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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环境法基本理论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正义、环境权、可持续发展一、非人类中心主义理论•(一)环境伦理之问人在世界中处于何种地位?人是不是惟一的价值主体?非人类存在物是否具有内在价值?人对自然的正当权利和必要义务是什么?自然的本质是什么?人是什么?(二)人类环境观发展的回顾•第一阶段: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第二阶段: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第三阶段:重视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三)非人类中心主义•1、背景: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球性生态危机日益加剧,人类中心主义被认为是导致危机的罪魁祸首,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应运而生。2、产生•阿尔伯特·施韦兹:首次明确提出了把价值领域扩大到所有生命的理念(《文明的哲学:文明与伦理》1923)。•林·怀特:率先将环境危机与基督教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联系起来(《我们今天生态危机的历史根源》(1967))•戴维·埃伦费尔德:系统地从环境角度对西方人道主义思想进行了批判(《人道主义的僭妄》(1981))3、两个谱系•个体主义:动物解放运动(辛格)动物权利论(雷根)尊重自然(泰勒):将道德关心的对象扩展至整个生命界,构筑了以“尊重自然”为终极道德意念的伦理学体系。2、整体主义整体主义:通常被等同于生态中心论•利奥波德:“一件事物,当它倾向于保护生命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时,就是正当的;反之,就是错误的。”(《大地伦理》)•克利考特:主观价值论•罗尔斯顿:客观价值论•奈斯:深层生态学(四)人类中心主义•《韦伯斯特第三次新编国际词典》:(1)人是宇宙的中心;(2)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3)根据人类价值和经验解释或认知世界。•一切以人为中心,或一切以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余谋昌)1、西方人类中心主义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柏拉图:以人为中心的理念世界体系;•笛卡尔:使自己成为自然主人和统治者;•康德:人的目的是绝对的价值,人是自然界最高立法者;•培根:科学的真正目标是了解自然的奥秘,从而找到一种征服自然的途径。2、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实质: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主体论•结果:弱人类中心主义:只有被人的理性思考肯定的偏好才应给予满足的,而某些过于直接、纯粹感性的偏好则需要受到约束和节制。诺顿(《环境伦理学与弱式人类中心主义》1984、《为什么要保护自然界的变动性》1987)3、非人类中心主义对环境立法的推动•1、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完善•2、环境权的确立•3、动物等保护•4、对后代人利益的保护•5、环境救济权的完善二、环境正义理论•(一)何谓正义•以一个适合方式,公平地、适宜地对待地他人(简明牛津词典)•(二)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三)正义与法律(二)环境正义的兴起•19世纪末,主流的环境保护运动的焦点是野生动物保护及自然资源保护。•1960年代,反污染的环境运动。•1970年代,有色人种及贫民社区的人们,批判主流环境运动沒有认识到弱势族群正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事实。•1982年沃伦抗议(标志事件)(三)环境正义内涵•1、17原则(1991年):•(1)、尊重地球及生态系统;•(2)、人类应互相尊重,彼此平等;•(3)、停止对他人及自然的剥削;•(4)、反核以及反对任何对环境及人体有危害之设施或物资;•(5)、程序正义;•6、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7、合理的赔偿与救治;•8、政府保障环境正义的施行;•9、反对跨国企业之破坏;•10、加強社会及环境议题之全民教育;•11、世代正义;……2、美国环境署的界定(1)《环境公平:为所有社区减少风险》(1992):不同人群之间有关环境风险的分配以及对这些分配的政策反应。关注环境利益和风险在不同个人或人群之间的分配•(2)从环境公平到环境正义:对于环境法令、法规及政策的制订、实施及执行,不同种族、肤色、来源国及收入之人们均能获得公平之待遇和有效之参与。公正之待遇意味着不同种族、肤色、来源国及收入之人们均衡地承担由于工业、市政、商业运作或是执行联邦、州、地方或土著的项目和政策所造成环境负担。3、基本内涵的主流观点:•终极目标: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保证人类的健康生存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代内公平:同代人,不论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环境权利。•代际公平:保存选择原则、保存质量原则、保存接触和使用原则•种际公平:人类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关系的正义。•基本内涵:平等性原则、多样性原则、和谐性原则•《世界自然宪章》(1982):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四、环境权理论•(一)环境权的提出•1、1960年,欧洲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向北海倾倒废弃物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引发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人权清单争议;•2、1970年,《东京宣言》第5项: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健康和福利等要素的环境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3、《人类环境宣言》(1972):“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4、《我们共同的未来》:原挪威首相布兰特夫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多次提到环境权。20世纪90年代通过的国际环境文件一般都没有提到环境权亚历山大.基斯。(二)环境权的性质•财产权:“环境公共财产论”是其基础,该学说来源于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原则的移植。萨克斯•人格权:环境污染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环境权的内容是人身权益(日本宪法学者大须贺明从《日本国宪法》第25条的生存权条款中推导出公民享有的环境权)•新生人权:陈泉生,《环境权论》;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经济权利:赖长浩,《析环境法的经济职能》。•生态性权利、经济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三位一体的属性•……(三)外国的环境权立法1、在宪法明确创设环境权,如韩国,美国的伊利诺州等五个州;•2、对宪法进行解释,以获得环境权的根据,如美国、日本;•3、日本在90年代《环境基本法》的制定中,国会认为,在理念上承认它,但在立法时对它能否具体化表示怀疑。•4、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对环境权做出规定(四)环境权理论反思与评述•环境权的主体?•环境权能否被现有的权利理论构造?•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实现方式?•环境权对环境问题的回应•环境权对现有权利体系的发展四、可持续发展理论•(一)产生背景20世纪60-70年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使发展成为全世界关注的课题。20世纪80年代初,联邦德国总理勃兰特、瑞典首相帕尔梅和挪威首相布伦特兰为首的三个高级专家委员会,分别发表了“共同的危机”、“共同的安全”、“共同的未来”三个著名的纲领性文件,强调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末,更是21世纪人类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唯一可供选择的途径。(二)产生1980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正式阐述可持续发展的内涵。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取得共识,通过了《21世纪议程》使可持续发展理论走向实践。(三)含义•《我们共同的未来》:“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里约宣言》: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四)中国行动•1991年,中国发起召开了“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会议”,发表了《北京宣言》。•1992年,签署了环境与发展宣言。•1994年,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1995年,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基本战略。•2003年,提出科学发展观。已逐渐成为自然资源单行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标题:第三讲环境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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