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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41第四章环境权的创设2019/9/142第一节创设环境权的必要性一、环境侵害行为的特征(一)环境侵害的社会性环境侵害中,侵害的对象一般不是特定的人或物,而常常是相当地区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而且遭受侵害的不仅是当代人,有时还会损及后代人。2019/9/143第一节创设环境权的必要性(二)环境侵害的价值性环境侵害与经济发展具有相伴相随的关系,造成损害的原因事实,其本身常常是创造社会财富,增进社会福利的活动在进行过程中的附带行为。如果这种活动受到严格禁止,则人类的文明发展势必停顿。环境侵害行为在侵害他人权益的同时,还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属于一种“可容许的危险”。2019/9/144第一节创设环境权的必要性(三)环境侵害的间接性环境侵害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往往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由环境作用于受害人,从而具有间接性。2019/9/145第一节创设环境权的必要性(四)环境侵害的多元参与性环境侵害往往是由众多的排污行为或环境开发行为共同造成的。(五)环境侵害的复杂性1、涉及深奥的科技知识2、经过多种因素长时间复合积累后逐渐形成侵害3、每一单一的排污行为或环境开发行为大都又是合法的。2019/9/146第一节创设环境权的必要性(六)环境侵害的缓慢性环境侵害行为,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逐渐形成扩大。所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2019/9/147第一节创设环境权的必要性二、传统民事权利设计的欠缺(一)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理论及制度不利于环境保护。1、早期认为环境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任何人无需支付任何代价,随时可以任意使用的自由财产。因此,属于“无主物”,不能成为所有权客体。2019/9/148第一节创设环境权的必要性2、“先占原则”。先占者无偿利用,经一定时效取得所有权。享有完全物权,排除他人干涉。任何他人不得提出权利要求。2019/9/149第一节创设环境权的必要性(二)人格权的范围狭小,不足以对环境侵害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救济。环境侵害不仅损害人的身心健康,同时还损害人们享受具有美学价值和卫生价值等的优美环境的权利。2019/9/1410第一节创设环境权的必要性(三)用相邻权保护环境,过于牵强。相邻权范围狭小,只限于以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前提的环境侵害。而环境侵害常常给不相邻的远距离地方带来损害。2019/9/1411第一节创设环境权的必要性三、传统宪法基本权利设计的不足传统宪法未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定。1、其他部门法不能为一种尚未得到确定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提供法律救济。2、环境立法缺乏宪法依据。2019/9/1412第一节创设环境权的必要性四、国际法领土主权对国家环境保护的不利由于环境是无国界的,所以环境问题造成的危险性其叠加的效应往往超越了国家的界线。这些行为显然是环境侵害行为,但又不能在国际法上作出构成对领土权和主权侵犯的解释。因为领土主权包括统治权和所有权而环境侵害并未侵犯他国统治权和对土地的所有权。2019/9/1413第二节环境权的形成与发展一、1960年原西德关于环境权的讨论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废物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的约定。由此引发了是否把环境权追加进人权清单的大讨论。2019/9/1414第二节环境权的形成与发展二、1960年美国关于环境权的争论公民要求保护环境的宪法依据是什么?因为根据传统宪法及民法理论,公民无权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2019/9/1415第二节环境权的形成与发展萨克斯教授:1、“环境公共财产论”:环境属于“共享资源”,任何人不得任意占有、支配、损害。2、“环境公共委托论”:公众把环境资源委托给国家管理,国家不得滥用委托权。2019/9/1416第二节环境权的形成与发展三、1969年美、日两国开始环境权立法的实践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日本:1969年《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2019/9/1417第二节环境权的形成与发展四、1970年《东京宣言》的发表1970年3月,东京召开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发表《东京宣言》:“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人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2019/9/1418第二节环境权的形成与发展五、70年代欧洲对环境权的接受欧洲人权会议经历10年讨论,70年代接受环境权观点。1973年维也纳召开的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加以肯定,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2019/9/1419第二节环境权的形成与发展六、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的发表1972年,联合国召开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普遍接受环境权的观点,发表《人类环境宣言》。2019/9/1420第二节环境权的形成与发展七、70年代后期世界各国立法对环境权的确认如我国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2019/9/1421第三节环境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在适宜健康和良好的环境中生存,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本权利。2019/9/1422第三节环境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特征1、环境权的主体是全人类。2、环境权的客体包括环境法规定的各种环境要素、防治对象和行为。2019/9/1423第三节环境权的概念和特征3、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标准可以通过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衡量。4、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尺度可以通过对申报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来把握。2019/9/1424第四节环境权的内容一、公民环境权指公民享有的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由于环境是每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所以公民环境在内容上主要侧重于生态性权利。1、日照权;2、通风权3、安宁权;4、清洁空气权5、清洁水权;6、观赏权2019/9/1425第四节环境权的内容二、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指法人及其他组织拥有享有适宜健康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在内容上主要体现为经济性权利。1、对良好环境进行无害使用权2、依法排放其生产废物权3、享受清洁适宜的生产劳动环境权2019/9/1426第四节环境权的内容三、国家环境权指国家根据宪法的授权而拥有的,保障全体公民的环境权益的权利。是一种委托代管权。1、环境处理权2、环境管理权3、环境监督权4、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5、履行国际义务2019/9/1427第四节环境权的内容四、人类环境权指全人类共同拥有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是一项超越国界,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加以解决,从而带有“连带”特征的环境权。1、平等享有共有财产权2、共同继承共有遗产权3、与后代人共享环境资源权4、与其他生命物种共同拥有地球2019/9/1428第五节环境权的性质一、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的。2019/9/1429第五节环境权的性质二、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同时还是一项代际权利。它既适用于对有生命的个人的环境权益的保护,也适用于对具有复合性质的法人、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的集体环境权益的保护,同时还适用于对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的环境权益的保护。2019/9/1430第五节环境权的性质三、环境权是一项价值取向多重的权利环境权是一项价值取向多重的权利。既体现人的权利,也反映自然的权利。人与自然具有不可分割性,人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意味着环境具有满足人需要的功能和价值;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意味着环境有享受到人尊重的权利。2019/9/1431第五节环境权的性质四、环境权是一项与义务结合紧密的权利环境权是一项与义务结合紧密的权利。所有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环境权是平等的,每个主体在享受和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其他主体享受和利用的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而且当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适宜环境的同时,还承担了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构成危害的义务。2019/9/1432第五节环境权的性质五、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由于环境权的客体是包括具有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环境自然资源,所以环境权的内容包括了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2019/9/1433第五节环境权的性质六、环境权是一项有限度的权利环境侵害行为是一种有价值的侵害,属于一种“可容许的危险”。因此,强调利益衡量,也即衡量它的有用性和危害性哪个占的比重更大。在立法时,只有那些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超过了一定的程度,为人们所无法忍受并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害行为才被法律禁止。
本文标题: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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