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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的涵义在环境科学中,“环境”一词通常是指生物圈、大气圈、地质圈以及所有的植物群和动物群。环境是以人类社会为主体的外部世界的总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场所和物质源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从把环境看成是自然物质要素的简单组合,到真正认识到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场所和物质源泉。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对人类所具有的多方面功能,可以抽象为两项基本功能:第一,满足人类基本生存和生理需要的功能,称之为“生存性功能”;第二,为人类经济活动提供生产资料,同时也提供一定的容纳、分解、净化废弃物的空间的功能,称之为“生产性功能”。二、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第一类(原生)环境问题和第二类(次生)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实质是由于盲目发展、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而造成的环境质量退化以及资源的浪费、枯竭和破坏。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酸雨生物多样性减少森林锐减土地荒漠化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八大公害事件环境污染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活质量的首要问题,人类历史上发生的几个公害事件是要我们牢牢记住的血的教训。公害事件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在短期内人群大量发病和死亡的事件。在人类历史上,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是工业发展造成对人类重大破坏的典型案例。公害事件(publicnuisanceevents):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在短期内人群大量发病和死亡事件。马斯河谷事件: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处于狭窄盆地中,因为地形的关系,工厂排出的有害气体不能及时地散发出去,而在近地层长期积累下来。1930年12月1~5日发生气温逆转,大气中二氧化硫浓度高达25~100毫克/立方米。3天后,有人开始发病,症状为胸痛、咳嗽、呼吸困难等。在接下来的一周内,有60多人相继死亡,其中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的死亡率最高。这次事件主要是由于几种有害气体和煤烟粉尘污染的综合作用所致。多诺拉事件: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处于河谷地区,10月最后一个星期大部地区受反气旋和逆温控制。1948年10月26~31日,该地区持续有雾,当时大气中二氧化硫浓度高达0.5×10-6~2.0×l0-6毫克/立方米,并发现有尘粒。二氧化硫与金属元素、金属化合物相互作用,大气污染物在近地层积累。受事件影响,共有5911人发病,占全镇总人口的43%。症状是眼痛、肢体酸乏、呕吐、腹泻,有17人死亡。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洛杉矶临海依山,处于50千米长的盆地中。1936年在洛杉矶开采出石油后,刺激了当地汽车业的发展。至40年代初期,洛杉矶市已有250万辆汽,每天消耗约1600万升汽油。由于汽车汽化率低,大量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排入大气中,废气在日光的作用下,形成了以臭氧为主的浅蓝色光化学烟雾,使这座本来风景优美、气候温和的滨海城市成为美国著名的“雾城”。在这种烟雾的刺激下,会引发眼病、喉头炎和头痛症状等,当地死亡率极高。同时,也影响到远在百里之外的柑桔减产,松树枯萎。伦敦烟雾事件:英国伦敦市素有“雾都”之称。1952年12月5~8日,英国几乎全境为浓雾覆盖,突然有许多人患起呼吸系统病,并有4000多人相继死亡,45岁以上的死亡最多,约为平时3倍;1岁以下死亡的,约为平时2倍;1周中因支气管炎死亡的人数是平时的9.3倍。此后两个月内,又有8000多人死亡。据测算,当时大气中尘粒浓度高达4.46毫克/立方米,是平时的10倍,二氧化硫浓度高达1.34×10-6毫克/立方米,是平时的6倍。四日市哮喘事件:五六十年代日本东部沿海四日市设立了多家石油化工厂,这些工厂排出的含二氧化硫、金属粉尘的废气,重金属微粒与二氧化硫形成硫酸烟雾,使许多居民患上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1961年,哮喘病开始发作。1967年,一些患者不堪忍受痛苦而自杀。1972年,全市共确认哮喘病患者达817人,10多人死亡。米糠油事件:1968年3月,日本北九洲市、爱知县一带生产米糠油时所用的脱臭热载体多氯联苯作,由于生产管理不善,混入米糠油中,致使1400多人食用后中毒,患病者超过1400人。4个月后,患病者超过5000人,其中16人死亡,实际受害者约13000人。与此同时,用生产米糠油的副产品黑油做家禽饲料,又使数十万只鸡死亡。水俣病事件:日本一家生产氮肥的工厂从1908年起在日本九州熊本县水俣市建厂,该厂生产流程中产生的甲基汞化合物则直接排人水俣湾,使水俣湾和不知火海的鱼中毒。1953~1956年,先是发现“自杀猫”,后是有人生怪病,因医生无法确诊而称之为“水俣病”。1972年,日本环境厅公布:水俣湾和新县阿贺野川下游汞中毒者有283人,其中60人死亡。后经多年调查发现,“水俣病”是由于食用水俣湾的鱼而引起。水俣湾因排入大量甲基汞化合物,在鱼的体内形成高浓度的积累,猫和人食用了这种被污染的鱼类就会中毒生病。富山事件:也有人称之为“痛痛病事件”。50年代日本三井金属矿业公司在富山平原的神通川上游开设炼锌厂,该厂排入神通川的废水中含有金属镉,这种含镉的水又被用来灌溉农田,使稻米含镉。许多人因食用含镉的大米和饮用含镉的水而中毒,全身疼痛,故称“骨痛症”。据统计,在1963年至1968年5月,共有确诊患者258人,死亡人数达128人。新八大公害事件公害事件发生时间主要污染物1.意大利的塞维索化学污染事件1976年7月10日剧毒的二恶英(TCDD)2.美国的三里岛核电站泄露事故1979年3月28日3.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故1984年11月19日4.印度博帕尔农药泄露事件1984年12月3日剧毒的甲基异氰酸酯5.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露事故1986年4月26日6.莱茵河污染事件1986年11月1日有毒化学品7.巴西放射性污染事件1987年9月28日8.海湾战争灾难1991年1月环境污染物的特征:拮抗作用相加作用协同作用单独作用环境致癌物几种常见的化学致癌物多环芳烃ting亚硝胺类化合物多氯联苯二噁英(PCDD/Fs)黄曲霉素类环境污染物与人体健康的关系中国人的环境观——风水三、环境法的定义环境法是调整人类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资源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保障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实现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节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一、有关法律调整和法律调整对象的若干理论观点二、蔡守秋“调整论”的主要内容、理论基础及重大意义蔡守秋教授积极主张,环境法既能人与人的关系,又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社会关系:人—环境—人。环境法是通过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达到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目的。