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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CollegeofEnvironmentScience&Engineering,HunanUniversity.China.AllRightReserved.教学重点大气污染防治法教学要求1.熟知我国的污染防治法体系;2.了解我国大气污染现状;3.掌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法律规定;4.熟悉大气污染相关的案例分析。我国的污染防治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1995,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4,9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95,200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大气污染及其危害(一)大气污染概念及其缘由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的来源:人为源和自然源。二、大气污染的危害1.影响局部甚至全球气候,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等;2.影响人类身体健康,如导致呼吸道疾病、癌症等;3.影响植物生理机制,导致生长不良,抗病抗虫能力减弱,甚至死亡,如二氧化硫导致大面积农作物死亡;4.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如烟雾影响飞机起降;5.造成财产生产损失,如酸雨对建筑物的腐蚀。三、大气污染的现状1.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上与上年变化不大,部分污染较严重的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劣三级城市比例下降,但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城市的比例也在降低。2.2004年监测的342个城市中,132个城市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居住区标准),占38.6%,比上年减少3.1个百分点;3.空气质量为三级的城市有141个,占41.2%,比上年增加9.7个百分点;4.劣于三级的城市有6个,占20.2%,比上年减少6.6个百分点。5.空气质量达标城市的人口占统计城市人口的33.1%,比去年减少3.3个百分点;暴露于未达标空气中的城市人口占统计城市人口的66.9%。1.空气中主要污染物颗粒物仍是影响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但总体比上年有好转趋势。颗粒物污染较重的城市主要分布在山西、内蒙古、辽宁、河南、湖南、四川及西北各省(自治区)。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0.06毫克/立方米)的城市占74.3%,与上年持平。超过国家三级标准(0.10毫克/立方米)的城市占统计城市的9.1%,比上年降低3个百分点。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城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0.06毫克/立方米)的城市占74.3%,与上年持平。超过国家三级标准(0.10毫克/立方米)的城市占统计城市的9.1%,比上年降低3个百分点。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城市主要分布在山西、河北、河南、湖南、湖北、云南、内蒙古、甘肃、贵州、广西、四川、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统计城市的二氧化氮浓度均达到二级标准,但北京、广州、深圳、上海、重庆等大城市二氧化氮浓度相对较高。2004年,全国527个市(县)降水的年均pH值范围为3.05(湖南省吉首市)~8.20(甘肃省嘉峪关市)。出现酸雨的城市298个,占统计城市的56.5%。降水年均pH值小于5.6的城市218个,占统计城市的41.4%,其中湖南省长沙、常德、吉首,广东省韶关,江西省高安降水年均pH值小于4.0,降水酸度较强;酸雨频率大于40%的城市占统计城市的30.1%,其中湖南常德、江西德兴、浙江丽水、安吉、开化酸雨频率为100%。2.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2004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254.9万吨,其中工业排放量为1891.4万吨,生活排放量为363.5万吨;烟尘排放量为1095.0万吨,其中工业排放量为886.5万吨,生活排放量为208.5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为904.8万吨。2004年,中国成为世界汽车第四大生产国和第三大消费国,汽车产量和保有量分别达507万辆和2742万辆,摩托车产量和保有量分别达1700万辆和7900万辆,农用运输车产量和保有量分别达200万辆和2500万辆。2004年,中国石油消耗3.1亿吨,其中三分之一用于机动车。四、大气污染防治立法1.西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简介①18世纪产业革命爆发以前,是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萌芽时期。②产业革命爆发到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发生,是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开始兴盛的时期。③伦敦烟雾事件发生以后的1955年到1970年,这15年是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大发展时期。④1971年以来,是大气污染控制立法的继续完备时期。2.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立法1979年,在我国制定的首部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7年,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后,相继颁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及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5年,全国人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第一次修订,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对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工艺、国家对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以及防治燃煤污染大气的控制对策和措施。鉴于我国大气污染逐渐加重的严峻态势,2000年,全国人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这次修订明显加大了对大气污染的法律管制力度,规定了数项重大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和措施:如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即收费超标就违法等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7章66条,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案例3]、[案例18]五、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1.各级人民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职责(统一管理)(1)制定大气环境保护计划与防治大气污染规划(2)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3)决定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案例1](4)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案例1:县政府关于大气污染的办公会议决定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事情始末1.A县某铝厂建于1969年,该厂上马之初,生产工艺落后,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大量的含氟烟尘。含氟烟尘飘落到邻近的三个乡方圆270平方公里,对这三个乡的上万亩耕地造成严重污染。2.据监测,三个乡的大气中的氟化物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6~3.6倍,受害耕地产出的粮食中的氟含量超过国家标准5~8倍。3.有人反映并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要求A县人民政府妥善解决污染问题。4.A县人民政府召开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尽管该铝厂生产工艺落后,目前又缺乏技术改造所需的巨额资金,但为了解决该厂工人的就业问题,必须维持生产,铝厂每年补偿每个受害农民15元。5.1998年,忍无可忍的受害农民起诉到A县人民法院,要求铝厂进行治理或关闭并赔偿损失。6.A县法院作出判决:铝厂每年补偿每个受害农民20元,考虑到A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的决定,对原告要求铝厂进行治理或关闭的诉讼请示不予支持。7.A县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法律分析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1款:“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2.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环境保护法》第29条和第3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单位,限期治理。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4.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1.A县人民政府对铝厂不作处理,则受害农民可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5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的规定,状告A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诉讼,使A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2.A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只是政府行为的文件,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而作为判决的依据。案例2:矸石自燃谁负赔偿责任?事情始末1.1998年以来,辽宁阜新矿务局设在东梁乡岗村的排矸场,由于矿石自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气体,使邻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树受到污染损害。2.受害村民遂请求当地环保部门处理。3.环保部门受理此案后,会同有关人员现场查明,矸石自燃仍在继续,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痒,呼吸困难,且周围没有其他污染源,矸石场两侧农作物及果树不同程度受害,枯黄、枯死达86亩之多。4.附近监测站对东梁排矸场进行了连续5天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工作。5.监测数据表明:东梁排矸场附近的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的日均值大大超过《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6.监测分析报告指出,二氧化硫是影响东梁排矸场附近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7.专家鉴定结论认定二氧化硫严重超标,且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及果树生长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8.阜新矿务局则辩称,矸石自燃乃意外事故,非其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9.阜新矿务局能免责吗?法律分析•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适用无过错(又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环境事故发生后,只要环境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了环境损害,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均不考虑),均应依法对受害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1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均为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矿务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矸石自燃污染了环境。矸石自燃使农作物及果树受害。矸石自燃污染环境事故的发生与矿务局疏于管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五、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2.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行政上的职权范围与分工(分工负责)(1)各级环保部门的权限: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统一监督管理机关(2)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等部门)对大气污染根据职责监督管理案例3:汽车尾气超标排放由谁处罚?事情始末魏某于2001年2月26日驾车经过某市环城西路市公安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设立的汽车尾气检测点时,被市交警支队执法人员将车拦停,由市环保局检测人员使用怠速法对该车进行检测。经检测,市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认定该车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于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郊大队开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滞留了该车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副本。同时市公安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又联合发出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车于7日内到4家专项治理汽修厂进行治理、复检;复检达标后,凭《合格证》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郊大队领证。魏某认为市环保局不拥有对机动车辆的尾气检测权及机动车辆尾气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权,因而对其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服。魏某的意见是否正确?法律分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测。”根据此规定,环保部门拥有机动车辆的尾气检测权。第4条第2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5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2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显然,对机动车船违法的处罚权属于特定部门,而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五、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二)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三类:(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地区;(2)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3)特定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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