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 主观题活动方案(案例)(精编3篇)
主观题活动方案(案例)(精编3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主观题活动方案(案例)(精编3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主观题1主观题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20分)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试分析: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1、不需说明理由。(2分)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3分)2、可以单方解除。(2分)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3分)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2分)王某在试用期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3分)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2分)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分)2003年2月,李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李某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厂长屡次不满意李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李某的工作。一年后李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于200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李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车间。但是李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元/月。2004年6月,李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李某家人多次请求,李某正式辞去工作,回家养伤。试分析:本案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参考答案:1、李某于2003年同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李某当时只有15岁,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4分)2、因为李某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3分)3、李某2004年3月与摩托车厂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此时,李某已经满16岁。(4分)4、2004年4月李某被调到流水车间,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2分)5、摩托车厂老板降低李某的工资行为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2分)6、2004年6月李某车祸后回厂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2分)7、2004年12月李某与摩托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3分)2008年12月某日,某公司职工刘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刘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09年1月,刘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并非必经途径,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作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试分析:本案是否应作为工伤认定?参考答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分)这一规定与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所不同。(3分)后者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认定为工伤。(4分)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径”及“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减轻了受伤职工的举证责任。(5分)因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刘某只要能就“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举出证据,就能够证明作出工伤认定的证据充分。(4分)李某系永固建筑公司的职工,2008年8月因拖欠工资问题与永固建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建筑公司工会出面进行协调,永固建筑公司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人事问题和财务问题,工会不应介入。在工会的支持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永固建筑公司在得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当地工会代表之后,拒绝参加仲裁。试分析:1.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拒不到庭是否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争议?3.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有哪些表现形式?(试题分值:20分)参考答案: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4分)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6分)3.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5分)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5三、案例分析题(共1道试题,共20分。)得分:201.张某系某建筑企业职工,为了赶工,春节前两个月该企业一直安排职工加班。在年底结算工资时,企业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由,未支付张某等职工加班工资。张某多次向企业交涉,认为其加班工资准备用于回家置办年货,现企业的拒付将可能使得张某及其家人无法正常过年。在企业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书面通知了双方。企业认为张某无理取闹,不体谅公司,故拒绝出庭。在申请仲裁时,张某一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请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答案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将仲裁时间、地点等情况通知争议当事人之后,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案中企业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仲裁。(6分)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10分)本案中,争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企业拒付张某加班工资的行为直接对其置办年货产生影响,故满足先予执行的条件,仲裁庭可作出先予执行裁决。(4分)三、案例分析题(共1道试题,共20分。)得分:191.张某系某单位职工,该单位在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后,在某年4月最后一周,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业务十分繁忙的情况下该单位决定周六、周日也继续加班。此后便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单位声称愿意留下工作的职工可以继续工作,于是,张某又利用假日工作了3天。据了解,张某每月的标准工资为6000元,每天工作5小时。请计算:张某4月份包括五一假期至少应该拿到多少工资?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答案:张某每月工资560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则每天280元,每小时35元。(4分)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因此,每天延长2小时,一周5天应拿加班工资35×150%×5=元。(4分)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因此,周六、周日工作应拿工资280×200%×2=1120元。(4分)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张某劳动节3天应拿工资280×300%×3=2520元。(4分)因此,张某4月份一共至少应拿工资:5600++1120+2520=元。(4分)主观题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20分)2008年12月某日,某公司职工刘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刘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09年1月,刘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并非必经途径,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作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试分析:本案是否应作为工伤认定?(试题分值:20分)参考答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分)这一规定与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所不同。(3分)后者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认定为工伤。(4分)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径”及“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减轻了受伤职工的举证责任。(5分)因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刘某只要能就“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举出证据,就能够证明作出工伤认定的证据充分。(4分)主观题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20分)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试分析: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试题分值:20分)参考答案:1、不需说明理由。(2分)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3分)2、可以单方解除。(2分)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3分)主观题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20分)李某系永固建筑公司的职工,2008年8月因拖欠工资问题与永固建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建筑公司工会出面进行协调,永固建筑公司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人事问题和财务问题,工会不应介入。在工会的支持下,李
本文标题:主观题活动方案(案例)(精编3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21621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