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解析
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解析刘福仁编劳动部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社序言1996年劳动部颁发了《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对1987年所制定的《规程》的修订,是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基本法规,已于1997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规程》自1987年颁布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使用管理水平的提高,客观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条件已不太适应。为此,在作者和有关同志多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某些部分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以适应客观需要。如:角接接头在卧式锅壳锅炉上的采用,焊缝上开胀接管孔的允许条件,受热面管和管道采用无直段弯头,减少产品检查试件,锅炉房设置在高层建筑中等等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这样提高了《规程》的可操作性,对保证锅炉安全运行起着积极的作用。在这次修订中,作者确实作了大量的工作。《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解析一书的出版,对从事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管理、修理和监察工作的人员来说是很有参考价值的。《规程》解析一书,采用新旧规程对比的方法,逐条进行了解释。其内容包括:条文的内涵、要求的演变、新旧《规程》的变化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问题的处理。此外,有些条文还列入一些发达国家标准的内容,以便对照比较,使读者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这些都有助于读者对《规程》有更深刻的理解,以便于更好地贯彻。李毅1997年4月1编者的话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五个版本的锅炉规程。1996年版本锅炉规程与前几个版本的锅炉规程相比,无论是在结构设计上,材料选用上,还是焊接检验上,安全附件要求上,以及锅炉进入高层建筑等问题上,均有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既考虑到我国近年科学技术发展,生产、使用管理水平的提高,也考虑到与国外经济贸易往来,技术交流的增多,逐渐向国外先进标准靠拢的需要,使之更适应我国的国情,提高了规程的可操作性。笔者从事锅炉安全监察工作三十余年,参与了几个版本规程,特别是后两个版本规程的制定工作,对我国锅炉规程的变化和发展有较深的了解。1987年版锅炉规程颁发后,笔者曾编写了《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解析》一书,对理解、执行1987年版锅炉规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996年版锅炉规程颁发后,在青岛、昆明两次宣贯班上,许多参加宣贯班的同志,希望将1996版锅炉规程再做一些分析,以供从事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监察工作的技术人员在理解、执行规程时参考。鉴于此,笔者在1996版锅炉规程宣贯班讲课大纲的基础上,对1996年版锅炉规程逐条进行了解析,阐述了主要内容的含义、变化以及国外规程的规定;同时也介绍了1996年版与1987年版规程的变化及原因。在条款解析中,对技术问题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但工作中则必须按国家现行的行政规章(1996年版锅炉规程)执行,我的这本书仅供参考,不是执行规程的依据。由于笔者的理论水平、行业水平有限,再加之时间仓促,书中不妥甚至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同仁、读者商榷、指正、批评,笔者不胜感谢。1997年4月5日2目录序言编者的话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一般要求………………………………………………………(13)第三章材料……………………………………………………………(23)第四章结构……………………………………………………………(42)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83)第六章胀接……………………………………………………………(145)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153)第八章锅炉房…………………………………………………………(202)第九章使用管理………………………………………………………(210)第十章检验……………………………………………………………(217)第十一章附则……………………………………………………………(231)附:1987版锅炉规程删除的条文…………………………………(232)3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条文解析1.此条款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保证锅炉安全运行是人类在与自然斗争中,经过100多年血的教训而得出的结论。200年多年前,蒸汽锅炉在航海以及工业的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地应用,对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人类对其安全运行规律还未掌握,使用中严重爆炸事故不断发生,不但造成经济、财产的严重损失,也造成人员惨重的伤亡。据记载,从1860年至1910年的五十年间,有记录的锅炉爆炸事故多达10000余起。1865年4月在美国密西西比河航行的一艘载有2000余士兵的轮船,因锅炉发生爆炸导致大火,千余名士兵丧生。1905年美国马里兰州一鞋厂一台火管锅炉反生爆炸,死亡58人,伤117人,锅炉飞出70多米,厂房全部摧毁,此次事故震惊了美国各界。1955年4月,我国天津第一棉纺厂一台田熊式锅炉因苛性催化发生爆炸,死亡8人,伤69人,直接经济损失37万元。这些血的教训,使人们认识到锅炉是一种承压而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逐渐掌握了其爆炸规律而提高了防范措施。从而对锅炉的结构与强度、材料与制造工艺、安全附件与操作等要求用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美国机械工程律师协会(ASME)于1914年制定出版了美国第一部《锅炉压力容器建造规范》,美国的锅炉制造商以及使用商都要执行此规范,美国的锅炉爆炸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我国1956年成立锅炉安全监察机构,1960年制定出版了第一版《蒸汽锅炉安全规程》,我国的锅炉爆炸事故由1960年的500多起到1965年下降为20多起。锅炉安全运行,不但防止人员伤亡,而且也减少了国家经济财产的损失。