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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裕隆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申报材料二○一八年六月公司材料1、关于筹建临沂裕隆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2、出资人承诺书3、出资协议书及出资企业法人股东(董事会)决议4、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股东基本情况①股东名册②法人股东基本情况登记表③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④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登记表⑤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⑥自然人股东工作简历⑦自然人股东出资来源说明5、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临沂裕隆民间融资有限服务公司章程7、民间融资服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①公司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评定表③拟任董事长、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④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学历证书复印件⑤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⑥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鉴定材料及推荐意见8、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9、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工作联系人基本情况表10、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主办银行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11、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一部分市级材料第二部分县级材料第三部分企业申报材料关于成立莒南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莒南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银监会、人民银行《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工作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和省金融办《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号﹚的相关规定,莒南县公司拟发起设立莒南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注册资本:二、经营地址:三、公司股东:(各股东出资情况)四、主发起人基本情况:五、其他法人股东情况六、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简介(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莒南县与莒南县公司、莒南县公司及自然人共同出资,以服务“三农”及解决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为宗旨,特申请成立临沂市莒南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特此报告,请批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莒南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出资人承诺书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本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全体股东郑重承诺如下:一、公司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证明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关于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工作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三、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从事高利贷活动和不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的委托资金入股,不抽逃注册资本,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承担股东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莒南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出资人协议书甲方:(主发起人)乙方:(各股东)为了保证莒南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的顺利成立、经营和持续发展,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供共同信守。第一条公司宗旨:依法经营小额贷款,为莒南县经济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二条公司名称:莒南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经营依法核准的小额贷款各项经营业务。第四条注册资本、出资方式、金额及期限:莒南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出资方式:各股东均以现金出资。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其比例如下:甲方:莒南县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同上所述)上述出资,在山东省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审定之前,各股东将出资金额汇入以下银行帐户:开户行:账户:第五条甲乙双方各方的责任1、按本协议的规定期限缴纳出资。2、办理为设立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等事宜。3、负责公司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事务。4、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六条税后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各方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及承担风险。第七条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由甲方委派一名,乙方委派三名,职工代表一名;董事长由乙方委派人员担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设监事3名,由甲方委派一名,乙方委派两名,监事长由乙方委派人员担任。第八条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原则。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目受投资各方的监督检查。第九条期限、终止及清算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公司营业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经出资各方一致同意,公司可以提前终止。公司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应由出资各方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十条违约责任1、协议各方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依期如数缴纳出资额时,每逾期壹天,违约方应支付应缴出资额0.15%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十天仍未缴纳,除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各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协议各方在公司成立前不得退出,否则,其出资额的50%作为违约金支付其他各方。3、协议各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至公司终止前,无论作为公司股东还是退出或转让股权后,不得单独或合资设立与本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否则,应支付违约金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前设立的有关企业不受此限。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各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十九份,本协议各方各执壹份,公司留存叁份,壹份留存备案,壹份留存备查。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莒南县有限公司股东会出资决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经营需要,公司于2012年2月19日下达通知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并于2011年2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由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讨论莒南县有限公司作为法人股东投资成立“莒南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一事。会议应到股东人,实际出席会议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程序合法有效。经过与会全体股东讨论,举手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同意莒南县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股东投资人民币万元成立“莒南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占该公司%股份全体股东签字: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各法人股东下同)莒南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地址出资金额出资比例莒南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企业法人股东基本情况登记表股东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联系地址经营范围莒南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登记表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民族学历职称联系电话莒南县小额货款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工作简历(每个自然人股东一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职称学历住址工作简历***出资资金来源说明(样本:各自然人股东每人一份)***,出资资金万元,占出资额的%。资金来源:1、1994年--1998年在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中心小学教师,期间收入稳定,共积累资金约5万元。2、1998年至今投资经营莒南县华锋加油站,积累资金500余万元。莒南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保证本公司合法稳健经营,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议决议,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莒南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依据:第三条公司性质为股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开展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公司经营范围如有改变,应通过修改本章程完成,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第五条公司依法在莒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长期,自公司依法注册登记之日起算。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亿元。第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莒南县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公司设立时缴清。。。。。。。。(下同)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及股东会第十条股东依照公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和履行股东的义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基本情况:莒南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下同)第十一条股东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能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十二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限红利,但各方另行约定的除外;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12)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3)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会作出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就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一、七、八、九项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决议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章程需报省级管理部门同意。本章程第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出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人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其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需要股东会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会指定的部门(人员)保管。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各董事主持。第十九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章股权转让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和赠与: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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