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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简介2007年11月重点行业环境管理培训班主要内容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二、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固体废物的污染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特别是危险废物,由于其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198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其与酸雨、气候变暖和臭氧层破坏并列作为全球性四大环境问题。目前,我国累积堆存固体废物已达60多亿吨,占地5.5亿平方米。2002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9.5亿吨,到2006年猛增到15.2亿吨。由于长期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和配套的处理技术,大量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固体废物的定义无直接用途的、可以永久丢弃的、可移动的物质。————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定义固体废物的定义是指处置的、或打算予以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固体废物的定义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第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的分类:1、按化学组成分类:有机废物无机废物固体废物的分类:2、按危害程度分类:一般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分类:3、按其形态分类:固态废物半固态废物液态(气态)废物固体废物的分类:4、按其来源分类:工业固态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农业、养殖业和农村生活废物固体废物的分类: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分类: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分类: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是指这些固体废物或固体废物化合物,由于其数量、浓度和物理、化学、传染特性可以导致或明显影响死亡率的增加和严重不可挽回或不可逆疾病的增加;或在不恰当处理、贮存、运输、处置或其他方式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确实存在或潜在危害。《美国资源保护与再生法》(RCRA)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固体、污泥、液体和用容器装的气体),由于它们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或其它特性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危害。不管它是单独的或与其他废物混在一起,不管是产生的或是被处置的或正在运输中的,在法律上都称为危险废物。——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含砷废物含锌废物含铜废物含铬废物含铍废物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表面处理废物废物感光材料废物爆炸性废物新化学品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废物类别染料、涂料废物精(蒸)馏残渣含多氯联苯废物废乳化液废矿物油热处理含氰废物有机溶剂废物木材防腐剂废物农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医药废物医院临床废物废物类别HW24HW23HW22HW21HW20HW19HW18HW17HW16HW15HW14HW13编号HW12HW11HW10HW09HW08HW07HW06HW05HW04HW03HW02HW01编号危险废物名录-1含钡废物含镍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废有机溶剂废卤化有机溶剂含醚废物含酚废物有机氰化物废物有机磷化合物废物废物类别石棉废物废碱废酸无机氰化物废物无机氯化物废物含铅废物含铊废物含汞废物含碲废物含锑废物含镉废物含硒废物废物类别HW47HW46HW45HW44HW43HW42HW41HW40HW39HW38HW37编号HW36HW35HW34HW33HW32HW31HW30HW29HW28HW27HW26HW25编号危险废物名录-2二、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颁布)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3月1日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颁布)《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9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颁布)我国加入的主要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批准加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4年5月17日生效)危险废物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危险废物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剂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1、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2、全过程控制原则3、污染者负责原则1、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1、应尽量做到减少废物的产生量;2、对于减少不了的固体废物要充分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3、对于再利用不了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使其不至于危害环境。1、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很多条款体现了“三化”原则,如: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世界范围内取得共识的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的基本对策:避免产生(Clean)综合利用(Cycle)妥善处置(Control)陶瓷废渣的综合利用2、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固体废物的流向,即从产生到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都做了规定,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环境管理。3、污染者负责原则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非法贮存买卖毒鼠强受到法律制裁污染者负责原则集中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3、污染者负责原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3、污染者负责原则3、污染者负责原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三同时”制度4、现场检查制度5、限期淘汰制度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三同时”制度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4、现场检查制度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5、限期淘汰制度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三)关于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2、行政代处置制度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4、经营许可证制度5、转移联单制度6、识别标志制度7、排污
本文标题: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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