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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讨[摘要]因特网带来了著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的问题,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了新的挑战,需要重新确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以适应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和使用者利益平衡的需要。对加快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合理使用1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及判断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合理使用制度(Fairuse或Fairdealing)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只需要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出处,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合理使用是信息与知识传播自由的一个法律保障,公民有信息采集和获知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合理使用则是公民实现信息自由权利的基本条件。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前提是信息的采集和传播,合理使用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而无偿使用知识信息和接受信息。正如美国学者帕特森(Patterson)所言:“信息的公开传播非常重要,因此不能使自由之公益和民主社会屈从于传统著作权观念下的私人独占。”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体系为了达到推动社会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而在赋予权利人各种权利的同时,赋予社会公众的一定程度上的使用权。国内外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自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Story在FosomV.Marsh一案中对合理使用制度要素的阐述以来,他的相关立法技术与理论对其他国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目前,大多数国际国内立法都是借鉴美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内容(颁布于1976年10月19日).美国版权法第107节规定:“尽管存在第105节和第106(A)对版权侵权行为之规定,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包括例如对作品或者录音制品的复制或者采取该节规定的其它方法,如果是为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习或科研使用的,不构成侵犯版权。”在该节中,除了对合理使用的范围作了规定外,对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还列举了一些考虑因素。第107节规定“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作品是否是合理使用时,应考虑以下因素:a.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包括使用是否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b.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著作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有区别;c.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失当,比例若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d.有关的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有这种影响就不能视为合理使用。“另外,《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项确定合理使用必须:仅限于在相关的特定情况下;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权利人的法定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也有相关的描述,其中称合理使用为权利的限制,在第22条列举了被认定为权利的限制的12种情形。其中包括个人、评论、媒体、教学的非商业使用,机关执行公务使用,陈列或保存需要使用,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作品及改成盲文出版,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等。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新技术给合理使用带来的挑战在前数字时代,复制的有限性和传输的高成本使得一般社会公众没有能力大量复制传播作品,出版商的销售网络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占据很大优势(“时间领先”),因而个人的少量复制并不会太大地影响著作权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个人使用和为教育科研使用等行为为合理使用行为,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也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满足。但是在互联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非常容易,任何人只要需要都可以便捷地复制出与原件一样精美的作品。可以预见,对作品的私人性复制可能成为发行和利用作品的主要方式。如果法律仍将个人使用作为合理使用看待,众多的网络终端用户可以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域自由地使用作品,实际上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权益。而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说,任何网络终端用户都可以出自个人爱好或商业动机将其输入自己的终端并发送入网,其他终端的用户则可以不费分文地使用这些作品。可以预见,现在被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中的私人性复制行为将对作品的市场销售和版权人的利益形成重大威胁。版权产业因此坚持,在网络环境里版权人必须充分收获新技术带来的一切利益,否则版权人就不会冒险将作品上网,要是因特网上空空如也,最终受害的还是公众。由于网络这一新事物的出现,给合理使用带来了诸多挑战,这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值得我们认真去思索应对措施。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范围讨论目前,对这一问题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逐步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应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在数字技术日益成熟、网络普遍应用的信息时代,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计算机便可接收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并能快速、低廉地进行复制甚至修改后向世界发送,这无疑给作品的潜在市场带来极大冲击,给版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威胁,适当缩小合理使用范围是在网络环境下对权利人利益的一种保障措施。那么,在网络环境下是否必须一味减少社会公众的作用权才能达到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呢?笔者认为,单方面强化著作权权利人权利的方法不是有效的方法。