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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358H章水污染管制条例四摘要:本条例旨在管制香港水域的污染。(4)监督不得行使第(3)款的权力─(a)直至根据第29(3)条容许就第(1)款的规定而提出上诉的时间届满之后;及(b)凡有上诉提出,则直至上诉裁定、撤回或放弃为止。(5)(由1993年第83号第9条废除)第358章第13A条由监督修复水域(1)凡监督认为有人犯有第8(1)、8(1A)、8(2)、9(1)或9(2)条所订的罪行,而他认为─(a)香港水域的任何部分直接由于所犯的指称罪行而正受到持续的损害;(b)将该部分修复或局部修复至犯该指称罪行前的状况是合理切实可行的;及(c)损害极之严重以致在任何人被控或被定罪前应开始修复或局部修复水域的工程,监督可进行修复或局部修复水域的工程。(2)在工程完成后,监督须将曾进入以进行第(1)款所指工程的任何土地,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恢复至进入前的状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监督进行本条所指工程而招致的一切费用,包括监督根据规例付给第三者的任何补偿,均可向对香港水域的有关损害负有责任的人追讨,而不论该人是否被判犯有第(1)款所提述的罪行。(由1993年第83号第10条增补)第358章第14条现有的排放及沉积的通知第IV部现有的排放及沉积的发牌(由1990年第67号第9条修订)(1)在根据第7条第(2)款发出的命令所指定的日期后,以及在根据该条第(3)款发出的命令所指定的日期前,任何人均可就该等命令所适用的现有的排放或沉积而向监督申请根据第15条批给的牌照。(2)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须采用订明的方式及格式,并须载有订明的资料及评估。(2A)监督无须考虑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除非该申请由─(a)作出或授权作出该排放或沉积的人提出;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b)某处所的拥有人或占用人提出,而所作出的该排放或沉积是来自该处所的。(由1990年第67号第10条增补)(2B)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的订明费用,须不迟于由监督发出的缴费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缴付。(由1993年第83号第11条代替)(3)(由1993年第83号第11条废除)(由1990年第67号第10条修订)第358章第15条现有的排放及沉积的发牌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73条(1)监督收到根据第14条提出的申请及该条所指的订明费用后,须就该现有的排放或沉积而根据本条批给牌照,除非─(a)他认为该排放或沉积危害或相当可能危害公众生;(b)他认为该排放或沉积对从事排水或排污系统的操作或保养工作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有害或相当可能有害;(c)他认为该排放或沉积对排水或排污系统有害或相当可能有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d)他留意到所作出的该排放或沉积,来自违反《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4条而建造的处所;或(由1998年第29号第73条修订)(e)他留意到所作出的该排放或沉积,来自根据政府租契而持有的土地上的处所,或来自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5条所发出的许可证而占用的土地上的处所,而该排放或沉积是违反该政府租契或许可证的。(由1993年第83号第12条修订;由1998年第29号第73条修订)(2)监督如拒绝根据本条批给牌照,则须将该项拒绝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须在通知书上述明拒绝的理由。(3)根据本条批给的牌照,一如监督在牌照上所指明,在根据第7(3)条就有关排放或沉积而作出的命令所指定的日期后不少于2年期满。(由1993年第83号第12条修订)(3A)虽有第(3)款的规定,但在不抵触第24条的规定下,监督可就根据本条专为排放住宅污水而批给的牌照(如第9(3)条所界定者)而在牌照上指明该牌照继续无限期有效。(由1993年第83号第12条增补)(4)监督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与附表1所列明的事项有关的条款及条件,而根据本条批给牌照;但在排放或沉积可以流量率测量的情况下,牌照所批准的最高流量率,不得比现有的排放或沉积为低。(由1990年第67号第11条代替)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358章第16条过渡条文;获豁免的排放及沉积的发牌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74条(1)凡在紧接《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1990年第67号)生效日期*前,任何排放或沉积根据该日期前有效的第15条而获豁免,则该排放或沉积须当作根据本款批给的牌照而属领有牌照者,并须受与该获豁免的排放或沉积有关而施加的任何条款及条件规限,而该牌照亦须继续有效,直至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为止(以较早出现者为准)─(a)该牌照由根据第(3)款批给的新牌照代替;或(b)《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1990年第67号)生效日期*后2年。(2)如监督认为有下述情况,须将当作根据第(1)款批给的牌照取消─(a)有关的排放或沉积危害或相当可能危害公众生;(b)有关的排放或沉积对从事排水或排污系统的操作或保养工作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有害或相当可能有害;(c)有关的排放或沉积对排水或排污系统有害或相当可能有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d)所作出的有关排放或沉积,来自违反《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4条而建造的处所;(由1998年第29号第74条修订)(e)所作出的有关排放,来自根据政府租契而持有的土地上的处所,或来自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5条所发出的许可证而占用的土地上的处所,而该排放或沉积是违反该政府租契或许可证的;(由1998年第29号第74条修订)(f)有关的排放或沉积的位置,或排放或沉积的次数或期间,与根据《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1990年第67号)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第14条而给予的通知书所列明的不同,或与该日期前有效的第18条所批给的更改、取消或批准不同;或(g)该牌照的任何条款或条件遭违反。(3)在当作根据第(1)款批给的牌照期满前的任何时间,监督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与附表1所列明的事项有关的条款及条件,批给一个新的牌照,以替代当作根据第(1)款批给的牌照;但新牌照不得就在紧接《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1990年第67号)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第15条所豁免的排放或沉积的流量率或特性,施加更为严格的条款或条件。(4)根据第(3)款批给的牌照,在《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1990年第67号)的生效日期*后2年期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5)根据第(3)款批给的牌照,只批给─(a)作出或授权排放或沉积的人;或(b)某处所的拥有人或占用人,而所作出的排放或沉积是来自该处所的。(由1990年第67号第11条代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乃“WaterPollutionControl(Amendment)Ordinance1990”之译名。*生效日期:1990年12月1日。
本文标题:第358H 章 水污染管制条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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