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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一、中国环境保护立法研究二、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三、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四、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一、中国环境保护立法研究•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出现以后,引起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警觉,许多严重的环境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治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需要我们看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在当代,环境保护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分量正在加重,环境保护越来越成为与国际贸易、信贷、经济援助等项活动密切相关的一项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制约因素。•经过近30年的发展,环境保护已真正成为人类的共识,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性强、科学技术性强、涉及范围广泛的工作,它需要多个领域、多种手段和多种措施的协同配合。过去在总结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时,人们将其归纳为“法律+科学”。今天,我们更为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和科学都必须建立在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基础上,•在人的深层意识上调整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认人类是自然界的普通成员,承认自然界变化发展的客观规律,承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财富,承认人类在环境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从而建立起一种既符合人类持续发展的主观需要,又符合生态环境自然客观规律要求的、现代化的、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平等、和谐、协调、统一、相互尊重。•在不断加剧的全球环境问题面前,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中国的环境立法、比较与借鉴发达国家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环境立法实践的成功经验也是我们当前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力求通过以下三个部分对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现状和基本制度的调整进行思考,旨在阐明现阶段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分析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为环境法制建设提出本人的一些想法,并且也希望借此机会使生态环境意识更加深入人心,提高大家对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第一部分:环境法学的一般理论分析,在这一部分全面系统的介绍了环境法的概念及其分类,环境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我国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二部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这部分主要是从我国现有的环境立法在指导思想、法律制度、立法体系、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做一深入的探讨,也为文章的第三部分,解决问题做了一个铺垫,使文章的解决问题部分作到有的放矢。•第三部分: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这一部分主要是解决问题部分,主要是针对文章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而进行思考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文章的重心。•在此处本人用很大篇幅提出坚持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并详尽系统地介绍了何为可持续发展战略,让我们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从而提出我国立法应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其次是对完善我国立法体系、法律制度、加强监管以及全民教育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和设想。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二、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1.环境污染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2.公害一般认为,公害就是环境污染。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一章第24条中列举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三、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1、环境污染防治法所谓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2、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特征(1)环境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某一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所进行的综合立法,其内容涉及到对该环境要素的全面保护。(2)环境污染防治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之间应是互相协调与互相配合的关系,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对环境要素的保护作出规定,但它们各有侧重,两者不可偏废。(3)环境污染防治法是环境法的一个子系统,它是由某一环境要素保护的专门单行法规及其相关法规构成的系统性规范的统一体,并非仅指某一具体的单行法。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四、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1、六部专门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大量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强制性环境标准;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地方性环境标准。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法律规定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一、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1、大气污染的概念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层质量恶化的现象。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2、大气污染防治立法1953年,原劳动部制定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1956年,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20世纪70年代,我国制定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79年,在我国制定的首部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我国的煤烟型污染,自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还相继发布了《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1984)、《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1987年)和《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1987年)以及《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年)、《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汽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1987版《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95年修订,同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开始施行。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二、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1、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2、防治燃煤污染的具体措施3、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4、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1、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1)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煤烟和SO2(2)大气环境标准制度(3)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制度(4)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主要实行措施:计划控制(削减)措施;酸雨控制区或SO2污染控制区(“两控区”)措施;总量控制措施。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具体执行措施:首先,由国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对计划年度内的“两控区”及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作出总量减排指标规定;然后,将上述指标分别分解到实行总量控制区和“两控区”的目标省市,由地方政府在核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削减指标的基础上按年度将限排总量予以具体分配。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2、防治燃煤污染的具体措施A.提高燃煤品质:洗煤、脱硫煤B.推广清洁能源C.严格燃煤锅炉排放标准D.创造条件统一供热E.对大中城市的饮食服务业,要求地方政府限期其使用清洁能源F.对堆放的燃煤类物料要防燃防尘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3、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A.在燃料控制方面,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B.在尾气控制方面,机动车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4、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A.防治粉尘污染B.防治废气污染C.防治恶臭污染D.防治餐饮油烟污染E.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案例:原告上海电机铸造厂0.5吨立式生活用锅炉燃烧器自1990年2月份损坏后,未主动向区环保局报告且在修理过程中继续使用,使黑烟浓度达林格曼三度,时间长达8个月,污染了环境,影响厂周围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厂群矛盾。在此期间,静安区环保局和驻余姚街道办事处环保监督员,经常到该厂督促办理,每次厂方都承诺尽快修好。1993年2月5日上午,区环保局高空眺望哨发现该厂烟囱冒黑烟,即去该厂督促。厂设备负责人表示齿轮已加工好,三天内修好。之后,区环保局又多次到该厂检查,发现其虽然进行了修理,但燃烧器一直没修好,继续冒黑烟。区环保局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1993年10月14日对该厂罚款5000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区环保局认识到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因而主动改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将罚款5000元改为1000元。原告表示接受区环保局变更罚款的决定,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问:区环保局是否有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以及被告作出的行政罚款数额是否过高?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html=.html大气污染案件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三节水污染防治法一、水污染防治法概述二、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法律规定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一、水污染防治法概述1、水污染的概念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2、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始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就水污染的防治作了原则性规定。1987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综合性专门法律。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国家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所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行政法规:1995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经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2008年2月28日,水污染防治法》经第三次修订,已于2008年6月2日生效。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二、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1、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2、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其他措施3、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1、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A.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B.水环境标准制度C.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D.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制度E.跨行政区水污染纠纷协商解决制度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综合)《渔业水质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综合)《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率先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等。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2、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其他措施A.特别保护区排污口的禁限措施B.城市污水集中处理C.防止行为污染水体第四章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案例: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
本文标题:第四章_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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