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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的性质、特征、功能和适用范围法学一班:李刚范怀坤陈昀飞赵华霖谷雨刘丽萌董思雨葛苗超链接超链接性质特征超链接超链接特征功能超链接超链接功能适用范围环境资源法的性质李刚范怀坤1.阶级性环境法由执政阶级或领导阶层制定和认可,反应执政阶级或领导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公益性环境资源法的防治对象即污染丶破坏和浪费资源的行为主要是一种公害环境法维护的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基本上是一种公益事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对全社会都有好处。阶级性和公益性的统一即反应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又反应了人类保护其生存环境和生存资源的共同利益和要求。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人与自然或社会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决定的,是自然生态规律丶社会经济规律和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规律同时起作用的结果。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社会法(1)产生背景——市场经济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物——传统民法丶行政法在环保方面存在不足(2)法的本位——社会利益(3)调整方式——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4)价值目标——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法特征陈昀飞赵华霖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又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这种综合性主要表现在: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广泛、客体丰富、权利义务涉及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两大领域。其调整方法既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种方法。资源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综合。科学技术性环境资源法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现代环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生态问题;现代环境保护工作是一种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旨在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工作服务的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公益性环境法主要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矛盾和关系主要以人的整体为一方,以自然环境为另一方。环境法所支持、保障的环境保护工作,基本上是一种公益事业,是人道主义性质的大业。环境资源法的功能谷雨刘丽萌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指希望达到的目标或希望实现的结果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1.保护和改善环境2.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3.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4.保障人体健康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法的功能(1)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2)环境法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3)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4)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政策的好材料。(5)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环境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题海一粟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包括()A、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B、环境与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C、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D、环境标准E、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答案ABCDE题海一粟外国环境法完备阶段的主要特征是()A立法体现和强调预防原则B对环境和资源保护开展C改革传统部门法D完善环境法体系答案ABCD一个国家有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法学一班董思雨葛苗•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在什么范围内有效。•适地范围:也称空间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地域或空间的什么范围内有效。•根据《环境保护法》(1989)第三条、第四十六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改)第二条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法的适地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一·具体而言,适地范围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它主要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一般认为其是指根据我国法律及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主要指中国的毗邻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但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除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外的其他海域。•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海域(域外有效条款)。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二是造成我国海域污染损害。但一般需要国际公约或国家间的协定加以协调。二·不同的环境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环境法律以及由国务院制定的环境行政法规,在全国领域内生效;•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环境法规,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但是,由于环境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要素的不同,所以某些法律、法规仅适用于某些区域。例如,《水污染防治法》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而不适用于我国海洋的污染防治。•适时范围,是指环境法规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以前的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等与时间有关的问题。•适事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活动或事实有效。从总体而言,环境法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治理、管理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事项。但就某一具体环境法规而言,其有不同的适事范围。另外,环境法律往往在确定适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适事范围。•适人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下列关于我国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均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B·在环境法的溯及力问题上,世界上少数国家坚持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只有在新法规定处罚更轻时例外。•C·环境法律往往在确定适事范围的前提下确定适地范围。•D·环境法律往往在确定适地范围或适事范围的前提下确定适人范围。•答案:D2010年7月16日18时20分左右,大连新港至中石油大连保税油库输油管线在油轮卸油作业时发生闪爆,引发管线内原油起火,致上万吨原油入海,创下中国海上溢油事故之最。7月23日,安监总局和公安部曾公布了此次事故的初步原因,称是在“宇宙宝石”油轮已暂停卸油作业的情况下,辉盛达公司和祥诚公司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造成输油管道内发生化学爆炸。影响:“7·16”火灾事故是一起严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样也是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国海监船7月19日13时30分的监视结果显示,受污染海域约430平方公里,其中重度污染海域约为12平方公里,一般污染海域约为52平方公里。石油泄漏对于大连湾的海水质量、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产生了很大的威胁。背景大连7·16溢油大火事故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2015年六月五日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状告中石油7·16事故造成大连市海洋环境重大污染,并向其索赔6.45亿元,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大连海事法院签收了起诉书。此案是我国迄今环境公益诉讼被告企业规模最大、索赔金额最多的诉讼案例。记者从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了解到,中石油“7·16”污染案造成了海洋生态环境的直接损失。损失中包括海洋自然生物资源损失、氧气供给损失、提供基因资源损失、大气调节损失、生物控制损失、娱乐文化损失、海洋废弃物环境容量损失、海洋油类环境容量损失等严重的生态损失。基于上述原因,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溢油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直接损失4.96亿元人民币(按评估鉴定结果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恢复海洋生态环境需要的费用1.49亿元人民币(按评估鉴定结果计算);三、判令被告公开登报向大连市民赔礼道歉;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鉴定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分析适地范围适时范围适事范围适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从总体而言,环境法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治理、管理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事项。一般而言,全国性的环境法规适用于全国一切单位和个人。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三年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可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这里的问题就在于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于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环境污染损害有间接性、潜伏性、长期性、遗传性等的特点,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链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是无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难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损害。在现代工业化如此发达的社会,受害者在知识方面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应当知道”对他们来说大会过于苛刻了。在现时诉讼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远远不能够保护受害当事人的。三年,往往在人们还不知就里时就早已过去了。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持续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便丧失司法救济权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损害客观上的特点,决定了受害人主观上再积极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最长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环境损害赔偿的最长诉讼时效沿用民法通则二十年的规定,这是一个不可变的除斥期间。结果6月18日,该协会收到了大连海事法院的裁定书,不予立案受理。法院认为,该协会是一家环保组织,并非是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作为提起海洋污染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依据的是,2000年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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