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 单独两孩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精选4篇)
单独两孩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精选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单独两孩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精选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告知书【第一篇】“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告知书一、关于单独夫妇申领《再生一胎生育证》问题:单独夫妇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需提供以下材料:l常规材料(即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必备材料)。即: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l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即:1、独生子女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经镇(街道)计生办审核(需有经办人签字,村居和计生办盖章)。父母一方属有单位,另一方无单位的,按上述要求各自出具证明材料。此外,父母是再婚的,还需出具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死亡的,由原单位或生前户籍地出具证明。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办人签字,单位或村乡级用印,出具日期。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双独夫妇办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只需提供一方父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哪一方的证明材料,由双独夫妇自主选择。二、关于跨省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问题: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独生子女户籍所在省依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即可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我省也有户籍在江西、独生子女本人在外省工作或务工的,包括省际婚姻,各地都将会有跨省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的情况。在全国还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为准确开具证明,也为方便在外省工作而户籍在本省的独生子女获得有效证明,根据全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按如下程序要求出具证明材料:1、单独夫妇独生子女的个人申请书。2、父母有单位的,持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到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开具统一格式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经镇(街办)计生办审核盖章后,再到区人口计生委加盖公章。无单位的直接到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开具,再到镇(街办)计生办、区人口计生委审核。村(居)和镇(街办)、区人口计生委三级均需有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人口计生委(宣)2014-02-24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第二篇】河郭乡召开单独两孩政策学习培训会为迅速推行河北省单独两孩政策,按照市人口与计生委工作要求,8月15日下午,河郭乡召开“单独两孩”政策学习培训会,各村计生专值、以及全体计生协会会员参加此次培训会。会上,有关负责人传达了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业务培训会精神,详细讲解了2014年5月30日正式启动实施的《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等有关问题的解释,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的目的意义、修改的主要内容和条款、独生子女的认定、时间节点以及“单独两孩”生育的办理流程和要求等,进行了一一解读。单独两孩政策解读首先是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妻再生育,实行再生育审批,申请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符合在我省申领生育证的单独夫妇,应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县级或市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为了保证“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的公开透明,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严格的监督流程。对拟批准再生育的单独家庭,在单位、村(居)委会公示10天并逐级公布监督电话,群众可通过举报电话监督。省级举报电话为87046044,也可直拨12356计生热线举报。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即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给《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办理再生育手续应提供基本材料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2、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3、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新政策将带来三大利好首先,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据测算,在现行生育政策下,全省劳动年龄人口持续减少,到2025年全省劳动人口将下降到5140万人,总人口占比将由2010年的%降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老龄化进程,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其次,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在政策上减少“独二代”家庭出现,改善家庭代际结构,提升家庭抵御风险和养老照料能力,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也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第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一是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出生人口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起到调峰填谷作用,避免大起大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可缓解人口老龄化程度,降低人口负担系数,改善人口年龄结构。将采取系列措施科学应对为实施好“单独两孩”政策,省卫生计生委日前组织开展了独生子女家庭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显示:全省目前有单独一孩家庭万户,其中确定生育二孩的家庭有万户,占%。我省将采取系列措施科学应对。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一定程度上会集中释放生育潜能,可能会出现出生人口增加。预计未来3—5年全省每年新增万人,之后新增出生人口将减少至4万人左右。全省政策内总和生育率将进一步升高,短期内全省总和生育率将升高至左右。我省将采取系列措施科学应对: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促进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出生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正确判断政策的影响和未来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加大计划生育工作力度,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政策外多胎生育。此外,还将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儿科服务设施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开展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加强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开展孕产期保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补服叶酸、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等工作,全面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好孕产妇和婴幼儿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咨询指导,积极促进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加强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筛查管理,加快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转诊、会诊网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有效,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甘肃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第三篇】甘肃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问答我省从什么时间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答: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我省自2014年3月26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二、单独两孩政策对象资格确认条件有哪些?答: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合法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均可界定为独生子女。(二)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三)夫妻双方或单独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对象如何申报,有哪些审批程序?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要健全再生育申报审批制度,凡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申请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生育。单独两孩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一)夫妇双方共同申请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单独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再生育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申请再生育对象生育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楼院或村(居)民小组同时公示7天。经公示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县(市、区)、市(州)审批1.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后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单要以文件形式通知乡(镇、街道),《生育保健服务证》发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免费发放给申请再生育的夫妇。2.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核,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后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单要以文件形式通知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生育保健服务证》经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免费发放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四、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证件)材料?答:需提供以下证明(证件)材料:(一)单独夫妻一方父母和单独夫妻一方分别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没有办理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须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单独一方父母和本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二)申请人《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三)单独夫妻合影彩色照片。有以下特殊情况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有关补充证明材料:(一)申请人本人为收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二)申请人经调查确系独生子女,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管理机构签订《生育情况承诺书》。五、单独两孩政策的申请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为提高办事效率,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夫妻再生育申请和齐全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按审批权限核发《生育保健服务证》。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在申请再生育时已领取的奖励费如何处理?答:自申请批准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七、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怀孕或生育二孩的如何处理?答: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省人大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公布施行(2014年3月26日)前违法超生的,严格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变。(二)省人大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公布施行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督促其补办《生育保健服务证》,不再给予经济和行政
本文标题:单独两孩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精选4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18709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