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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概念界定1.房屋拆迁裁决,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拆迁法律规定,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拆迁事宜作出的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2.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行为。适用范围本章主要针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裁决,按各省、市的规定确定是否适用本章内容。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1.申请阶段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提请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时,重点是把握按规定申请所必需的资料。为拆迁主管行政机关提供服务时应审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1.1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1.1.1裁决申请书;1.1.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1.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1.1.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1.1.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1.1.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1.1.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1.1.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1.2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1.2.1裁决申请书;1.2.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2.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1.2.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1.2.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1.3裁决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3.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所;1.3.2被申请人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1.3.3申请裁决的请求、事实和理由;1.3.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2.审查受理阶段律师在拆迁行政裁决阶段,应注意的重点是听证和可能不被受理的情形。2.1裁决听证裁决机关收到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后,应当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范围总户数的比例进行审核,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参与裁决受理前的听证,并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表律师意见。2.2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2.2.1已超过房屋拆迁期限的;2.2.2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日期内补齐资料的;2.2.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2.2.4房屋已经灭失的;2.2.5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2.2.6申请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申请裁决的;2.2.7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理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律师对行政机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均可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确认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接受委托代书复议申请书、诉状或代理复议与行政诉讼。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在拆迁裁决的审理阶段,律师的服务重点主要是以下几方面:1.对裁决审理的程序和内容的核实。1.1裁决行政机关是否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1.2裁决行政机关是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副本及答辩通知书。1.3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1.4裁决机关是否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注意未经调解,不能作出裁决,而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参加裁决调解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调解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1.5核实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该案的实际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裁决机关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1.6裁决机关是否及时合法地作出书面的裁决书。经调解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裁决机关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裁决书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裁决须经裁决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1.7裁决书是否送达。裁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留有送达的证据。裁决书可以按照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顺序以及实际情况,确定送达方式。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可公告送达,将裁决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范围公示栏内,裁决书自张贴于公示栏内之日起满7天视作送达。2.裁决中止的审查在裁决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中止裁决的情形。律师在此种情形下的服务重点是以下七个方面:2.1审查是否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2.2审查是否是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需等待鉴定结论的。2.3审查是否是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2.4审查是否是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继受人表明是否愿意继续裁决的。2.5审查是否是作为自然人的被申请人死亡,需要变更被申请人的。2.6审查是否是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形。2.7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提请行政裁决机关恢复裁决。3.裁决终结的审查裁决审理过程中,行政裁决机关可能会决定裁决终结,律师在这种情形下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是以下四个方面:3.1审查当事人是否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2审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否是裁决当事人;3.3审查申请人是否撤回裁决申请;3.4审查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内继受人是否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4.裁决书内容的审查裁决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4.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4.2申请裁决的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4.3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4.4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日期、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应当补偿的项目)。4.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4.6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4.7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在行政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阶段,律师为当事人以及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审查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主体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执行裁决方案。被拆迁当事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审查申请强制拆迁前是否依法听证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前,裁决机关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方案及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还应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参加。被拆迁当事人拒绝参加听证会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召开调查会。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参与听证会及调查会,发表律师意见。3.审查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3.1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3.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3.3安置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3.4被拆迁当事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3.5被拆迁当事人不同意拆迁的有关材料;3.6听证会或调查会记录。4.行政强制执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4.1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裁决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4.2拆迁人未按裁决规定向被拆迁当事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的,不得申请行政强制执行;4.3裁决机关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当事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动员被拆迁当事人自行搬迁;4.4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以及房屋内的物品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4.5行政强制执行时,裁决机关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代表和公证人员到现场;4.6裁决机关是被拆迁当事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的;4.7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注意防止人身伤害的发生,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4.8执行的整个过程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社会稳定与和谐。
本文标题: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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