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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法的原则与法的基本原则•法的原则辨析•法的基本原则界说法的原则辨析“原则”一词,是现代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被广泛地使用的一个词汇。在现代汉语中,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参见《辞海》“原则”词条,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9页。)它具体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原则是“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而且“只有正确反映事物的客观规律的原则才是正确的”;其二,原则作为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的理性归纳,它包含着人类社会的价值或者社会运行的规律,因而它又能够回归到社会实践中,对于人们观察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具有指导作用。从原则的含义可以得知,原则是人类逻辑思维的一个转换枢纽,它隐含着人类在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过程中追求理性的一种重要方法。法律原则是指那些可以作为规则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在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法的原则都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一般认为,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技术性事项。)如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便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法律平等原则、人权原则等。法的基本原则界说•在不同的法域中,都存在着围绕一定社会关系而抽象出来的法的原则。根据法的原则在法的结构体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所起的不同作用,可以将其划分为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相对于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法的基本原则在法的结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于法起着更为根本的指导作用,它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学体系中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探讨法的基本原则的现实意义从法学研究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对于法的基本原则的探究,可以推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实然分析与应然分析的结合。“实然”是指事物的实际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事实是什么”;“应然”是指事物的理想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应当是什么”。单纯运用实证方法,它只是对现行法律规则精神内涵的一种宣示,体现的是法的实际状况;单纯运用价值分析,它只是对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理念的一种追求,反映的是法的理想状况。当我们同时运用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方法的时候,我们既可以看到法的实际面貌,又能够确立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发展方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学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汇合点:从上位的角度分析,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实质意义上的法的根本价值、基本原理的揭示;从下位的角度分析,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现行法律规则精神内涵的宣示。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学术界对于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在学理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学说:1、环境管理准则说2、环境法律规定或体现说3、环境法指导准则说1、环境管理准则说该学说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的或主要的准则,它是整个环境管理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环境保护法的灵魂,决定着环境保护法整体的统一和协调。(王灿发著:《环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或者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2、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或体现说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或者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特征和环境工作基本政策的、对环境资源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指导方针或指导性准则(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3、环境保护法指导准则说该学说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所有环境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调整并决定一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有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环境法性质的集中体现(吕忠梅著:《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或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以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环境保护和法的基本理念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和知识为背景所形成的贯彻于环境立法和执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以上三种学说都是在我国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提出,都在一定程度、一定角度上概括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尽管这些学说的积极意义不容置疑,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如环境管理准则说将环境保护法局限于国家的环境管理活动,在强调环境保护法的公法特征时,忽视了环境保护法同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私法特征,因此其定义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不忽视私益的同时更加重视环境公益)。法律规定或体现说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归纳、概括和提炼定位于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实然分析,仅仅关注于考查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而没有考虑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其理论视角存在着缺陷,背离了我国法的基本原则研究在于推动部门法学理论体系构建的根本目的。相对于前面两种学说,环境保护法指导准则说表现出了较大的变化,它强调了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对环境法制的指导作用,克服了单纯实然分析的视角缺陷,但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我国法的基本原则的特殊背景及其根本目的,该学说没有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建立在细致的逻辑分析基础之上,仍然存在着套用以往环境保护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学说之嫌。根据前面对法基本原则的界说,在对我国环境保护法自身特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适应环境保护社会实践的客观需要,承载环境保护法根本价值或者揭示环境保护法基本原理,对环境保护法理论构建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高度抽象、高度概括的环境保护的法治理念。确立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对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而言,其与具体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统帅环境保护法的各项制度及规范;具体原则则是某个或某些环境保护法制的一般准则,适用于特定的范围。(2)基本原则体现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及研究环境保护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具体原则虽然也体现根本价值,但直接反映的是特定的价值,仅仅是特定领域和环节的指导思想。(3)基本原则是国家对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本质要求;具体原则所体现和反映的往往间接一些。鉴于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的差异,我们认为,在确立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时,首先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适用于环境保护法的一切领域,在环境保护法律领域中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得到广泛适用,构成环境保护法的基础和核心,并适用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各个环节和所有领域、一切效力范围的原则,而不是仅仅适用于某个环节、某个领域的具体原则。由于环境保护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和保护对象的广泛性,所以它包含着各种各样的原则,有属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方面的原则,有属于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方面的原则,但并不是所有这些原则都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环境保护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的体现(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环境保护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原则,而不是与其他法律部门共用的原则。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自身特殊性的体现,也是环境保护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分的一个重要标尺。从上位的角度分析,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价值目标、法律目的的明确体现;从下位的角度分析,它能够对环境保护法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具有整合和指导作用。(3)内容的相对性和稳定性。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等客观基础之上的,是对社会客观存在的反映,它必然会随着社会物质条件和文化观念的变迁而变化。从具体内容来看,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只是一定时期根据环境问题的特点及其解决方法的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价值观念的演变、环境保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等方面的变化而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其内容的相对性也并不意味着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易变性,相反,由于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体现的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在一定历史时期,它也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我们认为,判断某一个原则是不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除了要考虑这一原则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外在特征之外,还要结合应然的角度分析这一原则是否能够承载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或者能够揭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理。这也是由法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各种著作和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符合当代环境保护法发展趋势的基本原则。这也反映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仍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人们对其认识也有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例如,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民主原则”;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国家干预原则,环境民主原则”;周珂教授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曹明德教授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种平等原则,代际公平原则,生态优先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汪劲教授结合中国的环境保护实际,提出如下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协同合作原则,公民参与环境决策原则。根据前面的论述,判断某一个原则是不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除了要考虑这一原则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外在特征之外,还要从应然的角度分析这一原则是否能够承载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或者能够揭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理。从上面所列举的这些有代表性的学者的观点中,我们可以得出,其中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四项原则属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它们也被绝大部分学者所认同,并且能够承载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能够揭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理,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具有真正的指导作用。但是有些原则却并不能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如有学者主张的“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或“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我们认为,它们只能构成环境保护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即只能适用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却并不能适用于污染防治领域。因此,不应将此原则上升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关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国际上曾出现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概念•先发展经济,然后再治理环境•“先污染,后治理”。•很多工业发达国家就是走了这条道路,我国也曾经历过一段“先污染后治理”和严重浪费资源的道路。一种主张:•主张应强调环境保护,抑制经济发展。认
本文标题: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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