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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研究作者:夏海波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参考文献(30条)1.一、著作类2.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19983.孔祥俊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20024.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19995.唐海滨美国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19996.寿步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20037.陈旭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精析19978.张玉瑞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9939.关今华精神损害的认定与赔偿199610.赵秉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199911.二、论文类12.高承本论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200213.董一论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问题200414.陈枫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学位论文]硕士200515.郑德培在WTO体制下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研究——以与德、美、韩国等法制比较研究为中心[学位论文]博士200316.吕明瑜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200417.胡延玲商业秘密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学位论文]硕士200418.二、电子文献类19.关于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发展的讨论20.陈钧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21.陆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初探22.薛虹网络环境下的法律冲突23.李明德美国商业秘密法研究-从杜邦公司诉克利斯托夫谈起24.刘妙香.白恒晶美国《经济间谍法》对商业秘密的超强度保护25.四、文摘类26.JacquesGorlin.崔怡数据保护、专利与商业秘密[期刊论文]-WTO经济导刊2005(4)27.芮葆网络案件证据的收集及审查2000(11)28.田文昌商业秘密诉讼(下)[期刊论文]-中国经贸导刊2002(17)29.赵静商业秘密的侵害救济1998(04)30.科佩洛夫.寿仁俄罗斯的信息立法问题1996(05)相似文献(10条)1.会议论文严亮奇“劳动合同”视野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中的“防猎”措施2007从1979年世界上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有关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颁布实施到现在,商业秘密保护已经走过了28年的历程。在这28年中,各国在承认、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逐渐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特别是在预防员工泄密方面,就更加突出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在中国,由于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相对较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普遍薄弱。对于预防“员工泄密”问题,中国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倚助于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选择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协议等外在形式,来保障自己商业秘密不受员工的非法侵害,很少有建设性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保护力度十分薄弱。笔者认为,要预防员工泄密,要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健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就必须加强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2.学位论文王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研究2009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形成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近年来,有些企业因为商业秘密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由于很多企业的保密意识不强,防范措施不完善,再加上我国建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起步较晚,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不足以预防和禁止商业秘密的泄露,所以泄露商业秘密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加强企业自身的保密意识和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非常必要。本文围绕企业如何做好商业秘密保护这一主题,通过从现有的文献中收集研究资料,系统地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商业秘密权利归属、商业秘密保护应坚持的原则进行文献综述,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通过调查研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系统调查,对所得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法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检验实际工作中商业秘密保护操作的可行性。本文通过分析研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和商业秘密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建议:从软件着手,建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商业秘密分级管理,注重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从硬件着手,研究应用于企业的保密技术防范设备,如何对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技术防范设备进行配置;从法律着手,如何从法律角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通过本文,可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研究提供一些借鉴参考。3.期刊论文龙著华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01,(3)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才流动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诸多弊端,有必要尽快制订《商业秘密法》.为了平衡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法》应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商业秘密与职工的一般知识、经验与技能的区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地位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4.期刊论文尤群博.YOUQunbo商业秘密保护——以刑事司法为中心展开-宿州学院学报2007,22(4)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事关相关权利主体如企业、劳动者、社会等各方利益的协调保护问题.而司法是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司法介入即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商业秘密犯罪的认定也尤为关键.其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重大损失的认定则更是重中之中.5.学位论文周国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5商业秘密(Tradesecrets)作为市场竞争的自发产物,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但商业秘密法的真正发展和完善是进入20世纪以后的事情。普通法系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起源于英国的判例法,后移植到美国。从总体上来看,整个二十世纪,世界各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经历了从不保护到保护、从粗疏的保护到越来越周密的保护,从范围狭窄的保护到范围宽泛的保护,从国内法保护到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保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商业秘密在现代社会的技术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也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的国家采用三要件说,有的国家采用四要件说。差异主要是“新颖性”的要求。新颖性是对商业秘密公知程度的具体要求。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公有领域与公共利益是必须要考虑的。任何人不能借口商业秘密而将事实上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知识、经营知识据为已有,而新颖性正是体现了保护公有知识的要求。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演变,说明商业秘密在现代化大生产中仍然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从重视工业技术,到重视人,各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重新回复到本原状态。身份社会通过对人的控制,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业化社会通过对技术的控制,实现商业秘密的保护,在信息化社会,重新通过对人的控制,实现商业秘密的保护。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世界各国存在不同的学说,也存在不同的司法实践。以美国为代表的侵权法理论,以英国为代表的合同法理论,以德、日为代表的竞争法理论反映着各国对侵犯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的不同认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散见于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但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才刚刚开始,许多问题尚在探索之中,再加上误以为商业秘密保护是世界“通用知识”,所以,引进了许多西方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条款,难免存在立法上的缺陷。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也有许多不完善、不适应时代要求的地方。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构成上的要求严于Trips和美国等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中,仍然将盗窃等传统的侵权行为作为立法关注的重点。然而,从各国实际情况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早已超越了这类传统的行为,有些企业或者个人采用合法的方式来掩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各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已经从传统的侵权保护方式,重新恢复到合同保护方式。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与Trips协议有出入。对于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所规定的“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供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我国现行立法空白。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位。同时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缺乏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商业秘密保密期限的有关规定不合理。诸多问题使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案件有猛增的势头。笔者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应该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明确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修改和完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确保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性,从而构建商业秘密的完整和科学的法律保护体系。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与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之间存在着两对矛盾,即商业秘密民事审判实践的超前性与立法的滞后性,刑事审判实践的滞后性与立法的超前性矛盾。人民法院在立法未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之前,已从实践上将商业秘密案件归入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审判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方法,也领先于立法;由于人民法院对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持比较慎重的观念,审理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很少,司法实践中也很少因行为人过失侵犯商业秘密而被定罪处罚。对此,笔者建议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程序,加强司法保护力度。立法上的种种缺陷必然影响司法,使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处于一个低水平的状态。而完善和构建商业秘密的完整和科学的法律保护体系就成为我国今后的必然抉择。6.期刊论文孔凡娟WTO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界定及其给我们启示-国际商务研究2008,25(1)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由来已久,加入WTO使这一问题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本文通过对WTO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界定的阐释和分析,分别从政府和企业的角度提出了政府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和执法力度,企业应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以及政府和企业应该携手共同应对商业秘密侵权等问题.7.期刊论文陈晋萍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设想-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3,22(6)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专门规定.中国作为WTO成员国,虽然已初步形成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但与Trips相比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应该以Trips制定的保护水平为标准,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准确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增设政府主管部门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增设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规定和惩罚性赔偿责任.8.学位论文王志鹏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2007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公认的无形资产,由于具有确定的可应用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而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利益相关者的极大关注。近年来,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司法界与学术界对此都备加关注,特别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多经营者都将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其应当遵循的诚实守信道德原则视为对立的两个方面,认为二者是不可兼得的。因此,他们常将不择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作为战胜竞争对手的一条捷径,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此种行为直接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诚实守信的市场道德观念受到质疑。所以,有必要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英国开创了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的历史先河,随后美国、德国等西方工业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法律。由于经贸全球化、世界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超越国界,商业竞争日渐白热。多数发达国家为了占领科技高地、不断推进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于是对商业秘密进行国际法律保护最终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中达成共识。我国法学理论界从综合法律保护的角度研究商业秘密的成果较多,但是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研究商业秘密保护的却比较少,系统的资料归纳更难发现。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有很多优势:定义灵活、弹性大、实用性强,况且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因此深入对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相关研究意义重大。本
本文标题: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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