第三节环境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二、综合性(交叉性)三、科学技术性四、公益性五、预防性、生态性、社会性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法规则和传统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新旧替代的关系,而是在法律体系的大树上生长出了新的枝干,它们是同根同源的关系。正是在此意义上,环境法才被称为21世纪的法律领头羊,成为促进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法律方法走向未来的‘革命性’动力。”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37页。另外,以下研究成果也能说明环境法在法学领域里的交叉性: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林灿铃著:《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付立忠著:《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徐平著:《环境刑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陈泉生、张梓太著:《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李挚萍著:《经济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四节环境法律关系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素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三个最主要的特征,即它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法主体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们是环境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社会关系。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法的规定和实施所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包括环境法所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只有当环境法实施时,才能形成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其一,环境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基于法律存在的多重社会关系,具有公法、私法关系的特点。其二,环境法律关系是以法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环境保护立法从维护环境的多元化价值的角度出发设立了人类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三,环境法律关系是体现一定意志并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思想社会关系。环境法律关系受到人与自然关系以及自然规律的制约。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三要素构成。环境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指结成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包括三个方面,即参与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环境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二、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也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也就是由法律对其行为加以调整的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引起环境法律关系的环境行为的发起者,是指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又称权利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是具有广泛性。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都可以成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其中,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是最主要的主体。在国际环境法中,国家更是经常地成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我国,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一切单位和个人。三、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所确立的、由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环境法主体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当国家机关作为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时,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含在其“职权”或“职责”之中,即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与时俱进的,但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者,才可能成为权利和义务的客体:第一,必须是一种具有价值的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第二,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不能被需要它的一切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和利用;第三,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占有和利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四、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环境行为所指向的对象。能够反映环境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环境资源和环境行为。作为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很强的生态性,表现为自然因素的各种环境要素或资源,即环境法的保护对象。而行为则是环境法律关系最重要和最经常的客体,主要指主体的行为所指向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行为或活动,包括各种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资源的行为或活动。第五节环境法体系一、环境法体系的概念及其构成法律体系,亦称法的体系、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它是一个国家的全
本文标题:环境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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