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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昆教体办发〔xx〕30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象为:xx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首先须确保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按标准足额获得资助,其余资金用于资助寄宿制除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之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xx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认定。第三条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是按照国家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政策,由中央、省和地方财政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校期间生活费补助。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第二章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第五条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小学1000元/生·学年,初中1250元/生·学年;非寄宿制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500元/生·学年初中625元/生·学年;特殊教育学生1250元/生·学年。第六条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中央50%、省级、市级、区级比例承担。第三章资金拨付与发放第七条各学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将认定结果和受助名单及时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教子系统”按要求填报认定结果和受助学生信息。各学校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结果,对学生提交的《xx市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学校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不得涉及学生隐私及敏感信息,公示无异议,报区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第八条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学校按照属地教育体育局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采用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学生(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发放。不得以现金发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补助。资金发放须在每年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完成。第九条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以就餐卡发放生活补助的,应在学生离校时进行清理,将未使用完的资金足额及时清退给学生,清退情况要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名。第十条各学校要建立发放告知制度。各学校通过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第十一条各学校要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每一名应资助的学生手中。对于已经转学、退学的受助学生,不能继续发放享受生活补助。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学校是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核实人数、资金发放等工作;学校校长是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各学校要做好享受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生的信息采集和统计上报工作,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真实、可靠。第十三条各学校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xx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生活补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与完整。第十四条各学校要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在校内设置专门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板报或墙报,长期置于人流量大、醒目的位置供学生和家长了解资助政策,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教育资助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第十五条各学校要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认真自查。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六条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的支出;严禁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用“生活补助”资金发放食堂人员工资;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学校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校级实施细则,报区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细则由xx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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