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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第四章2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法(新)1.概述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些物质的介入,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发生变化,造成水质恶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水体包括所有江河、运河、湖泊、渠道、水库等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水中的悬浮物、底温和水生生物等。水污染物,是指由人们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徘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它包括一般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两种,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为生物摄入体内后能导致该生物或其后代行为反常、遗传变异或者死亡的污染物。水污染防治立法概况我国从50年代起就开始了对水污染的治理工作,1979年9月,我国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法律的形式对水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据此国家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水环对防治陆地水污染作出了系统的规定。198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在1988年国家制定的《水法》中,也对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污染作出了规定。在环境标准方面还制定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1995年国务院还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针对淮河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使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又向前推进了一步。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水环境标准制度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浓度控制已经不适应防治水污染的需要,因为它没有将污染物的控制和削减与当地水环境目标相联系,虽然各企业排放的污水达到规定的排放标P6,但是水体中的污染物总量仍可能超过区域的允许限值,从而使水体继续恶化。实行总量控制,可通过削减各排污单位的排放量而使区域总体水环境质量目标得以实现,从而改善水质。因此,国家决定对重点污染物排放进行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分配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的水污染物的数量控制在水环境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总量控制的对象是重点污染物,它是造成某一水体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措施一般规定专门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城镇水污染防治方面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船舶水污染防治方面练习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A:一级保护区B:二级保护区C:三级保护区D:重点保护区参考答案:A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A: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B: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C: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D: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参考答案:A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设置、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有关规定,以下错误的是()。A: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B: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C: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D: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参考答案:A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物质的废水。A:高放射性B: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C:中放射性D:放射性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是()。A: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C:各级人民政府D: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参考答案:D[案例分析]紫金矿业水污染案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位于福建上杭县的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废水外渗引发福建汀江流域污染,造成沿江上杭、永定鱼类大面积死亡和水质污染。环保部等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初步认定,此次事件是一起由于企业污水池防渗膜破裂导致污水大量渗漏后,通达人为设置的非法通道溢流至汀江而引发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9月30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了罚款金额(人民币956.3130万元),责令紫金矿业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上杭县县长邱河清等相关责任人被停职或撤职,三人被刑事拘留。[问题聚焦]1.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2.如何通过诉讼方式弥补水污染对水质造成的破坏?[法律剖析]1.这是一起严重的水污染事件,应当适用《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污染的防治,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诽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徘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员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原来罚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的规定,该法第阳条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1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环保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向污染者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这实际上从司法程序上为环保部门解除了以往可能存在的诉讼资格不适格的障碍。对于紫金矿业的污染问题,无论是环保部还是福建省环保厅都有权提出公益诉讼。通过诉讼,法院可以责令紫金矿业支付由其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用于修复环境的所有费用。[案例分析]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案例分析][问题](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予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解析]1.(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1分)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2分)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2分)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2分)而不是上诉。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1分)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1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1分)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分析][问题](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2)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解析]3.(1)环保局对两工厂进行罚款处罚无法律根据。(1分)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2分)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分)才能给予行政处罚。(2)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1分)因为:(a)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的违法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2分)(b)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失责任制,行为人虽无故意或过失,但造成了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分)5.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50米远。郭某听说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本文标题:第四章2环境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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