應食物和向其採購食物的商號的記錄。保存記錄的規定也適用於所有食物零售商,但他們只須保存其食物來源的記錄。(e)各種食物類別的特定進口管制政府當局建議在條例草案內訂定條文,按食物的風險水平對不同的食物類別施加各種進口管制措施。(f)禁止進口和出售問題食物及強制回收政府當局建議賦權食物安全主管當局,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食物會嚴重危害巿民健康的情況下,發出命令禁止進口或出售問題食物,以及發出食物回收令。(g)食物安全上訴委員會會根據條例草案成立新的食物安全上訴委員會,負責聆訊因食物安全主管當局的決定而感到受屈的任何人士的上訴。23.零售業工作小組大致上支持擬議的《食物安全條例草案》,因為該條例草案會有助保障公眾健康、提高巿民對食物業的信心,以及令香港成為更佳的居住和營商地方。零售業工作小組請政府當局在訂定推行細則時充分諮詢業界及致力減低遵從成本。由於預期有不少從事食物業的中小型企業(中小企)會對擬議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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