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房地产租赁纠纷法院判例参考
第1页共160页=房地产租赁纠纷法院判例参考=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诉北京传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3北京数码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华威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6陈顺海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四季青街道办事处等营业房租赁纠纷案10甘肃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12顾宝香与如东县百货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18广州市白云区陈田新兴酒店诉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驻广州办事处场地租赁纠纷案21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25海口和平南路街道办事处诉刘不姑等临建铺面地段管辖变更后原租赁费收取案28韩树堂、韩兆升诉泾阳县云阳供鐀社无产权房屋租赁纠纷案31何国华诉陈汝贤房屋租赁纠纷案33季惠林诉讼张宝玉转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35江苏省苏州市郊区供鐀集团等与江苏苏州万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37金华市香肠厂与金华市佳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47昆明巴黎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莹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50连云港昌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市金星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53刘世枢与苏明友、陈家娟及原审第三人郑荣房屋买卖纠纷案55刘素娟诉上海市黄浦区金陵食品商店在繁华地段用于营业的房屋租赁期满后应予收回纠纷案56洛阳市郊区关林镇南寨村九组与解宝现、洛阳市郊区关林英华房屋租赁处侵权纠纷案59南阳对外贸易基地开发中心诉南阳市经济实业开发公司解除条件成就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案62南阳市农科所诉南阳市美食康食品有限公司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案64桑植县搬运公司诉解国虎未按其提高租金的要求交租金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案69汕头经济特区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汕头金海湾国际名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71上海功得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驰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75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海星供鐀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77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80上海胜康廖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树添、黄波薇等租金回报保证纠纷案83上海天艺春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味通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85上海信南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虹海美食娱乐城房屋租赁案89上海旭虹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悦客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97上海燕京酒楼诉华荔、焦长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100上海伊斯贝石油化学公司与上海中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101深圳市中铁达实业有限公司诉何满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105第2页共160页沈阳市良源挂面厂诉沈阳市第七粮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114石家庄北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河北社科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116太宇有限公司诉锡山市洛社雅西柴油机厂等租赁合同纠纷案120天津津隆食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第二微电机厂房屋租赁案123天津天海同步器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鑫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126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兰州办事处、甘肃省广播电视报社与甘肃省飞天农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132汪建兴诉上海继电器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134乌鲁木齐市离退休妇女干部联谊会立交桥玻璃服务部诉乌鲁木齐市第二中学与第三人串通提租使其退租后与第三人签订租房合同损害其优先承租权纠纷案136梧州文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梧州港航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138厦门市交通运输公司诉厦门宏达洋伞工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14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144新沂市新安粮油管理所诉刘尚金租赁合同纠纷案15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州市支公司诉通州市开发区太阳岛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154钟松灵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157周庭扣诉上海市长宁新泾蔬菜良种场仓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159第3页共160页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诉北京传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一中民初字第43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法定代表人崔树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兴嘉,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光辉,男,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房地产部副部长,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传风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创新路17号。法定代表人黄伟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庞民京,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城建公司)诉被告北京传风公司(以下简称传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二城建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周兴嘉,被告传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庞民京、张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第二城建公司诉称,本公司与传风公司于1995年1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本公司院内的7号办公楼及西配楼等约1万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传风公司使用,租期18年,抟风公司在合同签订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内,每年应支付费用65。