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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昊污染控制化学第一章环境质量与环境标准第二章酸、碱反应在污染控制中的应用第三章化学沉淀与絮凝分离第四章吸附与吸收净化第五章溶剂萃取分离第六章离子交换处理法第七章膜分离技术第八章污染物的氧化还原处理第九章污染物的生物处理第十章重要污染物的化学治理第十一章清洁生产环境学环境基础科学环境生物学环境物理学环境化学环境生态学环境地学环境法学环境经济学环境教育学环境美学环境心理学环境论理学环境管理学环境规划学环境质量评价学环境社会学环境技术学环境控制学环境工程学环境工效学环境水利工程环境系统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环境空气动力学环境电磁学环境热学环境光学环境声学环境分析化学环境污染化学污染控制化学环境医学环境医学监测环境毒理学环境流行病学环境学的学科体系本课程要求掌握污染控制化学原理了解污染控制化学技术培养污染控制思路和能力第一章环境质量与环境标准1.1环境质量1.1.1环境的概念1.1.2环境的基本类型1.1.3环境质量的含义1.1.4环境质量问题1.2环境标准1.2.1概述1.2.2我国环境标准体系1.3水质指标与水质标准1.3.1水质指标1.3.2水质标准1.4大气环境与质量标准1.4.1大气环境与大气污染1.4.2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标准1.5土壤环境1.5.1土壤的概念及组成1.5.2土壤环境的特点1.5.3土壤污染1.5.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第一章环境质量与环境标准1.1环境质量环境:本法(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类型:以人为主体,其他的生命物体和非生命物质都被视为环境要素(人类的生存环境)以生物体(界)作为环境的主体,其它非生命物质看成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按环境主体划分按环境范围划分特定空间环境(如宁航的密另舱环境)、车间环境、生活区环境(如居室环境、院落环境等)、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按自然环境要素大气环境、水环境(如海洋环境、湖泊环境等)、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如森林环境、草原环境等)、地质环境等按社会环境功能工业区、生活区、商业区、科教文卫区等第一章环境质量与环境标准环境质量:一般是指在一个具体的环境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对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发展的适宜程度,是反映人群的具体要求而形成的对环境评定的一种概念。最早是在1960年代,由于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人们常用环境质量的好坏来表示环境遭受污染的程度。环境质量影响因素化学因素营养盐POPs重金属物理因素电磁、辐射热光声自然因素生物因素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大气水土壤社会因素文化科技经济第一章环境质量与环境标准环境质量问题:作为中心事物的人类与作为周围事物的环境之间的矛盾。实质是由于盲目发展、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而造成的环境质量恶化和资源浪费、甚至枯竭和破坏。按环境问题的发生机制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生物环境破坏:森林锐减、物种灭绝等非生物环境破坏:水土流失、地面下沉等按污染物性质: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干扰噪声、振动、电磁被、光、热干扰目前国际社会最关心的全球环境问题主要包括: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酸雨或酸性降水、有害有毒废弃物的越境转移和扩散、生物多样性锐减、热带雨林减少、沙漠化、发展中国家人口及贫困问题等,以及由上述问题带来的能源、资源、饮水、住房、灾害等。第一章环境质量与环境标准1.2环境标准环保标准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在国外,还包括污染警报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一定的窨和时间范围内的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它是环境政策的目标,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评价我国各地环境质量的标尺和准绳。它也为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和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按颁布环保标准的机构分类,可分为国家环保标准、地方环保标准两级。对应于上述标准,则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只有国家标准,没有地方标准。国家级标准是指导标准,地方标准是直接执法标准。国家标准的执法作用是通过地方标准实现的。国家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凡颁布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未作出规定的,应执行国家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名词术语、代号、标记方法、标准编排方法、导则等所作的规定。它为各种标准提供了统一的语言,是制定其它环保标准的基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地方、部门)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量的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手段,其作用在于直接控制污染源,限制其排放的污染物,从而达到防止环境污染的目的。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到生产工艺、污染控制技术、经济条件、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迁移变化规律以及环境质量标准等。因此各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各不相同。我国已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保方法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试验操作规程、误差分析、模拟公式等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例如:《水质采样技术指导》、《水质分析方法标准》、《环境空气总县浮物的测定》、《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等。第一章环境质量与环境标准1.3水质指标与水质标准水质是指水和其中所含的杂质共同表现出来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综合特性。各项水质指标则表示水中杂质的种类、成分和数量,是判断水质的具体衡量标准。水质指标物理性水质指标化学性水质指标生物性水质指标感观物理性状指标:如温度、色度、嗅和味、浑浊度、透明度等。其它物理性水质指标:如总固体、悬浮固体、溶解固体、可沉固体、电导率等。一般化学性水质指标:如pH、碱度、硬度、各种阳离子、阴离子、总含盐量、一般有机物质等。有毒化学性指标:如各种重金属、氰化物、多环芳好、各种农药等。氧平衡指标:如溶解氧(DO)、化学需氧量(COD)、生物需氧量(BOD)、总需氧量(TOD)等。包括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数、各种病原细菌、病毒等。第一章环境质量与环境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2012年(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微生物指标:4项;毒理学指标:15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7项;放射性指标2项;消毒剂:4项;计42项;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微生物指标:2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3项;毒理学指标:59项;计64项;总计:106项第一章环境质量与环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第一章环境质量与环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IⅡ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场、泅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IVV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第一章环境质量与环境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第一章环境质量与环境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4.1标准分级4.1.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4.1.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4.1.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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