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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系统运行自查报告(精选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支付系统运行自查报告(精选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支付结算自查报告1支付结算自查报告人民银行:为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我行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文件精神,结合相关规章办法,提出具体检查要求,安排专人从3月22日至3月31日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我行领导对此次自查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副行长为副组长、会计部门参加的的支付结算检查领导组,主要负责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二、细化检查流程明确自查重点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将自查重点放在支付结算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票据业务、支付系统和支付信息报送等方面。具体如下:1、支付结算情况。我行会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运行。因我行业务相对单一,开户企业较少,又不办理个人业务,故我行结算方式较少,只涉及票据业务中的支票及汇兑两种。在对印章管理上,我行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管理要求,按分工不同分别分配了各种印章、重要单证的使用与保管。在操作汇款业务时,每笔业务都按金额的多少收取手续费与工本费,收费标准综合业务自动生成。2、帐户管理方面。为了减少账户开立、撤销、变更等流程中出现的操作风险,确保存款人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我行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日常支付结算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内容包括开户资料审核、报送人行、开立账户;账户变更、销户流程等。3、反洗钱工作。我行由总行开发了反洗钱管理系统,对每日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发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甄别,各分支机构责成专人每天进行两次查看,及时进行补录业务和案例处理。4、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对于我行的支付业务,主要通过参与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即时汇兑、不会出现压票现象。同时,为了降低支付系统不稳定引起的银行、客户结算损失,我行制定了应急预案,主要包括营业网点应急预案、综合业务系统使用应急预案。5、非现金结算推广方面。我行通过与工商银行在网银、信用卡和POS方面的合作,在非现金结算方面较以前相比已有了质的飞跃,我行在2010年通过非现金结算手段收支达160亿元。通过此次自查,使我行的支付结算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有效维护了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了违规操作进行的洗钱犯罪活动,确保了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直接参与者;(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五)支付系统网络。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含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1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国家处理中心维护主干网络。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二章岗位管理第五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等;(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等。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可根据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增设其他岗位。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2第六条各岗位应当配备相应数量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第七条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注销该用户。直接参与者系统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向清算中心报备。第八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运行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第三章操作管理第九条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清算中心备案。第十条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定期或按清算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第十一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工作日和清算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批准不得退出登录。3第十二条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直接参与者接收、发起的支付业务权限进行控制。第十三条国家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设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金额起点。第十四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设置小额支付系统提交清算场次和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质押品价值和授信额度进行设置和调整。第十五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设备存储容量和业务需要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在工作日应当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发现未按时登录、轧差跳场、核押错误、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回执丢失、日终对账不符、日切通知丢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监控业务轧差、资金清算情况。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督促出现“排队”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及时处理,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启动撮合机制。直接参与者发现“排队”业务,应当主动筹措资金,确保及时清算。第十八条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进行维护;城市处理中心可根据需要向直接参与者提供行名行号基础数据。4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第十九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参与者应当对待办业务事项及时处理,保证在日切前所有待办业务事项全部处理完成。第二十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定期统计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止付申请及应答、借记业务及实时贷记业务的处理情况,并由城市处理中心将统计情况通告各直接参与者。国家处理中心应当监控轧差净额的提交及处理情况。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制定支付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因需要对国家处理中心主机、网络、密押和存储等主要设备的硬件进行升级、更换和维修,或者对软件进行版本升级、配置参数调整,应当经过主管领导书面授权。城市处理中心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应当事先向清算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记录变更过程。直接参与者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应当事先向清算中心报备。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国家处理中心可以设置小额支付系统在国家处理中心或城市处理中心的暂时停运或启运状态,但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所有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5第二十四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第二十五条需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应当经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维护记录。第二十六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分别制定支付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第二十七条清算总中心对城市处理中心、清算中心对直接参与者应当定期进行运行维护情况的检查。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支付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增设用户和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制”原则。第二十九条支付系统岗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设置:(一)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禁止兼任业务主管或操作员;(二)业务主管禁止兼任操作员。第三十条操作人员在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通知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记录备查。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6第三十一条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第三十二条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在第一次登录支付系统后,应当立即更换登录识别信息。识别信息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串,并定期更换。第三十三条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由清算总中心统一定制配发,由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指定专人配置、维护和保管。第三十四条支付系统全国押密钥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押密钥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制作、分发全国押密钥;城市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制作、分发地方押密钥。全国押密钥和地方押密钥均由业务主管设置和保管。第三十五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密押设备和密钥。如有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支付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网络连接,应当采取防火墙等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应当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第三十七条支付系统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及时升级杀毒程序;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逐级报备。7第三十八条禁止在生产和备份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和安装与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第三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和参与者的支付交易、账户信息。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当将数据删除。第四十条特殊情况下需要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时,须经授权,应当由两名以上系统维护员共同实施,详细记录;事后由业务主管及时核对业务数据,并向上级报告。第六章机房管理第四十一条支付系统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机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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