万元,第四年支付682万元,第五年支付716万元。双方对费用的支付方式也作了相应的约定。1995年12月、1996年1月16日和30日,双方又签订三份房屋租赁补充合同,分别对本公司所有的地下多功能厅(又称歌舞厅或地下歌舞厅)的设备、器具,租赁房屋内外线电话及总机中继线以及食堂用具等物品,以32万元、352080元和12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传风公司,并约定均于同年3月1日之前支付转让费。在履行合同中,传风公司仅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及租金350万元,水电费50万元,其他款项至今未付。传风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由传风公司支付搬迁补偿费、管理服务费、租金2282万元及违约金5170976元;由传风公司支付水、暖、电费215336.31元,多功能厅及器具、食堂用具、电话的转让费792080及其违约金424238.05元。被告传风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已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定金300万元,后又支付房屋租金50万元和水电费50万元。本公司在装修房屋时,发现所承租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不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不能用于出租,且第二城建公司部分房屋没有产权证,没有办理房屋租赁证,办公楼、西配楼和停车场未按照双方约定交付时间交付,致使本公司装修工程无法竣工和验收。更无法使用和经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本公司对房屋进行了室内外装修。本公司不同意第二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房屋租赁补充合同无效;由第二城建公司返还定金及转让款等费用400万元,并赔偿本公司因装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110838.72元。第二城建公司对传风公司的反诉辩称,双方虽对定金作了约定,但在履行中,传风公司未支付定金。本公司虽未按约定交付办公楼和西配楼,但迟延时间并不长,未影响传风公司的施工,所以,不同意传风公司要求返还定金之请求。传风公司对所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工程,没有办理验收手续,不应按竣工合格工程的造价来计算,同时还要考虑折旧等因素。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如果传风公司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第4页共160页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抟风公司自负,故不同意向传风公司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6日,第二城建公司与传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传风公司承租第二城建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西里7号楼所在院内的7号办公楼(含地下室)、西配楼(含地下室)、歌舞厅、食堂、车库(及院内停车场)浴室外、教室、值班室,建筑面积约为1万平方米。租期自1996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共18年,传风公司应支付搬迁补偿费6550万元、管理服务费2340万元、租金6710万元,共计15600万元。合同对传风公司每年应承担的费用约定为:第一年度至第三年度,抟风公司每年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搬迁补偿费650万元;第四年度支付搬迁补偿306万元、管理服务费156万元、租金220万元;第五年度支付搬迁补偿费306万元、管理服务费156万元、租金254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传风公司自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定金300万元,于1996年3月1日前支付150万元搬迁补偿费,1996年7月1日前支付搬迁补偿费200万元;自第二年度起,传风公司每年分别于5月1日和9月1日前支付。第二城建公司的义务:对出租的房屋应拥有所有权;提供房屋使用证明;协助传风公司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抟风公司与当地政府和其他职能机关及周边居民的关系,协助办理工作人员的临时居住手续;1995年12月31日前搬空主楼办公楼,1996年1月31日前搬空西配楼,于1996年底前交付教室。抟公司的义务:如约支付搬迁补偿费、管理服务费和租金;装修改造房屋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及安全、消防等规范要求,具体方案必须与第二城建公司协商、确认,并承担装修费用。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第二城建公司违约,除返还定金外支付违约金1的万元;如果传风公司违约,已支付的定金不退,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如果传风公司拖欠搬迁补偿费、管理服务费、租金达3个月,第二城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抟风公司自负,并按每日0.5%比例支付滞纳金。1995年12月双方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将第二城建公司所有的地下多功能厅的设备、器具以32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传风公司,交付时间为1996年3月1日;1996年1月16日,双方第二次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约定第二城建公司以352080元的价款,将其出租房屋内的电话16部、总机中继线18条转让给抟风公司,交付时间为1996年3月1日;同月30日,双方第三次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约定第二城建公司以12万元的价款,将其食堂用具转让给传风公司。上述3份补充合同,均约定抟风公司于19%年3月1日之前支付转让费。在履行合同中,第二城建公司于1996年3月18日交付办公楼,西配楼于1997年12月底交付,地下歌舞厅于1996年1月24日交付,食堂于1995年12月21日交付,浴室、教室于1997年底交付,上述交付工作,双方均未办理书面交付手续。经有关电信部门批准,双方已按约定办理了电话的过户手续。双方对地下多功能厅设备和食堂用具的交付办理了移交手续,分别于1995年12月21日和1996年1月24日交付。车库及停车场虽然双方未办理交付手续,但抟风公司已实际使用,值班室至今未作交付。传风公司于1995年11月6日,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及管理费3的万元,于1997年4月29日,支付房屋租金50万元,于1997年12月11日支付水电费50万元,其他款项至今未付。另查,1992年,第二城建公司经有关城市房屋建设的管理部门批准,在其院落内建设单宿楼,食堂及歌舞厅在该楼内,至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余房屋属于第二城建公司所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传风公司对所承租的办公楼及西配楼进行装修、改造。因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委托,北京永拓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传风公司所实施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确认已完工部分的造价为13665091元,已到货但未安装部分的材料费价值1212465元。根据传风公司的单方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1999年12月27日作出国建质鉴(结)字(1999)第013A号第5页共160页和第013B号鉴定报告,认定主楼(又称办公楼)地下室和1一4层、西配楼1一4层不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关规定,应进行加固处理。上述事实,有第二城建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3份房屋租赁补充合同、传风公司的付款凭证、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两份鉴定报告、传风公司致第二城建公司的两份函,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开庭质证,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第二城建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
本文标题:房地产租赁纠纷法院判例参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133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