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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三次委員會議紀錄時間: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主席:張召集人俊雄記錄:許惠興、劉麗桃出席:張副召集人俊雄鄭委員深池黃委員榮村陳委員錦煌蔡委員清彥邱委員義仁張委員博雅林常務次長中森代理伍委員世文陳副部長必照代理顏委員慶章王常務次長得山代理2曾委員志朗范政務次長巽綠代理林委員信義林政務次長義夫代理葉委員菊蘭李副司長龍文彭委員淮南林委員全陳主任秘書慶財代理蘇局長正平李副局長雪津朱委員武獻李委員明亮林委員俊義張主任晃彰代陳委員博志夏處長正鐘代理林委員嘉誠陳委員希煌陳委員郁秀陳委員菊郭副主委吉仁代理3林委員能白尤哈尼委員伊斯卡卡夫特張委員溫鷹廖委員永來劉副縣長世芳代理傅委員學鵬陳副縣長秀龍代理彭委員百顯阮委員剛猛林主任淑連張委員榮味藍參議文信本會:吳副執行長聰能、林副執行長盛豐、郭副執行長清江、柯副執行長鄉黨、鍾處長起岱、潘處長明祥、黃處長文光、雷處長道餘、許處長志銘、吳處長崑茂列席: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張鈞請假:賴副召集人英照、李委員遠哲、王委員永慶、謝委員博生4報告事項一、為補助台中市、台中縣、南投縣等災區辦理﹁家園新景計畫﹂執行情形,報請公鑒。裁示:︵一︶照案辦理。︵二︶請台中市、台中縣、南投縣政府,以社區總體經營方式,提供災區民眾短期就業機會。︵三︶請經建會規劃時參考南投縣政府建議﹁顧及地區結構平衡﹂意見不斷做修正,並追蹤執行成效。二、為有關九二一震災地區地籍圖重測工作執行情形乙案,報請公鑒。裁示:︵一︶洽悉。︵二︶南投縣、台中縣及台中市災區內亟待辦理之土地重測進度,請內政部先行發布各地區辦理期程及完成公告日期。︵三︶高雄市政府以業務繁忙及人力不足,至今未依會商分工結5論,派員辦理災區重測部分,請秘書長直接與謝市長聯繫,並請內政部再予瞭解協商。︵四︶地籍重測及檢測計畫所需經費,請主計處按進度全力配合,辦理撥款作業手續。︵五︶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所需獎勵金、返鄉交通費等經費,請重建委員會協調妥善處理。︵六︶台中縣政府建議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應儘速釘定斷層帶中心樁乙節,請內政部查明作業進度。三、九二一大地震受災戶聯盟,對受災戶原購屋貸款之協議承受,原核貸金融機構取得代位求償權限額,及利息展延期間免予計息,提出政府應強制化與統一化訴求,報請公鑒。裁示:請中央銀行彭總裁擔任召集人,召集財政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相關單位在一個月內針對訴求事項研提具體辦法。6四、有關立法院審議﹁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乙案,報請公鑒。裁示:︵一︶洽悉。︵二︶請重建委員會及各相關部會積極溝通、協商,爭取支持早日通過修法,以利推動重建工作。五、為九二一震災受災保險對象保險費補助期間再延長案,報請公鑒。裁示:洽悉。六、為加強替代役投入災區重建工作與生活管理,報請公鑒。裁示:︵一︶洽悉。︵二︶請內政部召集相關部會,針對替代役訓練經費、人力運用、管理及膳食問題,分析研擬具體解決方案。七、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受災學校復建辦理情形,報請公鑒。裁示:︵一︶洽悉。︵二︶請教育部確實掌握各校重建進度,主動協助解決困難問題。7︵三︶請研考會與重建委員會加強聯合控管,每月發布重建工作進度,以達成學校重建進度期程之要求。︵四︶請重建委員會就政府採購法、地方政府權責,邀集教育部、法務部、公共工程委員會、縣市政府及各級學校召開座談會。討論事項一、九二一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開辦前,金融機構已就購置或重建之不動產鑑價八成辦理中央銀行優惠貸款,未貸之二成部份,擬請財團法人中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災民重建家園貸款再予信用保證,以協助災民重建家園,提請討論。裁示:為協助災民重建家園,請中央銀行負責召集財政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與震災基金會及金融機構協商辦理。二、南投縣為辦理組合屋守望相助組織設施設備,請補助自籌款︵共計五四六、三八七元︶,提請討論。8裁示:請內政部考量災區實際情形研究辦理。三、南投縣為籌措九二一震災災區龐大重建經費,建請中央准予發行﹁災區重建彩券﹂,提請討論。裁示:請財政部研究辦理。四、為擬訂﹁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業務控管作業規定︵草案︶﹂,提請討論。裁示:︵一︶照案通過。︵二︶執行效率與管考追蹤是重建方案成敗關鍵,請研考會與重建委員會嚴格追蹤進度、落實管考。︵三︶列管案件控管分工表第二類災後公共設施復建計畫主辦單位,更正為﹁各相關部會或縣市政府﹂。五、建請免除重建戶︵災戶︶重建、新建完工之房屋申請接外水、電、瓦斯的一切費用,以減輕重建戶負擔,加速重建進度案,提請討論。裁示:請經濟部一個月內與國營事業管理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研究辦理。9臨時討論事項一、為九二一震災全倒及半倒戶,租金輔助發放延長案,提請討論。裁示:︵一︶原則照案通過。︵二︶詳細補助辦法,由社會補助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發布。二、為投70、71線道路災修工程及仁愛至法治︵投71線︶災修工程等二件,請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先行辦理測設發包等先期作業,提請討論。裁示:請交通部協調國道新建工程局加速辦理。臨時提案一、有關法務部檢調單位大規模搜索南投縣政府、司法權嚴重壓縮行政裁量權,打擊重建士氣案。裁示:︵一︶本人當前工作繁忙,無法前往災區鼓舞士氣,請縣市政府10與會代表先行轉達,行政院對長期服務災區之公務人員,表示肯定與感謝。在這重建關鍵時刻,需相互扶持、共同面對困境挑戰難關。︵二︶至於檢調單位未掌握確切證據前,即大規模搜索南投縣政府,是否適法乙節,本人將予以瞭解。二、雲林縣政府為安置九二一震災倒塌大樓受災戶,擬配合都市計畫辦理區段徵收,所需經費高達十七億七仟四佰二十七萬,因前置作業資金調度困難,請協助解決案。裁示:本案重建委員會已列入特別預算,俟行政院審查時通盤考量。三、台中市美麗殿、東方巴黎二棟集合式住宅大樓,因損害鑑定受災戶爭議不休,造成承辦單位心力焦瘁,請協助解決案。裁示:請內政部營建署協助台中市政府全力解決。主席提示事項11一、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是政府施政的指標工作,對於全心全力投入參與重建工作站在第一線之工作夥伴,表示由衷的感謝。重建工作是一項嚴苛艱困的挑戰,請大家把握時間全力以赴,超越突破困境來展現對災民、社會所需要的回應。二、本委員會議係屬災後重建之重要會議,為增強議事效率,各單位如有提案,應事先提出書面資料,對於執行政策遭遇困難問題,應於提案前召集相關部會研商解決。散會:下午一時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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