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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0〕7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2010年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环保厅制订的《2010年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2010年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省环保厅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确保2010年及“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一、目标任务2010年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要实现“8个100%”,即:各地政府及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计划项目完成率达到100%;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和发挥减排作用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到100%;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检查、现场抽测工作完成率达到100%;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率达到100%;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达到100%;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完成率达到100%;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达到100%;国家—3—补助经费按时、全额拨付到位率达到100%。二、重点工作(一)抓紧制订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各地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0〕107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建设任务按时完成。(二)着力加强监督性监测工作。组织完成《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154号)确定的我省838家国控污染源(其中废气企业248家、废水企业325家、污水处理厂265家)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对重金属和总氮排放情况的监测;对10%的国控污染源开展两次以上的质控抽测。省环保厅要加强对各地监测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各地要认真完成监督性监测任务,及时编制、上报监督性监测季报和年度报告。(三)积极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各地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苏环办〔2009〕411号)和考核办法的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已通过验收的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设备发放合格标志。同时,将自动监测数据用—4—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年有效性审核情况。(四)加快推进监控中心和监测标准化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全面完成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保证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安装、验收到位;进一步加强联动,强化监管,确保在线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传送在线监测数据。要高度重视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部门。各项目单位要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省环保厅要重点组织实施2009年中央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能力建设计划,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定期检查督促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二)加大建设力度。各地要在环境监控中心运行、工作经费补助、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顺利开展。(三)强化监督考核。按照考核办法,省环保厅要定期组织对各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抽查和考核,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地政府。—5—(四)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并完善总量减排监测与考核体系,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经常化、网络化、制度化。—6—主题词:环保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计划通知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5月29日印发
本文标题: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XXXX年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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