首先,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基础仍然是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推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著作权保护既要避免因网络传输的发展造成的保护不足的现象,也要防止因急于将网络传输纳入保护体系的过度保护现象。权利人的得失固然是知识产权法的中心,却显然不是知识产权法的全部,激励创新的另一半取决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程度。其次,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个方面,给予社会公众更多的合理使用空间并不意味着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家用录像机的发明。家用录像机面世的时候曾引起电影业的恐慌。当时,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案例判定,家庭录制电视节目属于合理使用,即“更换时间”是电视观众的权利。事实告诉人们,承认使用家用录像机的合理性不仅没有像想象的那样给电影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反而催生了录像带的出租和出售市场,成了电影业新的收入源泉。同样的情况也可以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网上使用的增加并不一定带来网下销售的减少,甚至可能引起消费者今后对作品的更大的需求。因此确认社会公众的使用权并不妨碍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由于网上信息各异、种类不同,我们应对不同种类的网上信息根据其性质界定各自的合理使用范围。比如BBS上的作品,其合理使用的范围应拓宽,因为作者将作品载于BBS的目的就是使作品能被更广泛地被传播,而网上加密信息的合理使用范围就应减小。因此,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使用范围的确定,要取决于著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点。毕竟著作权法的终极目的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推动智力成果的创造,达到推动社会、科学、文化发展。另外,在网络上有一类网站称为网络图书馆,这种网站常常被视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但这是有条件的,因此必须严格界定,以免鱼目混珠。如果图书馆为教学或科研需要,处于陈列或存档的目的以及应其它图书馆要求,提供本馆所藏绝版作品而少量复制著作权作品则视合理使用。在非营利性目的与使用结果合法性的前提下,无论是本馆复印,还是通过资源共享网络、馆际互借途径获得复印均认为是合理使用。如果图书馆将藏书进行大量复制,并置于公众网站或页面上任凭读者浏览、下载,即使没有营利,但已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这就不是合理使用的范围了。3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建议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60条,比修改前的56条增加了4条,其中新增11条,删除5条,将4条合并为2条。当时我们所处的历史条件有:a.世界经济正在走向数字经济、知识经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正在向多个领域渗透;b.中国进一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和即将加入WTO,世界经济进一步全球化。此次修改也涉及到合理使用的修改,主要是对于原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作了更为清晰的界定,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应该看到这种修改的成绩是很显著的,使中国著作权保护提高到一个更新、更高的水平,使中国著作权法与WCT、WPPT接轨,基本上为解决如何在网络条件下保护著作权的新问题奠定了基础。但同时应该看到,还有若干具体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这次修改虽然使合理使用的范围缩小了许多,但与一些发达国家著作权法及WTO、《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的规定相比,还略嫌宽泛。其中最显著的问题是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采用的是“列举模式”这对于具体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防止滥用合理使用是有重要意义的。但这种规定过于具体,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灵活性,并使得一些本来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行为被排除在外。现实生活中使用品的情形千差万别,所谓“合理”与否必须针对具体事实作出判断,是不可能列举穷尽的,这就难以达到法律的概括性功能。应该一个判断的原则和标准,使人们对合理使用和侵权使用的判断在所有情况下都具有概括能力和识别能力,并依据原则作出正确结论。没有这样的原则规定,显然是我国著作权法存在的一个缺陷。特别是在网络时代,鉴于因特网的一些特性,这种立法模式尤其显得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们应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做适当的调整,以适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新的利益平衡的需要。国外许多相关的立法很值得我们借鉴。如1997年,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提出了两项议案,即《数字版权澄清和技术教育法案》和《数字时代版权增进法案》,为网络环境下版权作品的使用者规定了诸多权利。议案的发起人宣称,这能更好地平衡版权所有者和学者、教育人士、图书馆员和其它集团之间的版权利益。在这两个议案的指导下,法律中的合理使用条款将扩展,合理使用原则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信息和网络环境。另外,该法案还解决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确认暂时性复制行为不属于侵权,从而解决了版权作品在远程教育中的使用,并确保教育家们能够像现在利用电视机一样利用个人电脑和新技术促进远程教育的发展。同时,该议案还提出了有利于图书馆、档案馆和大学保存受版权保护文件的方案,允许这些机构利用新技术为濒临灭绝的文件制作至多三份复印件。1998年2月,欧盟委员会与大的公司和贸易协会结成联盟并联合发布了《版权原则和联机义务指南》。这一指南对数字化环境的有关法律问题提出了10项指示,其中有关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原则的内容包括:a.版权法必须能够反映数字网络的现实,反映建立临时文件对在网络中交流信息是基本的和必不可少的这一现实,应该将此项活动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b.版权的例外情况是维护法律平衡的基础,在适当的时候有必要发现新的有关版权的例外情况和限制;c.所有的版权指南都应包括公平实践的条款,特别指明制定特定公平复制条款的要素;d.法律应该永远允许个人为自己使用对信息进行复制。网络传播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呼唤现代合理使用制度,它打破了传统著作权的权利平衡原则,扩充了著作权保护对象及权利限制,扩大了作品使用方式和途径,带来了简单而有效率的复制手段;也同时模糊了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给合理使用规则判断带来困难与盾。因此,有必要建立起新的合理使用规则与制度来适用这种变化。参考文献1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程圆圆,王兵。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中国信息导报,2001;(12)。3陈传夫,叶建国。网上信息获取的知识产权管理方案。图书情报知识,2002;(2)。4陈传夫。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5张平。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广州:广州出版社,2000。6杨锐。信息资源的网络管理风险-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情报杂志。Palign=right余娜
本文标题: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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