锅炉安全运行,不发生事故给锅炉使用单位,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一种无形的,无法计算也无人去计算过,是国家经济生活中的正规现象。而锅炉发生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则是有形的。1993年3月,宁波北仑港电厂一台600MW发电机组的锅炉发生炉膛爆炸,除造成人员惨重伤亡(死23人,伤424人)外,直接经济损失高达700余万元人民币,锅炉修理长达半年之久,浙江省工农业用电受到了严重影响。目前,制定1996年版规程的依据仍然是国务院1982年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的监察行为,作了规范。2.1996年版规程的第1条是1987年版规程第1条基本未变条文。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条文解析1.此条款是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从锅炉的类型、介质和参数上,第一是固定式锅炉,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中,锅炉运行时除固定以外,还有些领域中的锅炉运行时锅炉本身是移动的,如船舶上的锅炉,火车机车锅炉。这些锅炉需要满足固定式锅炉的要求外,由于是在运动中运行,对其还有一些特殊要求。对这些锅炉我国有专门的规范要求。第二是承压的锅炉。所谓承压锅炉是指经过效验封印后压力表的表压力大于零的锅炉。对于敞口的开水锅炉,由于水柱静压所形成的压力可不视为承压。带有水封管的汽水两用锅炉,(水封管直接插入水空间),由于水封管本身是一种定压装置。因此带有水封管的汽水两用锅炉是一种承压锅炉,不但应符合本规程,而且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是以水为介质的锅炉。锅炉的传热介质除水以外,还有有机热载体与无机热载体。有机热载体如联苯以及矿物型导热油,无机热载体如水银等。目前世界各国多以有机热载体作为传热介质。这种介质在较低的压力下可以获得较高的温度,只要满足系统阻力的要求,在0.3-0.5MPa的压力下,其温度可达300-340℃。因此有机热载体锅炉在国外和我国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有机热载体锅炉与以水为介质锅炉许多要求是一样的。但有机热载体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与水又有较大的差异。杜绝渗漏,防止火灾是有机热载体炉最重要的安全问题。以水为介质锅炉规程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有机热载体炉的要求,我国已于1993年颁发了《有机热载体5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了有机热载体炉的特殊要求。我国蒸汽锅炉规程关于压力适用范围几经变化。1960年版和1965年版规程的适用范围是压力大于等于0.07MPa(0.7kgf/cm2)的锅炉,来源于前苏联的锅炉规程。而前苏联又是沿袭德国的规定(10b.f/in2);1980年版规程适用范围是压力大于等于0.1MPa(1kg.f/cm2)的锅炉,这是参照ISO/R831《固定式锅炉制造规范》及美国ASME规范而定的;1987年版规程改为承压的锅炉,一是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承压的锅炉,与条例一致;二是蒸汽压力小于0.1MPa的蒸汽锅炉生产和使用的量较大,事故也较多,安全上应有所规定,1987年版规程中体现了对这种小型锅炉的要求,为安全使用提供了依据。从锅炉安全监察的环节上,本规程适用于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环节。本规程的监察规定和技术要求都是针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修理和改造等环节而提出来的,各个环节必须符合或达到规程的规定,才能保证产品安全质量,提高设备的使用安全水平。2.1996年版规程的第2条是从1987年版规程的第2条修改而来,1996年版规程与1987年版规程相比:第一,规程适用范围增加了锅炉范围内与之相连的汽水管道。锅炉范围内与之相连的汽水管道是锅炉设备的延伸,它的安全问题也就是锅炉的安全问题,对锅炉的安全监察应包括与之相连的汽水管道。另外,我国已经开始对压力管道实行安全监察,本规程适用于锅炉范围内与之相连的汽水管道,对其提出安全要求,有利于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锅炉范围压力管道的界定的问题,当锅炉有锅炉房时,一般是指锅炉内与锅炉相连的汽水管道(包括分汽缸),劳部发[1996]419号文规定,锅炉房内的分汽缸按锅炉规定进行检验;对于发电用的露天布置的锅炉,一般是指进主蒸汽阀门和主给水阀门前与锅炉相连的汽水管道。第二,删去了不适用于“用电加热的锅炉”的规定,实际上1996年版规程适用于电加热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与其他能源加热的锅炉在整体结构上无大的区别,本规程的规定完全适用于电加热锅炉,主要区别在于能源形式不同。用电加热的锅炉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电极型电加热锅炉,在两极板之间以水为导体,极板接通电流使水被加热;另一是浸入式电阻元件型电加热锅炉,6这种锅炉是将电阻加热元件浸入水中,接通电流水被加热。电加热锅炉是锅炉的一种形式,但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却作为压力容器进行管理。1982年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局与机械部石化通用总局以(82)通技字159号函答复广东省劳动局、机械厅时明确规定,“电蒸汽发生器,是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3条的容器,且根据第4条划分原则,属于二类容器。”由于将电加热锅炉划为压力压力容器范畴,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1992年劳动部锅炉局以[1992]劳锅局字35号文重新将电加热锅炉划回锅炉范畴,明确规定电加热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及使用管理等工作均按照锅炉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明确了水容量小于30L的锅炉不适用本规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个体服装业的发展,水容量较小而压力较高(一般要求0.4-0.6MPa)的锅炉使用量迅猛增加。对这种锅炉,如果要求完全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有些过严,难以达到。本规程的技术要求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锅炉,并不意味着这种锅炉不在安全监察范围。在我国凡是承压的锅炉都在劳动部门安全监察范围,我们将对水容量小于30L的锅炉的技术要求作出规定。第四,将1987年版过程的第3条中的设计、制造等应符合本规程改为本规程是用于锅炉的设计、制造等环节,这一改动意
本文标题: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解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16901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