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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目录一、起草过程二、主要变化三、条文释义四、附件说明一、起草过程•2011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下达《锅炉使用管理规则》起草任务书•2011年8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2013年3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3年6月,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将送审稿提交特种设备安委会审议,形成报批稿•2014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98号公告颁布二、主要变化•内涵发生较大的变化,保留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有关锅炉使用登记的相关内容,增加了锅炉使用单位巡回检查、日常维保、自行检查的等内容;•强化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锅炉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以指导和规范锅炉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了锅炉分类监管的基本思路,按照其危险程度(压力、数量、使用场所等),对各类锅炉使用单位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救援预案等);•明确了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采购、安装、改造、维修、报废和节能的全过程管理责任;•根据行政许可规定和特种设备动态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使用登记和变更;•兼顾各方关系,参加起草工作人员代表各方利益。三、条文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1、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2、目的:一是规范锅炉使用管理;二是锅炉使用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统一三、条文释义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1、范围:依据《特种设备目录》2、《法》与《条例》的关系三、条文释义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和节能管理,并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1、本规定提出的安全与节能要求是基本安全要求,各使用单位可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三、条文释义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能效状况负责。1、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2、从以前的只管锅炉的使用安全转变为安全与节能都要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三、条文释义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工作。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了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管分工;2、明确了锅炉使用登记的管理部门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均可办理使用登记三、条文释义第六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节能管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1、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具体细化2、从机构、人员、制度、安全检查、节能和投入等方面提出使用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三、条文释义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四)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建立锅炉安全和节能技术档案;(六)组织开展锅炉定期自行检查工作;(七)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九)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一)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二)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十三)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与节能检查。1、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要求,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2、明确了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三、条文释义第八条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二)按照规定填写锅炉运行、水(介)质化验、交接班等使用管理记录;(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四)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1、安全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明确了作业人员的主要职责3、如何取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4、考什么?适用范围?《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1-2009三、条文释义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锅炉。1、对使用单位购买锅炉提出明确规定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1-2012为最基本要求,相关标准可能有更高要求3、对二手设备购买提出了要求三、条文释义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修理,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1、对使用单位选择施工单位提出了要求,资质、能力2、明确要求使用单位有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告知的义务三、条文释义第十一条锅炉的改造、修理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禁止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锅炉改造时,不应当提高额定工作压力或者额定工作温度。1、对锅炉的改造、修理提出了特别规定2、明确规定热水锅炉不得改为蒸汽锅炉使用3、明确规定锅炉改造时不能提高工作参数三、条文释义第十二条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1、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化学清洗四种情况提出了监督检验的要求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三、条文释义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锅炉的具体特点,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所建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二)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三)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四)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五)设备验收、采购、修理、保养、报废等制度,包括设备验收、采购、修理、报废要求,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六)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八)节能管理制度,明确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1、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细化和具体化,并与TSGG0001尽可能保持一致2、本规则要求建立的相关制度是基本要求,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应当建立本单位的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3、制度的建立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条文释义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一般应当有以下使用管理记录:(一)巡回检查记录;(二)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改造、修理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三)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四)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五)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六)交接班记录;(七)锅炉停炉保养记录;(八)能耗状况记录;(九)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十)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1、对使用单位的锅炉使用管理记录作出了基本规定2、比TSGG0001记录内容要多,更体现全过程管理的思想3、各使用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记录表卡4、记录应当有记录人员的签字,具有可追朔性三、条文释义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使用电站锅炉的;(二)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0t/h锅炉的;(三)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80t/h的(注1);(四)使用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五)使用锅炉的总数量大于等于10台的(不包括D级锅炉)(注2)。前款以外的其他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设备级别、结构型式、燃烧方式、用途和数量等情况,设置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1、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具体化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2、体现分类监管的思想3、注1、注2三、条文释义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1、公共场所的定义:指为公众提供工作、学习、商业、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如学校、幼儿园、宾馆旅店、公共浴池及理发店、影剧院及舞厅、体育场馆及公园、展览馆及图书馆、商场、候诊(车、船、机)室等。2、由于公共场所人口密集、一旦发生事故其社会影响大等因素,因此对公共场所使用锅炉提出了特别管理规定三、条文释义第十七条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专业机构承担锅炉使用管理和运行操作(以下简称受托单位)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受托单位的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受托单位履行使用单位的义务并且承担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合同中未明确责任的,由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1、提出了锅炉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概念2、安全主体责任的界定三、条文释义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和特性,配备锅炉作业人员,并且保证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B级以下(含B级)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作业人员,但是应当建立锅炉作业人员定期巡回检查制度。1、对作业人员的配备提出
本文标题: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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