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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特殊的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其中的社会规范是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技术规范则是用以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代表“国家意志”。二、法律的优秀品质法律具备其他手段所不具备的优秀品质主要有:1.法律的公正性。任何时代,任何情况,人们都诉求着矛盾的公正解决、秩序的公正建立和经济活动的公正保护。2.法律的权威性:是指法律执行的强制性和不容挑战性。3.法律的公开性。4.法律的明确性。是指法律调控的范围、程度、时间、后果、性质、界限和实施条件给予明确的规定。5.法律的一致性。在法律发挥作用时,具有效力的一致性、使用对象的一致性以及法律规定的一致性。6.法律的稳定性。法律已经制定并发生效力,就要稳定连续地发生效力,不因社会情势不同和时间差异而经常改变。7.法律的文明性。法律以公正为灵魂,以权威为后盾。但它不是任意的暴力,而是以严格的程序、公众普遍认可的方式和法定的惩治手段来实施权威。8.法律的理性。是指法律的道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以遵循客观规律为基础,提倡尊重事实,以理服人,依法办事,排除陈见和偏见,排除情感和利益左右,体现人性和正义。综观人类历史,法律是公正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一、环境的概念(一)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般的“环境”的概念:是指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等构成的总体,是一个相对概念。(二)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主要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事物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是人类生存的环境,称为人类环境,即环绕于人类周围,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又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大类.(三)环境法中作为保护对象的“环境”的概念: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种定义方式克服了只有抽象概念或只有列举两种定义方式的不足.并在概括性表述之后的列举性规定中加上“等”字,以表示法律对环境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这些列举的内容。这一“环境”的概念在质的规定方面与环境科学研究的“环境”概念是一致的,但在范围的规定上,两者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环境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来对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不能用环境科学中的水圈、大气圈、生物圈等抽象的、概括的概念。2.作为环境法律所保护的环境,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之外,还必须是人类的活动和行为所能影响、调控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否则法律的保护就没有实际意义了。3.人类环境的结构组成具有相关性。法律把人类环境作为保护的客体,就是要保护环境质的状态(即保护人类的生命维持系统),而对于某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的保护,是以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情况来决定取舍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绝对地加以保护。4.某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当它们存在于自然环境中,作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发挥作用时,环境法律就把它们作为保护的客体;当它们脱离自然界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它们就不再是环境法所保护的客体。(四)环境的分类1.依据环境要素形成的原因分类,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类。2.依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白然要素的不同分类,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生态环境、声环境等。3.依据环境的功能分类,可分为农业环境、工业环境、交通环境、生产环境、生活环境、旅游环境、学习环境等。4.依据是否为人类居住区分类,可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二、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1)概述: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质量恶化或生态系统失调,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不仅在各个国家不同.就是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也不完全一样。但实质是一样的,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不协调。分类如下,产生的原因:可将其分为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危害后果:可将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2)产生与发展:原始捕猎阶段。这一阶段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人类的自然增长,无知而乱采滥捕,或因用火不慎,使大片草地、森林被毁,破坏了生物资源引起饥荒。农牧业阶段。包括人类进入农牧业社会以后至18世纪60年代产业革命以前。在这一阶段,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大,这一时期发生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量开垦土地,破坏天然植被,导致森林严重破坏,草地退化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使局部地区的自然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有些至今也未恢复。二是城市开始出现。现代工业阶段。包括自18世纪60年代蒸汽机的发明开始至今。随着工业不断集中和扩大,城市化迅速加快,世界人口膨胀,能源和资源的消费量急剧增加。造成大量的环境污染和严重的生态破坏。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重大问题之一。(3)当今世界环境问题: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等(1)环境保护定义:“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管理、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和行动的总称。(2)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包括保护野外休养和娱乐场所,保护自然界中的学术研究对象,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维护环境的自净能力,确保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库的发展,保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等。保护自然资源,即合理开发利用第二,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即积极防治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和噪声、振动、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基策是确定一个国家发展方向的立国之策(1)环境保护是自然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2)严峻的环境状况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策。人口众多、人均自然资源贫乏.环境压力大。自然资源破坏严重;环境污染严重。(3)环境保护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4已采取的环境保护行动:1972人类环境会议,1987我们共同的未来,1992里约宣言,2002约翰内斯堡宣言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含三种主要含义:1.环境法的属性。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这是构成法律属性的基本特征之一,具有权威性。这一特征就使之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区别开来。2.环境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3.环境法调控的关系。环境法所调控的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特定领域,特点(一)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1.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代表“国家意志”。2.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3.?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任务的行为规则。4.?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约束力。(二)环境法独有的特征1.综合性。环境法所保护的对象和范围,2.技术性。环境法还包括了大量的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工艺技术指标等多类技术内容。因此,环境法是一种技术性极强的法律种类。3.社会性。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污染已没有国界限制,因此,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个国家的合作与交流,所以各个国家的环境法律内容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一)环境法的目的。包括两项:1.保障人体健康。2.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二)环境法的任务1.合理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人类生存环境,保护人体健康。3.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其中,第一项任务是环境法的直接目的;第二项任务是环境法的根本任务,是环境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第三项任务则是完成前两项任务的保证。三项任务之间存在着有机的内在联系。(一)环境法的作用1环境法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保障;2环境法是同一切环境违法行为做斗争的武器;3环境法是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4环境法是维护国家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1)许多环境污染迁移扩散的范围相当广泛,往往污染的不只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而是造成跨国界污染。(2)防止发达国家的公害输出和污染转嫁。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也称环境法的效力。包括地域的、人的和时间的。1.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指环境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也称空间效力。(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由国务院颁布及批准颁发的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命令、办法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2)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宪法和环境法颁布的环境保护条例、办法等,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3)法律的内容不同其地域适用范围也不同,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我国环境保护法适用于环境法律生效领域内的所有人(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根据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我国公民(包括法人)在我国境内实施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一律适用我国环境保护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根据宪法规定,即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包括法人),一律适用中国环境保护法;对于在我国管辖范围以外造成我国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外国人,则是根据国家主权及国际法的原则,有条件的适用我国的环境法;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因严重污染或破坏我国环境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者,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指环境保护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1)环境保护法生效的时间。①自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②在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③在法律条文中未明确规定生效时间的,则一般以颁布之日为生效的时间。(2)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①确认与新法相抵触的法律失效;②经修订的法律中明文规定相应的旧法律同时废止;③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旧的相应法律便自行失效;④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命令,宣布之日起失效。(3)环境法的溯及力问题。即环境保护法有无溯及既住的效力问题,在新的环境法律法规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促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环境法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是指公民、法人、组织和国家享有良好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权利。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是伴随着环境危机而产生的、每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在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上,113个国家和1300多名各个国际机构的代表所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明确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的和幸福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人类环境的责任”。这标志着环境权已经成为被世界所接受的普遍性的法律概念。二、环境权的特征环境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具有许多特征:1.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2.环境权的对象具有确定性。环境权的对象是人类环境的整体,可分为两大类: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3.环境权的内容具有丰富性。环境权的内容包括身心方面和经济方面两类:4.环境权表现形式的多样性。5.环境权和环境义务紧密结合。环境主体在享受和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他人所享有和利用的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三、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公民的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环境权及国家的环境权
本文标题:环境法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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